【裁判要旨】
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時,不宜僅憑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即認定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對于能夠證明其申請訴爭商標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或者已經將商標實際投入商業使用,且申請訴爭商標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的,則一般不宜認定訴爭商標構成該條所指情形。
基本案情:再審申請人陜西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某某公司)、貴州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23)京行終350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1796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
陜西某某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第18362615號“招財貓”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存在錯誤。(一)二審法院選取陜西某某公司在2015年至2021年11月期間申請商標的情況用于評判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且二審法院僅審查陜西某某公司商標申請的數量,未充分考慮陜西某某公司的經營需求和商標實際使用情況,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判決改變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一審判決的結論,卻未開庭審理,未給予陜西某某公司對其商標申請行為解釋和提交補充證據的機會,也未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認定進行解釋的機會,程序違法;(三)二審法院認定陜西某某公司在上述期間申請了300余件商標,認定事實錯誤。陜西某某公司自1981年至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僅申請了160余件商標,且對商標的申請均系出于對企業品牌布局和實際使用的考慮,未超出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對其申請注冊的各系列商標均進行了實際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圖,并非搶注或囤積商標;(四)訴爭商標“招財貓”為固有詞匯,系陜西某某公司在自有的“好貓”品牌基礎之上獨創的系列子品牌,“招財貓”香煙自2016年上市以來,具有極高銷量,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依法對本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
(一)訴爭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均為文字“招財貓”,文字組成、發音、含義均相同,構成近似商標標志。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煙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不屬于同一類別,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貴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者構成類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即使共存于市場,相關公眾仍能夠基于不同的消費需求而對商品來源予以正確識別,不會產生混淆、誤認。故二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并無不當。貴州某某公司的相應再審申請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訴爭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審查判斷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要考慮其是否屬于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具有使用的真實意圖,申請商標的行為應當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超過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注冊大量商標,無法證明注冊目的正當性的,可以認定其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在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情況下,不宜僅憑數量認定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還需結合其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其申請商標是否具有真實使用的意圖,是否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對于能夠證明其申請商標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或者已經將商標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則不宜認定其申請注冊行為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上述情形。具體到本案:
1.關于訴爭商標申請人陜西某某公司申請商標的總體情況及其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
根據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該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經營范圍包括“卷煙、雪茄煙的生產、銷售”等,注冊資本約24.51億元人民幣。該公司下轄5個卷煙廠,生產規模大,除生產“招財貓”系列卷煙產品外,還生產“猴王”“金絲猴”“大圣歸來”“延安”等幾十種煙草產品。陜西某某公司于2015年至2021年11月期間申請注冊的155件商標,主要使用在第34類煙草產品上及其宣傳所使用的周邊產品或服務上。上述事實有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企業信息檔案、煙草全流程專賣管理介紹、陜西某某公司獲得的部分榮譽材料,陜西某某公司下轄卷煙廠的有關資料、產品的外包裝照片等在案予以佐證。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其已將上述商標實際投入商業使用,其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2.關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及使用情況
根據在案證據,訴爭商標“招財貓”系陜西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4類“煙草;嚼煙;雪茄煙”等商品上。陜西某某公司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在其原有“好貓”品牌煙草產品的基礎上生產、開發“招財貓”卷煙產品。“招財貓”卷煙自2016年上市至2023年6月,市場銷售額總計達到28億元人民幣,具有較高的市場銷量及美譽度。此外,陜西某某公司還在第9類、第11類、第16類等商品和服務上也注冊了“招財貓”圖形和文字商標,均使用在“招財貓”煙草產品宣傳中所使用的周邊產品或服務上。上述事實有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批復、“招財貓”卷煙產品的銷售合同、發票、公開報道以及2016年8月“招財貓1600”獲得“十大標煙稱號”的榮譽證書、“招財貓”卷煙宣傳活動照片等在案予以佐證。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其對訴爭商標在核定的第34類商品上進行了持續、大量的使用,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綜上所述,陜西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并未超出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且已將訴爭商標長期、大量地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訴裁定及一審判決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陜西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再審判決: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行終350號行政判決;二、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5888號行政判決。
參考案例:(2024)最高法行再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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