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 稱細則)新增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配套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上述制度 也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相關規定已于2024 年 1 月 20 日 起實施。新制度給予了申請人更多有關優先權期限和手續處 理方面的有效救濟,并與《專利合作條約》(以下簡稱 PCT) 國際申請相關規則進行銜接。本指引旨在通過介紹制度背 景、適用條件、辦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體內容,引導創新 主體準確理解和使用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 正制度,幫助申請人提升專利申請相關手續的辦理質量,推 動專利事業高質量發展。
一、優先權恢復制度
(一)優先權恢復制度介紹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 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 權。申請人超出該 12 個月期限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細則第三十六條的 規定,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是第三十六條的配套條款,國際申 請的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后2 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已經批準恢復優先權的,視為已經提出了恢復優先權請 求;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未請求恢復優先權,或者提出了恢復 優先權請求但受理局未批準,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 進入日起 2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該項制度給予了申請人更多期限救濟的機會,且由于PCT 實施細則中已有相應的優先權恢復條款,故該項制度也 順暢地銜接了 PCT 申請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對優先權恢復 請求的相關處理規則,更好地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
(二)國家申請的優先權恢復
根據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后申請是在其在先申請 的申請日起12 個月期限屆滿后提出的,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 備之前,有正當理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 計)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 先權。
1.請求恢復優先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申請時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 適用細則第三十六條時,在后申請應在提出申請的時候,就待恢復的優先權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即在專 利請求書(表格編號110101 或 120101)“要求優先權聲明” 一欄(見圖 1 所示,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中“要求優先權聲 明”一欄需要填寫的優先權信息與之相同)中,準確填寫該 待恢復的優先權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請的原受理機構名稱、申請日和申請號。
圖1 發明專利請求書(表格編號 110101)中“要求優先權聲明”一欄
【案例1】
申請人于2024 年 3 月 25 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未 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2024 年 3 月 26 日提交《恢復優 先權請求書》,請求恢復優先權 A(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3 月 20 日)。
由于申請人在遞交專利申請時在發明專利請求書中未填寫優先 權A 的信息,即未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因此不能請求恢復該項 優先權 A。
【案例2】
申請人于2024 年 3 月 25 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并 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 A(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3 月 30 日)的 聲明。2024 年 3 月 26 日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請求恢復優先 權 B(在先申請日為2023 年 3 月 20 日)。
申請人雖然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填寫了優先權信息,但是填寫的是 優先權A 的信息,而不是請求恢復的優先權 B 的信息,因此不能請 求恢復優先權 B。申請人請求恢復優先權,應在提交申請時在請求書 中寫明該項請求恢復的優先權的信息,以符合有關在申請時提出要求優先權聲明的要求。
(2)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優先權請求
申請人應當自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 個月期限屆滿之 日起 2 個月內,并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提交《恢復 優先權請求書》(表格編號 100051),而非請求根據細則第 六條恢復權利時所填的《恢復權利請求書》。
申請人應規范準確填寫《恢復優先權請求書》中的各項信息。其中:
第一欄,在后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創造名稱及申請人的著錄項目信息應當準確無誤;
第二欄,如果在后申請為普通國家申請,則請勾選“根 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優先權”, 如果在后申請為PCT 國際申請,則需要勾選“該申請為 PCT 國際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請 求恢復優先權”;
第三欄,應簡要填寫請求恢復優先權的理由,請求恢復優先權的理由應當為正當理由,包括非主觀故意的理由;
第四及第五欄,應準確填寫要求恢復優先權的在先申請 的原受理機構名稱、在先申請日、在先申請號,請求恢復的 優先權信息應當與專利請求書中相應的優先權信息填寫一 致。請注意:此處務必填寫完整、準確,否則后續不能及時 恢復優先權。
《恢復優先權請求書》的部分填寫示例如圖2 所示。
圖2《恢復優先權請求書》的部分內容填寫示例
【案例3】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在先申請日為2023 年 2 月 1 日,申請人在 2024 年 2 月 2 日以后,2024 年 4 月 1 日以前提交在后申請,并在發明 專利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前,申 請人在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之間請求恢復優先權,如圖3所示。
圖3請求恢復優先權的示例
此種情形滿足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要求,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 【案例 4】
申請人于2024 年1月25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 4 項優先權聲明,并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局部見圖 4), 請求恢復優先權。
圖4《恢復優先權請求書》局部示例
案例中,在后申請及恢復優先權請求的提交日為2024 年 1 月 25 日,申請人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的在先申請日應處于 2022 年 11 月 25日至 2023 年 1 月 24 日之間。第 1 項優先權不符合規定的期限,不能恢復;后 3 項優先權符合規定的期限,可以恢復。
根據指南的有關規定,延誤請求恢復超期優先權(根據 細則第三十六條超出第一次專利申請之日起12 個月的優先 權)的期限,不能根據細則第六條進行恢復。由于超期優先權的恢復已經給予了申請人對延誤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期限的救濟程序,因此,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不適用 申請人延誤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期限。
【案例5】
申請人于2024 年 7 月 15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5 月 1 日),并依據細則 第三十六條請求恢復優先權。專利局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 書》,通知書中指出,因恢復權利請求是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提出的, 不予恢復優先權。申請人隨后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提交《恢復權利請 求書》,根據細則第六條請求恢復延誤的優先權恢復期限。
案例中,申請人應自2023 年 5 月 1 日起 12 個月期限屆滿日起 2 個月內,即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請求恢復優先權。申請人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請求恢復優先權延誤了優先權恢復的 期限,不予恢復優先權。此種情形申請人也不能再依據細則第六條第 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第二款“其他正當理由”請求恢復延誤 的優先權恢復期限。
(3)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即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 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80 元/項),以及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案例6】
申請人于2024 年 4 月 1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在請求書中提 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2 月 1 日),并提交了 《恢復優先權請求書》,但是未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案例中,申請人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是于在先申請日2023 年 2 月 1 日起 12 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個月內,符合規定的期限。 但是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不符合規定。
為了給予申請人救濟的機會,在沒有其他缺陷的情況下,專利局 會發出《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的1個 月的期限內補繳恢復權利請求費。如果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繳足恢 復權利請求費,則準予恢復優先權;如果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繳 納或繳足恢復權利請求費,則不予恢復優先權。
(4)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必要的手續文件 必要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優先權轉讓證明等。 如果請求恢復的優先權為外國優先權,應當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中文題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可以由申請人主動提交或通過專利局認可的其他方式獲取。如果請求恢復的優先權為本國優先權,在專利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及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對于外國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 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 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規定,應當提交 優先權轉讓證明及中文題錄;對于本國優先權,要求優先權 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 應當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及中文題 錄。
2.審查與通知 對于國家申請的優先權恢復請求,申請人將收到專利局發出的《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符合規定的,予以恢復優先權,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恢復優先權。
如果恢復優先權的手續存在如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 內繳納或繳足恢復權利請求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優先 權請求書》存在形式缺陷等可以克服的缺陷,專利局會發出 《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 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對于《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結論為不予恢復優先權的,涉及的問題類型例如:
(1)恢復權利請求是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提出的,不 符合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2)申請人未在專利局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 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答復。
(3)申請人未在專利局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 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 利請求費。
3.救濟途徑 當申請人收到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時,如果對該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北 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三)PCT 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優先權恢復
對于PCT 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根據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的優先權恢復,主要涉及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PCT 國際申請要求了優先權,且國際申請日在優先 權期限屆滿之后 2 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已經由受理局批準恢 復優先權的,專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問,國際申請進入國家 階段時,申請人不需要再次辦理恢復手續。
二是PCT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未請求恢復優先 權,或者提出了恢復請求但受理局未批準,申請人有正當理 由的,可以自進入日起 2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相應的手 續包括: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的“要求 優先權聲明”一欄中準確填寫該待恢復的優先權的信息,在 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說明理由,并且 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優先權要求費。未向國際局提交過在 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同時還應當附具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中 文題錄。
【案例7】
申請人于2022 年 7 月 12 日向國際局提交一份 PCT 國際申請,在 PCT 請求書中要求了一項優先權(在先申請日為 2021 年 6 月 24 日), 并請求恢復優先權,在國際階段辦理了優先權恢復手續,國際局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發出恢復優先權請求的決定通知(PCT/RO/159 表), 同意恢復優先權,在國際公布文本中公開了該優先權信息。本申請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申請人是否需要再辦理優先權恢復手續?
根據細則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條和指南的相關規定,對于在國際階 段已恢復的優先權,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不需要再次辦理恢復手 續,但仍應當在進入聲明中準確地寫明其申請日、申請號及受理機構名稱,并在進入日起2 個月內繳納相應的優先權要求費。
【案例8】
申請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國際局提交一份PCT國際申請,在PCT請求書中要求了一項優先權(在先申請日為2021年6月24日),并請 求恢復優先權。由于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作為 受理局的國際局未批準恢復該優先權,但國際公布文本中公開了該優 先權的信息。本申請于2024年1月23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申請人是 否還有機會恢復該項優先權?
根據細則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條,對于在國際階段提出了恢復請求 但受理局未批準的優先權,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 可以在進入日起2 個月內辦理優先權恢復手續。
二、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一)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介紹
根據細則新增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 先權日起 16 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 4 個月內,請求在專利請 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該制度對申請人主動改正 優先權要求存在錯誤以及增加優先權的情形,給予了相應的 救濟機會。
(二)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 條件
1.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至少要求一項優先權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的,應當首先符合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即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要求了至少一項優先權。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的,可以請求由一項優先權要求增加到多項優先權要求,但不能從“無”優先權要求增加到“有”優先權要求。
【案例9】
申請人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時,請求書中未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請求書“要求優先權聲明”一欄中未填寫任何優先權信息)。之后, 申請人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
由于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未填寫優先權信息,即未要求優先權,因此,專利局對該增加優先權要求的請求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2.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增加或者改正的請求
提出專利申請后,申請人應在自優先權日起16 個月內或 者申請日起 4 個月內,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提交《增 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表格編號:100052),并準 確填寫該請求書中的各項信息,填寫示例如圖 5 所示。其中:
第一欄,在后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信息應準確無誤;
第二欄請求內容中的請求類型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勾選 “增加優先權”或“改正優先權”;
第三欄增加優先權聲明中應準確填寫請求增加的優先 權的原受理機構名稱、在先申請日和在先申請號,提交專利 申請時已經聲明的優先權信息不用重復填寫;
第四欄改正優先權聲明中應準確填寫請求改正優先權 的改正前和改正后的原受理機構名稱、在先申請日和在先申請號。
圖5《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的部分內容填寫示例
【案例 10】
申請人于2024 年 1 月 21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C,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本國優先權A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 之后申請人發現聲明信息填寫有誤,應當為另一項本國優先權 B(在 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故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提交《增加 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改正優先權要求 A。案例見圖 6 所 示。
圖6超出規定的期限請求改正優先權要求的示例
案例中,優先權日2023 年 1 月 30 日起滿 16 個月,即 2024 年 5月 3 0 日 ;申 請 日 2 0 2 4 年 1 月 2 1 日 起 滿 4 個 月 ,即 2 0 2 4 年 5 月 2 1 日 。 申請人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提出請求已經超出了規定的期限,不符合 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以前,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提出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的請求。
要求多項優先權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為時間 判斷基準,如果增加或者改正的優先權要求可能導致最早優 先權日發生變動,則優先權日自變動了的最早優先權日起 算。以此起算的期限都應當進行同步的調整,例如增加或改 正其他項優先權的期限、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優先權轉讓證 明的提交期限、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 藏的時間等。
【案例11】
申請人于2024 年 1 月 21 日提交發明專利申請 C,并在發明專利 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 B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4 月 30 日)。 后續申請人發現遺漏了對優先權 A(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 的要求,請求增加該項優先權要求。
本案中,本申請C 的優先權日雖然在遞交專利申請時為在先申請B 的申請日,但請求增加的優先權要求 A 的申請日在此日期之前,增 加的優先權要求導致最早優先權日發生改變,最早優先權日應為所要 求的優先權 A 的申請日(2023 年 1 月 30 日)。
申請人應自改變了的優先權日2023 年 1 月 30 日起 16 個月內或 本案申請日 2024 年 1 月 21 日之日起 4 個月內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申請人應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以前,且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請 求增加優先權要求。案例如圖 7 所示。
圖7優先權日發生改變的情形中增加優先權要求的示例
【案例12】
申請人于2024 年 1 月 21 日提交發明專利申請 C,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 B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 年 4 月 30 日)。后續 申請人發現遺漏對優先權 A 的要求(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 故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 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該請求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且其他手續 符合規定,專利局同意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
后續申請人發現優先權B 聲明內容存在缺陷,故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對優先權 B 的要 求進行改正。
增加優先權A 的要求改變了最早優先權日,則改正優先權 B 的期限應進行同步調整。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后,專利申請 C 的最早 優先權日已改變為 2023 年 1 月 30 日,則請求改正優先權要求 B 的期 限應同步調整為自最早優先權日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 16 個月內或申 請日 2024 年 1 月 21 日起 4 個月內,即最遲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 同時滿足專利局尚未作好公布準備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請求改正優 先權要求,如圖 8 所示。本案中,申請人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提交《增 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在變動后的最早優先權日起 16 個月 內,符合期限的要求。如果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之后,比如 2024 年 5 月 31 日再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則超出了規定的 期限。
此外,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期限、優先權轉讓證明的期限、不喪 失新穎性寬限期、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時間等都應根據調整后的 最早優先權日同步調整。
圖8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后改正優先權 B 的要求時的期限起算時間 示例
根據指南的有關規定,延誤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 求的期限,不能依據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正當理由”請求恢 復權利,但是可以依據細則第六條第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 請求恢復權利,例如申請人受臺風、洪水、地震、戰爭、突發重大疫情等影響,延誤提出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請求的期限,則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案例13】
申請人于2024 年 1 月 21 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C,并 在發明專利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 B(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聲明。后續申請人發現漏填了對優先權 A 的要求(在先申 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21 日)。申請人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請求增加優 先權 A 的要求。案例如圖 9 所示。
圖9延誤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的期限示例
案例中,申請人應自最早優先權日2023 年 1 月 21 日起 16 個月 內或申請日 2024 年 1 月 21 日起 4 個月內即2024 年 5 月 21 日之前, 在專利局尚未作好公布準備之前請求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申請人 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提出的增加優先權 A 的要求的請求超出了規定的期限,不符合規定。
此種情形申請人延誤了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的期限,不能依據細則第六條第二款“其他正當理由”請求恢復“請求增加該項優先權要 求”的權利。但是申請人若因為臺風、洪水、地震、戰爭、突發重大 疫情等“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了該期限,可以請求恢復“請求增加 該項優先權要求”的權利。
3.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費用
涉及增加優先權要求的,在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80元/項)。未在規 定的期限內針對增加的優先權要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的,該 增加優先權要求的請求視為未提出。
4.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必要的手續文件
必要時,在優先權日(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指最早優先 權日)起16 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優先權轉讓證明 等。提交要求參見本指引第一之第(二)部分第 1.(4)點。
(三)審查與通知
如果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的請求不符合規定,申請人可能收到的通知書類型包括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涉及的缺陷類型例如:《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中,未寫明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且申請人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
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涉及的問題類型例如:
(1)未在遞交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2)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請求,或者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涉及增加優先權要求的優先權要求費的。
(3)未在期限內答復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
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符合規定的,視為該項要求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
(四)救濟途徑
當申請人收到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時,如果對該通知不 服,可以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60 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北京知 識產權法院起訴。
三、條款適用需注意的其他事項
(一)涉及優先權要求增加或者改正的其他事項
屬于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優先權恢復),不適 用細則第三十七條(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的規定,即 不能依據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要求增加超期的優先權要求 或者要求改正超期恢復的優先權要求。
【案例14】
申請人于2024 年 2 月 6 日提出專利申請 C,并在請求書中提出 要求優先權 B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5 月 20 日),后續發現 漏填了優先權 A,A 的申請日為 2023 年 2 月 1 日。申請人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增加優先權要 求 A,如圖 10 所示。
圖10不能請求增加超期的優先權要求的示例
案例中,申請人請求增加的優先權A 為超期優先權,屬于細則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即不能請求增加超期的優先權。
(二)涉及援引加入的注意事項
屬于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恢復”的情形,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優先權要求增加或改正”的情形,不適用細則第四十五條“援引加入”的規定。即“援引加入”涉及的優先權不能是恢復的優先權,也不能是增加或者改正的優先權。
【案例15】
申請人于2024 年 2 月 20 日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B,并在請求 書中提出要求優先權 A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12 日)。 申請人在申請日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 請求書標準表格。申請人于申請日提交《恢復優先權請求書》,請求 恢復優先權,其他手續也符合規定,專利局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 知書,同意恢復優先權 A。
之后,申請人發現專利申請B 遺漏了說明書部分內容,請求援引 在先申請 A 的說明書相應內容。申請人又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提交確 認援引加入聲明,且補交了說明書及修改替換頁。由于援引加入涉及 的優先權 A 不能是恢復的超期優先權,專利局對申請人的援引加入 聲明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案例16】
申請人于2024 年 2 月 20 日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使用的是專 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 提出要求優先權 A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1 月 12 日)和優先 權 B 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 2023 年 3 月 12 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A。之后,申請人發現遺漏了優先權 C(在先申 請日為 2023 年 4 月 12 日)的要求、專利申請遺漏了說明書部分內容, 在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增加優先權 C 的要求并請求援引在先申請 B 的 說明書相應內容。
案例中,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出了要求優先權A 的聲明, 在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 A。此外,由于 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交了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的 優先權 B 的聲明,滿足了專利法第三十條有關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要求 了至少一項優先權的規定,因此可以請求增加優先權 C 的要求,并援 引在先申請 B 的說明書相應內容。即在該申請中,專利局可以分別予 以恢復優先權 A,增加優先權 C 的要求,援引優先權 B 的內容。
注:優先權恢復、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是本次細則修改新增的制度,各方主體對新制度的理解和運用需要一定時間的沉淀和積累,因此制度實施之初,相關規則盡量簡化以降低運行成本。未來,隨著各方主體操作經驗的不斷豐富及運用能力的逐步提升,我局還會深入研究和完善相關規則,以進一步滿足創新主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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