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佛山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其服務對象A簽訂專利代理服務協議,并委托廣州某事務所為A設計并以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身份代理申請7件專利。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七、八項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佛山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且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應按《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予以處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25元(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整)
2.罰款10450元(人民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10775元(人民幣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廣辦罰〔2024〕005號)
當事人:佛山******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2024年6月14日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案件移送函》,反映當事人涉嫌無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我局經調查后于2024年6月27日決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當事人受委托人、本案關聯第三方廣州******事務所受委托人等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于2022年8月24日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專利代理服務協議,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委托廣州******事務所為***設計并以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身份代理申請7件專利,而***并非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或設計人;當事人共收取了***代理費20250元,扣除支付給廣州******事務所9800元,違法所得總計10450元。2024年3月8日退還給***1012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其在“全國專利代理信息公開平臺”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截圖,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2.對當事人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2份、《******咨詢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咨詢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收款憑證3份,證明當事人為***代理7件專利申請及收取費用的有關事實。
3.對廣州******事務所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1份、《專利技術咨詢管理服務委托代理協議》《授權書》、電子銀行業務回單(付款),證明當事人委托廣州******事務所為其服務對象***代理申請7件專利及支付費用的有關事實。
4.電子銀行業務回單(付款)及微信聊天截圖,證明當事人退款給***的情況。
5.專利證書復印件7份、專利公布公告截圖7份,證明7件專利的基本情況。
6.《12315經濟違法舉報表單》,證明***并非實際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7.《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為該案線索來源。
8.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4〕005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七、八項“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和第五條第二款“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其他機構或個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查處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且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應按《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予以處罰。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與案件相關證據,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關于從輕處罰的規定,本局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確定罰款數額時,以“違法所得”為基數計算;確定“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時,要扣除當事人“依法應當退賠的”部分:本案的罰款違法所得按10450元為基數計算,沒收違法所得為325元。
綜上,本局決定: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上述自由裁量和有關說明事項,現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25元(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整)
2.罰款10450元(人民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10775元(人民幣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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