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解讀|附決定
復審無效十大案件①|交叉領域內權利要求的理解及貢獻的把握——“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復審無效十大案件②|含有參數特征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一種安全鋰離子電池單元及安全鋰離子電池組”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復審無效十大案件③|創造性審查中技術方案的整體考量——“發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十大案件】“一種復合裝飾板”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案情介紹】
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復合裝飾板”(專利號:ZL201920768950.7),專利權人為譚某,無效宣告請求人為梁某。
在涉案專利的關聯侵權糾紛中,生效判決認為,請求人提交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所展示的商品無法體現“塑料薄膜”的技術特征。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同樣提交此份證據作為現有技術,主張其中“吸塑”一詞隱含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塑料薄膜層”,并補充公知常識性證據用于說明“吸塑”的技術含義。
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6352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充分考慮新出現的公知常識性證據,并作綜合分析,認為上述證據已經充分證明了“吸塑”即為在某一結構表面通過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因此隱含公開了其產品具有“塑料薄膜層”,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本案闡明了無效程序中如何把握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的范疇,以及如何判斷“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規則和標準,具有示范意義。
【十大案件】評析“一種復合裝飾板”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 準確認定技術事實
涉案專利“一種復合裝飾板”(專利號:ZL201920768950.7)為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為譚某,無效宣告請求人為梁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經審理后作出了第563521號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該案是詮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的典型適用,體現了無效程序中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客觀、獨立、準確認定技術事實的重要性。
案情聚焦
該案專利要求保護一種復合裝飾板,其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為:“1.一種復合裝飾板,其特征是:包括依次層疊設置的塑料薄膜層(1)、原子灰層(2)和實木夾板(3),所述實木夾板(3)一體化設置有裝飾槽(4),所述原子灰層(2)的底部浸入所述裝飾槽(4)中,頂部光滑設置并與所述塑料薄膜層(1)粘貼連接。”
為了證明“塑料薄膜層”是現有技術,無效請求人在無效程序提交的證據包括一份公證書,即證據2.該公證書內包括證據2.1—2.5.其中,證據2.1具體為一位名稱為“廣東某—飾面智能裝備”的用戶于2019年5月15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和圖片。專利權人對上述證據2的真實性、公開性無異議。經審查,合議組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性及公開時間均予以認可,認定其公開的內容可以作為用于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證據使用。該份證據2.1微信朋友圈的文字部分記載:“創新專利技術”《涂料水性灰蓋住夾板毛刺》雕刻完造型光滑漂亮,再通過免硅膠正負壓吸塑做到真正90度垂直到位的立體效果;該微信朋友圈所附的圖片上標有“百分百純多層實木吸塑、防水、防潮”“大自然欠你的好門”。由上述文字和圖片記載可知,證據2.1公開了一種多層實木構成的木門,與本專利屬于同一技術領域,都屬于一種復合裝飾板,其技術方案為先用涂料水性灰蓋住實木夾板的毛刺,使整體光滑漂亮,再通過吸塑技術對表面進行處理。
請求人主張上述證據2.1文字部分的“吸塑”隱含公開了該裝飾板最上面的一層為“塑料薄膜層”。為支撐其主張,請求人于口審當庭還提交了一份證據5.該份證據為“十三五”規劃教材,屬于教科書,公開日在本專利的申請日前,可作為證明本專利申請日前公知技術的公知常識性證據使用。該份證據記載了:“吸塑是一種廣泛用于塑料包裝、燈飾、廣告、裝飾等行業的塑料加工工藝,主要原理是將平展的PVC薄膜硬片材加熱變軟后,采用真空吸附于裝飾內材的表面,冷卻后成型;高級辦公家私、櫥柜門、浴柜門、家裝套門、裝飾板表面常用 PVC片進行真空吸塑貼面。”即該份公知常識性證據表明,吸塑是一種常用的塑料加工工藝,在裝飾板領域的吸塑即為通過將塑料薄膜硬片加熱變軟后真空吸附在裝飾板表面的一種方法。
另外,該專利說明書第16段亦有對吸塑工藝的記載:“塑料薄膜層真空吸附在所述原子灰層的頂部,此為塑料加工領域常用的吸塑工藝。”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表示,對于具體的技術事實而言,認可證據2.1中的“吸塑”一詞公開了真空吸附塑料薄膜。
至此,綜合上述證據及口頭審理當庭的調查,可初步認為證據2.1公開了“塑料薄膜”。
但是,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當庭還提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專利的侵權訴訟作出的生效判決,專利權人認為該份判決中的現有技術抗辯部分已認定證據2.1未公開“塑料薄膜”,本次無效程序應當與法院生效判決的相關認定保持一致。
經查,在侵權訴訟的二審中,請求人經營的門窗加工廠新提交了一份證據,與該案證據2相同,其主張用該公證書的內容進行現有技術抗辯。在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譚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表示認可,但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確認,其認為公證書中的涂料水性灰與涉案專利的原子灰不同,且無法看出證據公開了實木夾板、原子灰層和塑料薄膜。二審法院對該份公證書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部分,法院判決記載如下:“本院認為,某加工廠提交的上述證據中,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商品無法體現‘塑料薄膜’‘原子灰層’等技術特征,因此,上述證據無法單獨、完整展示相關產品的技術特征,不能確定其技術方案本身或其與公知常識結合后形成的技術方案能否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一致,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由此可知,法院生效判決在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部分認為,該案證據2.1涉及的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商品無法體現“塑料薄膜”這一特征。
至此,該案審理的重點在于,當面對涉及侵權糾紛案件中用于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與無效程序中用于公開現有技術的證據相同時,在后審理的確權程序對證據中的技術事實能否作出與在先生效司法判決相反的認定?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的規定,對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的各種問題,《專利審查指南》沒有規定的,可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為此,合議組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理解:法院生效判決中在“本院認為”部分中所認定的技術事實是一個免證事實,但如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那無效審理程序應不受其影響,合議組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客觀、獨立地作出認定。
該案中,無效程序中新增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明確公開了,在裝飾板領域,“吸塑”工藝是在結構表面通過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涉案專利說明書中亦記載了塑料薄膜層真空吸附在原子灰層的頂部,此為塑料加工領域常用的吸塑工藝;專利權人亦表示認可證據2.1吸塑公開了真空吸附塑料薄膜。因此,綜合現有證據及當庭調查情況,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效決定最終認定:證據2.1公開了“塑料薄膜層”。
需要強調的是,生效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生效司法裁判確認的事實是兩個不同概念。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通常僅限于“判決主文”確定的范圍,即“本院判決如下:……”部分,又稱為“判項”,其法律效力是,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沖突的判斷。舉例來說,對于一件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判決主文(判項)屬于是否構成侵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等。而判決中的“本院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屬于判決理由,并不是“判決主文”,故而不當然產生“既判力”,判決理由中通常包含“生效司法裁判確認的事實”,上述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其法律效力是“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即其對于在后案件的影響力體現在證據和證明上的效力,可以被其他證據“推翻”,不同于“既判力”禁止另訴或另判的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本次無效程序中,合議組綜合請求人在口頭審理當庭新提交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及口審調查情況,僅對法院生效判決中關于證據2.1是否公開“塑料薄膜”這一免證事實作了更準確地認定。筆者認為,從該案現有的證據看,該生效判決認定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商品無法展示“原子灰層”這一事實認定是準確的,進而判決得出的“不能確定其技術方案本身或與公知常識結合后形成的技術方案是否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一致,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的結論亦是正確的。
啟示及意義
一件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專利侵權訴訟,侵權訴訟案件審理的前提是專利權權利的穩定性,所以侵權訴訟的審理往往會在確權程序作出結論之后。該案屬于侵權訴訟審理在先,而確權程序審理在后的情形。當面對涉及侵權糾紛案件中用于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與無效程序中用于證明現有技術的證據相同時,該案合議組在充分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前提下,結合確權程序中出現的新證據及當庭調查,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客觀、獨立地對案件事實作出更準確的認定,體現了專利案件中準確認定技術事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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