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使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加快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40號)、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煙臺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煙政字〔2020〕47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煙政辦發〔2019〕17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撥付的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有關法律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主要采用設立政府引導基金、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股權投資、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條財政補助、以獎代補項目的申報主體為我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和區市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共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公示;根據需要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審、管理、監理以及各類專業性服務等工作;根據需要組織項目驗收和項目績效評價,批準項目變更和終止的申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合規性審核,辦理資金撥付;指導和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相關知識產權工作,完善資金政策配套,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十條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引領產業發展,主要包括:
(一)鼓勵高價值專利培育;
(二)推進專利導航工作;
(三)實施商標品牌培育及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
(四)建立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核算機制;
第十一條全力提升知識產權運用能力,主要包括:
(一)推動高質量知識產權貫標認證;
(二)鼓勵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建設;
(三)實施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
(四)探索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新模式;
(五)支持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試點;
第十二條深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主要包括:
(一)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貼;
(二)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
(三)豐富知識產權保險產品和服務工具供給;
(四)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
(五)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第十三條高水平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主要包括:
(一)支持建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
(二)支持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三)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載體建設;
(四)做大做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五)引導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體系建設綜合研究與管理,主要包括:
(一)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等;
(二)建設項目規劃與管理等;
(三)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與服務等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對圍繞知識產權運營開展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等區域特色工作,以及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軍民融合等方面探索承擔創新試點的區市,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擇優支持。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和初創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用于政府補助、以獎代補的項目支出,不得用于房屋維修、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四章 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七條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引領產業發展
(一)鼓勵高價值專利培育。標準是: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2000元;非個人申請人首次獲得發明專利授權最高資助1萬元;國外發明專利每獲得一個國家(地區)授權資助2萬元,不超過五個國家;完成PCT專利申請并國際公布的,非個人申請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每件資助4000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維持十年及以上的發明專利,年度資助2000元。
獎勵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和市專利獎等獲獎專利項目。標準是: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分別獎勵100萬、50萬、30萬、50萬元;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一等獎分別獎勵100萬、30萬元;市專利獎按照《煙臺市專利獎評獎辦法》獎勵;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獎勵,國家、省給予獎勵的,按本辦法補齊差額。
鼓勵高價值專利代理。標準是:對規范托管煙臺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500家以上的機構,代理發明專利的年度授權量滿百件獎勵5萬元,百件以上每增加50件獎勵3萬元,同一機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培育高價值專利創造大戶。標準是:對擁有50件及以上發明專利并且年增幅10%以上,或者年度新增PCT申請5件及以上并國際公布的非個人創新主體,按每件2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鼓勵認定專利密集型產品。建立專利密集型產品清單,對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每件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二)支持開展專利導航工程。組織開展并發布產業運營類、區域規劃類、評議預警類等專利導航,分階段給予每個項目承接單位不超過50萬元補助;獲評國家級示范項目的獎勵20萬;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企業經營類等專利導航項目,分階段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15萬元補助。
(三)支持商標品牌培育。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1000元,每件最高資助2萬元,同一商標在各指定國家核準注冊后不再重復資助,同一企業年度享受該資助的項目不超過2項。
對社會團體或者集體組織(包含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成功注冊國內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每件資助1萬元,成功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者地理標志商標的持有人,每件資助10萬元。
鼓勵區域商標品牌培育。對成功培育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區域商標品牌的社會團體或者集體組織,按商標品牌影響力擇優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
鼓勵運用地理標志破解運營難題。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地理標志展示交流與推介,開展地理標志產品產值數據課題研究與統計工作。對于創新經營、注重多類型知識產權協同運用,在增加社會就業、促進農民增收、助力精準扶貧、推動鄉村振興等方面貢獻突出,年度產值增長10%以上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地理標志商標的持有人,擇優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
(四)建立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核算機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課題研究,建立產業統計核算機制,制定專利密集型產品評定辦法,做好解讀與宣傳推廣。
第十八條全力提升知識產權運用能力
(五)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支持創新能力強、知識產權優勢明顯的創新主體,通過知識產權貫標認證且效果顯著的,給予不超過實際認證費用的資助。
(六)鼓勵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建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先進典型的企事業單位,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先進典型的園區(區市)予以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七)支持知識產權成果轉移轉化。委托開展專利技術對接活動;支持專利技術快速許可,委托高校院所等開展專利技術快速許可課題研究,對于實施專利技術快速許可成效顯著的擇優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交易,交易項目和交易額年增長達到40%的,按上年度交易項目量擇優予以不超過50萬元獎勵(首年度除外)。
第十九條深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八)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對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專利和商標出質在銀行獲得貸款,以及混合質押中明確額度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可享受貸款同期基準利率60%的貼息,同一企業年度貼息最高額度50萬元。企業因質押產生的評估評價、價值分析等費用,按確認發生額的50%予以資助,同一企業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累計資助次數不超過三次。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首貸”項目的資助標準上浮10%。
對開展評價服務、積極促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專業化服務機構按業務量擇優予以不超過30萬元獎勵。
(九)鼓勵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對企業投保前經區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購買質押保險、執行保險、申請費用補償保險、侵犯知識產權責任保險、境外展會專利糾紛法律費用保險和專利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給予最高60%的保費資助,同一企業每年資助資金不超過2萬元。
(十)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全市首單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不超過200萬元獎勵。發行主體所獲獎勵用于支付項目管理、知識產權服務等費用,其中10%可用于獎勵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3%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貼。
(十一)設立總投資不低于3000萬元的知識產權投資運營基金。政府出資吸引高校院所、產業龍頭企業、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民間投資主體共同設立知識產權投資運營基金,支持高價值知識產權創造、專利池構建、專利產業化投融資等項目,并按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高水平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
(十二)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多版塊構建線上線下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相關數據集成和管理。運營補貼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十三)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加大鼓勵引導力度,將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數據庫、產業專利導航、專利標準融合試點、高價值專利培育、收儲運營等業務融入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運行體系。支持建設6家特色和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對每家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投資500萬。
(十四)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載體建設。制定建設方案,明確服務業入駐扶持引導辦法,方案獲批后,按載體建設所需費用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資金支持,用于引進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業務開展,帶動全市知識產權服務鏈條孵化、優化。
(十五)做大做強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引進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品牌,新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知識產權品牌機構等獎勵不超過20萬元;支持煙臺市知識產權協會、煙臺市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聯盟及轄區知識產權服務行業自律組織等開展公益服務。
(十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人才培養。支持“煙臺知識產權學院”建設,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高校院所、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訓等工作。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合作辦學機制,培養高素質、復合型、國際化知識產權服務人才梯隊。
第二十一條體系建設綜合研究與管理
(十七)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委托高校院所、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項目,定期發布煙臺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白皮書;建設知識產權專家智庫;探索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試點;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的研究與挖掘。
(十八)建設項目規劃與管理。以政府購買方式依托專業性第三方機構,擬定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設計與規劃,制定專項政策,開展項目調研、項目策劃、項目管理、監理評價、績效跟蹤等工作;加大運營項目宣傳推廣力度。
(十九)未明確專項資金使用標準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或申報指南,并提出相應資金使用計劃,具體標準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第五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二十二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的扶持對象、扶持標準以及扶持方式制定工作規程,明確專項資金各方向的申報條件、審批程序、管理責任和執行期限等內容,根據資金計劃發布通知和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具體以當年度申報通知或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第二十三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和獎勵資助項目,均可按照公開發布的申報通知或項目申報指南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
(二)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申請人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項目評審或論證,對項目進行審核;根據評審或論證意見及審核結果,提出項目資助初步計劃經市財政局進行合規性審核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集體研究并報請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辦理資金撥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資助標準,原則上與上級政策不重復資助或者獎勵。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意見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委托專家、市場中介機構等第三方的形式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相關專項資金的分配依據。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主體對申報項目資料和項目實施的完整性、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負責。應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規范使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定期報送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主動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若有挪用、截留情況,經核實后,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第三十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未盡事宜,由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程序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發布日期間,符合本辦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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