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泰來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泰來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泰來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勵產業項目投資,根據《齊齊哈爾市加快轉方式調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鼓勵支持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方面: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一條對新引進建設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生產加工型產業項目(綜合稅負在3%以上),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按項目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5%—10%的投資引導資金獎勵,用于支持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條對新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產業項目,在企業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并納入規上后,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超過3%比例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
第三條對新引進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并納入規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在企業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按企業對公共財政貢獻額度的50%給予資金獎勵,連續三年公共財政貢獻額度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企業,再延續獎勵兩年。
對企業年度公共財政貢獻額度首次突破100萬元的,獎勵其核心團隊10萬元;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獎勵其核心團隊50萬元;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獎勵其核心團隊100萬元。
第四條對新引進建設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產業項目,按合同約定,對建設期內近三年新發生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須全部用于該項目建設)進行貼息,貼息額度不超過近三年貸款總額投產當年所發生的利息,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鼓勵符合泰來經濟開發區有關環境保護、投資強度、產出效益、集約用地和科技含量等條件要求的產業項目及輕資產企業入駐經濟開發區工業地產,給予廠房地面、供暖等配套建設補貼。
第六條設立人才引進獎勵資金,給予重點項目駐泰高管人員一定額度的生活補貼,對年度公共財政貢獻額度達到100萬的企業,每年初由縣政府向企業法人代表發放,一般連續補貼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單年具體支持額度不超過60萬元。突出重點行業、領域,組織多種形式、不同層次的高級研修班、專題培訓班。對企業全職引進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碩士學歷學位兩證齊全),且在企業服務兩年以上、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分別給予每人5萬元、2萬元補貼。
第七條扶持現有工業企業增資擴產和技術升級改造,對依托現有企業增資500萬元—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產業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到位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增資2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產業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到位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增資50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到位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8%給予獎勵。
第八條由國企、央企、上市企業等收購、兼并重組或盤活閑置資產項目,對新的設備投入可給予不超過設備投資總額5%給予獎勵。企業盤活投產后,產業升級效果明顯的,可根據對公共財政貢獻額度,按新增公共財政貢獻額度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50%,第二年獎勵30%,第三年獎勵20%。
第九條對新引進在我縣注冊、實繳資本3億元以上(含3億元),在我縣域內外所轄分支機構不少于2個(其中域外分支機構不少于1個)的生產加工型總部企業,且年度公共財政貢獻額度達到2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年度公共財政貢獻額度50%的獎勵,獎勵期限為5年,如年增長率達到5%以上的,再獎勵2年。在此基礎上,承諾十年以上經營期的,給予辦公地點租房或購房補貼,補貼額度不超過50萬元,分兩次支付,第一次50%,第二次50%。
第二方面:文旅商貿服務業企業
第十條對新引進建設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文旅商貿服務業項目,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完成約定投資后,按項目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3%給予投資引導資金獎勵,用于支持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綜合考量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拉動就業、社會繳費等定量指標,同時信用、環保、安全、信訪等不出現重大問題,在本地入統營業收入、地方綜合貢獻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按個人綜合貢獻的10%給予其核心團隊獎勵,年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1億元的按個人綜合貢獻的20%給予其核心團隊獎勵,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按個人綜合貢獻的30%給予其核心團隊獎勵。
第十二條對新引進在我縣注冊、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在我縣域內外所轄分支機構不少于2個(其中域外分支機構不少于1個),本地年新增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文旅商貿服務綜合體總部企業及本地年新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電商、網絡直播、數字服務、外貿服務、連鎖等總部企業或我縣現有的通過培育達到上述標準的,按個人綜合貢獻的20%給予其核心團隊獎勵。
第三方面:綜合保障政策
第十三條“六上”企業獎勵。對當年成功申報入庫的新投產規上工業企業,在省政府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我縣再一次性獎勵其核心團隊10萬元。對當年申報入庫新投產有資質的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的企業(含限上“大個體”),給予每戶企業獎勵5萬元。對新增成長型“六上”企業(含限上“大個體”)獎勵資金標準與新投產入庫企業相同,給予每戶企業獎勵5萬元,縣級獎勵資金分兩年支付,成功申報入庫當年獎勵50%,第二年年底企業仍在“六上企業”中,再獎勵50%。對我縣“分轉子”重組晉限、“個轉企”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
第十四條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等重大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認定的頭雁工作站和省級科技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全面落實國家科技創新政策,重點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兌現。對我縣首次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省(市)財政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我縣再一次性獎勵其核心團隊10萬元。對首次通過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復審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上市,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企業(泰來縣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在省(市)財政獎勵的基礎上,我縣再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新三板)上市的,在省(市)財政獎勵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遷回我縣并承諾10年不遷離的,獎勵30萬元;主要生產經營地設在我縣并承諾10年內不遷離的,獎勵50萬元。
第十六條本政策由泰來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個別重點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獎勵兌現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同一企業若享受本政策與其他政策重復時,可選擇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質獎勵支持政策不予重復享受;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招商優惠政策文件同時廢止,已投產項目和在建產業項目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此文件與上級法律、文件不一致時,按上位法及上級文件執行。
本政策由縣政府授權縣經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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