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明顯錯誤,且能夠確定唯一的正確答案的,原則上應當認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當事人僅以存在該明顯錯誤為由主張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聯案號
一審:(2021)京73行初10961號(2022年3月24日)
二審:(2022)最高法知行終858號(2023年6月20日)
基本案情
張某系專利號為201320862896.5、名稱為“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0年9月14日,東莞市某包裝機械公司針對該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第490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張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0961號行政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終858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096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90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東莞市某包裝機械公司針對專利號為201320862896.5、名稱為“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用文字記載的方式表達技術方案,由于文字記載與技術方案之間天然的差異,因此權利要求的語義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顯錯誤及內容的具體含義均需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進行確定,從而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該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能夠對權利要求得出確定的解釋,包括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錯誤及得出確定的正確內容,則應認為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仍是清楚的。為避免權利保護范圍的不當擴大或限縮,確保權利的穩定性,對撰寫錯誤的解釋僅能針對明顯錯誤。所謂明顯錯誤是指,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如果其根據所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在閱讀權利要求后能夠立即發現某一技術特征存在錯誤,同時結合其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閱讀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的相關內容后能夠立即確定其唯一的正確答案的錯誤。該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右側板輸送裝置設置有導軌副”;權利要求6記載“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導軌副為開式直線導軌”;權利要求7記載“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導軌副為閉式直線導軌。”僅從該專利權利要求6和7這二者的關系來看,該專利權利要求6記載導軌副為“開式直線導軌”,而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6.但其記載導軌副為“閉式直線導軌”,故該專利權利要求7中導軌副的形式到底是開式直線導軌還是閉式直線導軌,可能存在不清楚的問題。但是結合說明書及附圖的記載來看,說明書第[0160]段記載,實施例1中“所述底板輸送裝置設置有導軌副,所述導軌副為開式直線導軌”;說明書第[0162]段記載,實施例2“同實施例1.所不同的是,所述導軌副為閉式直線導軌”,因此針對權利要求5的記載即“右側板輸送裝置設置有導軌副”,權利要求6和7進一步限定了“導軌副”的結構,而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導軌副僅有“開式直線導軌”和“閉式直線導軌”兩種結構,故在該專利權利要求6已經明確限定權利要求5中的導軌副為“開式直線導軌”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該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后,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確認該專利權利要求7的“閉式直線導軌”實質是對權利要求5中“導軌副”的具體限定。該專利權利要求7中“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撰寫屬于明顯錯誤,權利要求7的保護范圍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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