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專利行政管理(專利)行政二審行政判決書因第三人與其委托代理人范某為母子關系,作出被訴決定的合議組成員田某、王萌與張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曾為同事關系等情形受到關注。
據悉,2020年10月,張某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名為“用于停車場控制系統的攝像機及停車場控制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專利權人為西安某公司,專利號為201620383079.5.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包括北京北京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師范某。
2021年4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視頻遠程口頭審理,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師韓某、張某芳作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本次口頭審理。
2021年4月29日,西安某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修改對照頁,并再次對張某身份提出質疑,認為張某的三位代理人違反了競業禁止規定,并提交了相關工作經歷說明。
2021年5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張某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符合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予受理和審查;經審查,張某代理人的代理資格符合《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關于創造性,在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從屬權利要求2-8亦不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2021年8月4日,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西安某公司認為:(一)被訴決定程序違法。1.張某與其委托代理人范某為母子關系,故張某提出本案無效宣告請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主體資格不適格。2.出席無效宣告口頭審理程序的張某委托代理人韓某、張某芳違反從業禁止規定,其代理行為無效,且張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三名代理人,其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3.作出被訴決定的合議組成員田某、王萌與張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曾為同事關系,二人未依法履行回避義務。(二)被訴決定認定錯誤,應予撤銷。1.被訴決定引用三項現有技術及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來評價本專利創造性不符合審查指南規定。2.被訴決定未根據區別特征確定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直接將現有技術進行拼湊,屬于“事后諸葛亮”。3.本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張某與其委托代理人范某為母子關系。范某于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間曾就職于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并于2014年4月30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離職。韓某于201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曾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張某芳于2011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曾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關于張某的請求人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張某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其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并提交了書面聲明,確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在并無證據表明其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或者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違背了其個人意愿的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無效宣告請求并無不當。此外,法律法規亦并未禁止由近親屬擔任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此西安某公司據此主張代理行為違法,于法無據。
其次,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某和張某芳曾先后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任職規定系于2021年5月13日印發,在上述兩位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案口頭審理時的2021年4月9日,乃至被訴決定作出時的2021年5月11日,上述規定尚未印發,在案亦無證據表明存在其他針對專利審查協作中心離職人員的從業禁止規定。因此,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精神,韓某和張某芳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應為有效。此外,參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節規定,參加口頭審理的每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數量不得超過四人。由此可見,張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三名代理人并無不當。
最后,關于合議組審查人員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的情形。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案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之一范某雖然曾經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職,但其在2014年即已離職,在案亦無證據表明其與合議組組長田某、主審王萌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審理的其他關系;在口審程序中西安某公司亦未針對上述合議組審查人員提出回避請求,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西安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西安某公司認為張某出生于1955年,且未在網絡公開渠道檢索到張某與智慧停車技術相關的信息,故其不可能對智慧停車技術有深刻認識進而提出無效申請。因此,張某無法真正成為對西安某公司提起專利權無效的適格請求人。范某作為專利代理師不能自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其變相利用其母親身份及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過的經歷優勢請求宣告多個專利權無效,達到二十五次以上,這不是《專利代理條例》的應有之義。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芳和韓某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的規定,均處于兩年的從業禁止期,不能作為代理人代理無效宣告案件。張某的代理人范某和原復審合議組組長田某及主審員王萌曾經是同事關系,合議組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屬于程序違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西安某公司在二審詢問中向本院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1.張某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專利無效案件信息匯總表;證據2.西安某公司被無效的專利統計表。擬證明張某無效他人專利權的成功率高,與正常的比例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被訴決定的作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二)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關于被訴決定的作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1.關于張某是否有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張某與范某系母子關系,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至少受理了以張某為請求人的25件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代理機構均為范某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人為范某。該25件無效宣告請求涉及機械、電學等多個領域中的玩具、天線、電動汽車、家用電器、按摩器等多類裝置,并無證據表明張某具有如此廣泛的多領域專業知識和能力,或者其與無效宣告的結果存在利害關系。雖然依法任何人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并不以具有利害關系為條件,但在審查判斷無效宣告請求行為是否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時,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合理理由可以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基于現有證據,在張某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初步認定上述無效宣告請求系范某及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北京某公司為規避《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以范某母親張某的名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該行為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規避法律的目的,擾亂專利代理秩序,并可能具有濫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發揮社會公眾糾錯作用的立法目的不符,依法應予規制。但《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系規范專利代理行為的管理性規定,從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來看,違反第十八條應承擔限期改正、警告、罰款乃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等行政法律責任,并不當然導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和代理行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因此,盡管本案存在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并不因此構成程序違法。該相關行為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本院將有關涉案違法行為線索同步予以移送。
(二)關于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確認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8均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西安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
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專利行政管理(專利)行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行終71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權人):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衛增,陜西增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萌,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該局審查員。
一審第三人(無效宣告請求人):張某,女,漢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訴人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張某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西安某公司、名稱為“用于停車場控制系統的攝像機及停車場控制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張某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974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976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西安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西安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3月23日進行了詢問。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孫衛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萌、楊靜到庭參加詢問。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詢問,依法不影響本案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用于停車場控制系統的攝像機及停車場控制系統”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為西安某公司,專利號為201620383079.5.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4月28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11月30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2021年1月20日修改的文本,內容為:
“1.一種用于停車場控制系統的攝像機,其特征在于,包括攝像模塊及與所述攝像模塊連接的通信模塊,所述通信模塊用于與服務器、道閘、語音提示裝置和顯示裝置連接;其中:所述攝像模塊采集進出停車場車輛的圖像信息并對車輛圖像進行識別,并將所述車牌識別結果和圖像信息發送至所述服務器,所述服務器對車牌信息進行權限識別后產生道閘控制信號,將所述控制信號發送至所述通信模塊,所述通信模塊將所述控制信號轉換為開關量信號發送至停車場進出道閘,以控制所述道閘的開/關,并發出相應通訊信號至語音提示裝置和顯示裝置;
所述通信模塊包括與服務器連接的通信單元及與道閘、語音提示裝置和顯示裝置連接的信號轉換單元;
所述通信單元接收所述服務器發送的控制信號,所述信號轉換單元對所述控制信號進行轉換,并將轉換后的控制信號發送至道閘、語音提示裝置和顯示裝置;
所述信號轉換單元為RS485轉換器和/或TCP/IP轉換器。
2.一種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務器、道閘及如權利要求1任一項所述的攝像機,所述服務器和道閘均與所述攝像機的通信模塊連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服務器連接的收費裝置;其中:
當車輛駛出停車場時,所述服務器將控制信號發送至所述收費裝置,所述收費裝置接收所述控制信號結算停車費用,根據結算結果產生結算信號,并將結算信號上傳至所述服務器,所述服務器根據結算信號控制所述道閘的開/關。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攝像機連接的語音提示裝置;其中:
所述攝像機將接收到的控制信號發送至所述語音提示裝置,所述語音提示裝置接收所述控制信號,播報車輛停車信息和/或停車場信息和/或警示信息。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服務器連接的云端服務器;其中:
所述服務器將所述圖像信息發送給所述云端服務器,所述云端服務器從所述圖像信息中識別車輛的車牌號碼。
6.如權利要求2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攝像機連接的顯示裝置;其中:
所述攝像機將接收到的控制信號發送至所述顯示裝置,所述顯示裝置接收所述控制信號,顯示車輛停車信息和/或停車場信息。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場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攝像機連接的檢測裝置;其中:
所述檢測裝置檢測到有車輛進出停車場時,向所述攝像機發送圖像獲取信號。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停車場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裝置為LED顯示屏,所述檢測裝置為地感線圈。”
2020年10月16日,張某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主要理由包括:本專利原權利要求1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原權利要求1-10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包括北京北京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師范某。
張某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申請公布日為2015年9月23日、申請公布號為CN104933889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其公開了一種應用二維碼識別的停車系統(參見證據1說明書第[0003]-[0039]段,附圖1-3),由高清攝像頭、開關閘控制裝置、顯示模塊、后臺數據庫服務器組成;高清攝像頭內置有通訊模塊,高清攝像頭通過通訊模塊遠程連接后臺數據庫服務器,高清攝像頭輸出端連接開關閘控制裝置和顯示模塊;在車輛上加載二維碼,車輛到達開關閘時,高清攝像頭捕捉到二維碼并對二維碼進行掃描,高清攝像頭通過Internet與后臺數據庫服務器實現通訊數據交換,后臺數據庫服務器對二維碼進行處理識別、記錄車輛信息,后臺數據庫服務器對信息匹配核對一致時,由高清攝像頭輸出端驅動開關閘控制裝置實現開關門閘;所述顯示模塊包括文字信息以及語音信息。
證據3:申請公布日為2014年5月14日、申請公布號為CN103793969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其公開了一種停車場實時管理系統(參見證據3說明書第[0005]-[0012]段,附圖1-2),包括高清相機、圖像分析模塊、牌號識別模塊、網絡傳輸模塊和嵌入式主機等,圖像分析模塊用以對高清相機采集的圖像信息進行分析獲得駕駛員圖像信息和車輛圖像信息,牌號識別模塊用以根據車輛圖像信息獲得車輛牌號信息,網絡傳輸模塊用以將車輛牌號信息、駕駛員圖像信息、車輛圖像信息發送至嵌入式主機。
證據5:申請公布日為2014年4月23日、申請公布號為CN103745596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其公開了一種車輛異常通行檢測系統和檢測方法(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0033]-[0039]段),包括停車場控制器3、管理計算機4、自動道閘5、拍攝模塊6等部件,其中明確記載了停車場控制器3和自動道閘5可以并且優選通過開關量方式傳遞數據,還記載了停車場控制器3和管理計算機4可通過RS-485或TCP/IP方式進行通訊以實時交換數據。
2021年1月20日,西安某公司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替換頁,將原權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均補入原權利要求1中,并對其他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和編號作適應性修改,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共包括8項權利要求,形成了上述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
2021年4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視頻遠程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其中,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師韓某、張某芳作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本次口頭審理。
2021年4月13日,張某提交了一份具有其簽名的書面聲明,聲明本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是張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議組于2021年4月30日將該聲明轉送給西安某公司。
2021年4月29日,西安某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修改對照頁,以明顯筆誤為由重新修改了權利要求書,將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車牌識別結果”修改為“識別得到的車牌識別結果”;同時,西安某公司再次對張某身份提出質疑,還認為張某的三位代理人違反了競業禁止規定,并提交了相關工作經歷說明。
2021年5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張某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符合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予受理和審查;經審查,張某代理人的代理資格符合《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關于創造性,在證據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3、證據5和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在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從屬權利要求2-8亦不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2021年8月4日,西安某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被訴決定程序違法。1.張某與其委托代理人范某為母子關系,故張某提出本案無效宣告請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主體資格不適格。2.出席無效宣告口頭審理程序的張某委托代理人韓某、張某芳違反從業禁止規定,其代理行為無效,且張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三名代理人,其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3.作出被訴決定的合議組成員田某、王萌與張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曾為同事關系,二人未依法履行回避義務。(二)被訴決定認定錯誤,應予撤銷。1.被訴決定引用三項現有技術及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來評價本專利創造性不符合審查指南規定。2.被訴決定未根據區別特征確定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直接將現有技術進行拼湊,屬于“事后諸葛亮”。3.本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查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西安某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西安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某一審未作陳述。
一審法院經審理基本認定了上述事實。
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西安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
2.以“范某知識產權”為關鍵詞的網絡檢索材料;
3.以“田某”“王萌”為檢索詞的檢索材料;
4.張某的授權委托書及書面聲明;
5.關于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前員工的電話錄音及對應文字材料;
6.關于北京某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師韓某、張某芳的個人簡介;
7.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5月10日發布并施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從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范從業行為規定);
8.其他相關材料等。
一審庭審中,西安某公司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認定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存在的區別特征并無異議。
一審法院另查明,張某與其委托代理人范某為母子關系。范某于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間曾就職于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并于2014年4月30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離職。韓某于201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曾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張某芳于2011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曾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
2021年5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規范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以下簡稱規范任職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商標審查協作機構(簡稱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辭職后,擬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規范管理。”第十一條規定:“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履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等法定程序,在與相關人員簽訂的聘任合同中約定,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在解除勞動關系(含合同期滿未續約)兩年內,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一審法院認為:
(一)被訴決定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張某的請求人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張某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其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并提交了書面聲明,確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在并無證據表明其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或者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違背了其個人意愿的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無效宣告請求并無不當。此外,法律法規亦并未禁止由近親屬擔任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此西安某公司據此主張代理行為違法,于法無據。西安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張某簽名文件、電話錄音材料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張某提出本案無效宣告請求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某和張某芳曾先后就職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任職規定系于2021年5月13日印發,在上述兩位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案口頭審理時的2021年4月9日,乃至被訴決定作出時的2021年5月11日,上述規定尚未印發,在案亦無證據表明存在其他針對專利審查協作中心離職人員的從業禁止規定。因此,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精神,韓某和張某芳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應為有效。此外,參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節規定,參加口頭審理的每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數量不得超過四人。由此可見,張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三名代理人并無不當。
最后,關于合議組審查人員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的情形。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案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之一范某雖然曾經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職,但其在2014年即已離職,在案亦無證據表明其與合議組組長田某、主審王萌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審理的其他關系;在口審程序中西安某公司亦未針對上述合議組審查人員提出回避請求,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被訴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與證據1相比,區別特征在于:(1)攝像模塊采集車輛的圖像信息并對車輛圖像進行識別,并將車牌識別結果和圖像信息發送至服務器;(2)通信模塊將控制信號轉換為開關量信號發送至道閘,信號轉換單元為RS485轉換器和/或TCP/IP轉換器。西安某公司對此并無異議,對此予以確認。
針對區別特征(1),證據3公開了一種停車場實時管理系統,包括高清相機、圖像分析模塊、牌號識別模塊、網絡傳輸模塊和嵌入式主機等。圖像分析模塊用以對高清相機采集的圖像信息進行分析獲得駕駛員圖像信息和車輛圖像信息,牌號識別模塊用以根據車輛圖像信息獲得車輛牌號信息,網絡傳輸模塊用以將車輛牌號信息、駕駛員圖像信息、車輛圖像信息發送至嵌入式主機。證據3中的高清相機、圖像分析模塊、牌號識別模塊共同相當于本專利中的攝像模塊,嵌入式主機相當于本專利中的服務器,公開了由攝像機來識別車牌信息、將車牌信息與圖像信息一起發送到服務器,即區別特征(1),并同樣用于車牌識別和車輛情況分析,從而給出了將其應用于證據1以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針對區別特征(2),證據5公開了一種車輛異常通行檢測系統和檢測方法,包括停車場控制器3、管理計算機4、自動道閘5、拍攝模塊6等部件。其中明確記載了停車場控制器3和自動道閘5可以并且優選通過開關量方式傳遞數據,還記載了停車場控制器3和管理計算機4可通過RS-485或TCP/IP方式進行通訊以實時交換數據。此外開關量信號也是簡便易行、低成本的控制信號,采用開關量信號作為門閘的控制信號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RS485和TCP/IP是標準通信協議、相應的信號轉換器也是本領域常規的電路器件。因此,在證據1公開內容的基礎上選擇開關量信號來開關門閘并選擇RS485轉換器和TCP/IP轉換器作為信號轉換單元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
綜上,在證據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3、證據5和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西安某公司主張本專利大大簡化了停車管理系統的接線方式和施工運維成本,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對此,根據本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本專利實質上主要體現在將通訊功能加入到攝像機,再通過攝像機來控制道閘、語音提示裝置和顯示裝置等裝置,而證據1已經公開了這樣的系統架構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技術效果。西安某公司所認為的有益的技術效果并不會使得本專利因此而具備創造性,亦未產生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西安某公司主張被訴決定引用三項現有技術及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來評價本專利創造性,不符合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參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于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故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評價,一般是引用一項或兩項現有技術,但如其屬于“簡單的疊加”情況,則可以視情況引用兩項以上的現有技術。本案中,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兩個區別特征,系證據3與證據5公開的技術特征的疊加,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考慮上述技術特征之間的配合關系,而該技術特征的疊加也并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被訴決定將證據1與證據3、證據5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結合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并無不當。西安某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西安某公司還主張被訴決定未根據區別特征確定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違背創造性評價“三步法”的判斷方法。對此,“三步法”是判斷權利要求是否顯而易見的一種手段和方法,故對于“三步法”的適用,包括“三步法”中每一個步驟的適用,都應當立足并服務于認定發明創造是否顯而易見,是否具備創造性這個根本目標。因此,在正確認定區別特征的基礎上,即使被訴決定未對“第二步”中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作出認定,亦不必然影響創造性的認定結論,而是應視具體情形進行考量。本案中,西安某公司對被訴決定中認定的區別特征并無異議,且根據上述分析可見,其所取得的亦是相應技術手段的通常效果。在此基礎上,即便被訴決定未對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作出明確記載,但并未對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的認定結論產生實質性影響。故西安某公司據此請求撤銷被訴決定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鑒于西安某公司并未對被訴決定中有關從屬權利要求2-8的創造性認定提出具體異議,經審理,被訴決定的相關認定并無明顯不當,對此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一審法院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西安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西安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事實和理由為:(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的程序違法。1.關于張某的請求人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張某出生于1955年,西安某公司未在網絡公開渠道檢索到張某與智慧停車技術相關的信息,故其不可能對智慧停車技術有深刻認識進而提出無效申請。因此,張某無法真正成為對西安某公司提起專利權無效的適格請求人。2018年修正的《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范某作為專利代理師不能自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其變相利用其母親身份及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過的經歷優勢請求宣告多個專利權無效,達到二十五次以上,這不是《專利代理條例》的應有之義。一審法院沒有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評價,轉而以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由近親屬擔任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為由回避問題,從而錯誤得出西安某公司關于代理行為違法的主張于法無據的結論。2.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芳于2019年8月從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離職,韓某于2020年12月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離職。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離職后三年內,其他人員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代理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同時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范從業行為規定和規范任職規定,各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工作人員皆在這兩個規范規定之列。因此,上述兩位代理人作為審查指南規定的“其他人員”,均處于兩年的從業禁止期,不能作為代理人代理無效宣告案件。一審法院無視該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和該行為可能導致無效宣告請求審核結果的不公正,而以規范任職規定系2021年5月13日印發、法不溯及既往認為該代理行為有效,故意對審查指南的規定不予適用,屬于適用法律錯誤。3.合議組審查人員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張某的代理人范某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工作,專職從事專利復審和無效的審查工作,2012年調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業務管理部。范某和原復審合議組組長田某及主審員王萌都曾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光電學部工作過,西安某公司在復審口審結束時曾經詢問過王萌審查員,其也承認曾與范某共事過,根據審查指南的回避制度與從業禁止細則的規定,“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合議組成員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合議組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當事人有權請求其回避”。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王萌主審員與代理人范某曾經是同事關系,西安某公司有理由懷疑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基于審查員與范某的同事關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查,故復審口審時,合議組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屬于程序違法。而一審法院卻以西安某公司在口審程序中未對上述合議組審查人員提出回避請求為由否定西安某公司的主張。西安某公司在口審程序中未對上述合議組審查人員提出回避請求,是因為在此之前西安某公司不清楚王萌主審員與代理人范某的同事關系,西安某公司知道后已第一時間在復審口審程序中提出,且亦向審查員提交了補充意見書,而合議組審查人員明知自身有主動回避的義務,卻故意隱瞞,不主動履行回避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和審查程序違法。專利法規定的回避條款是為了在審查前防止影響審查結果公正性的情況出現,一審法院卻以無證據證明錯誤結果倒推認定程序正確,是對專利法規定的回避條款的錯誤解讀,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二)本專利具備創造性。被訴決定在未確定本專利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實際解決的問題的情況下,作出了本專利全部權利要求無效的結論,違反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中有關創造性審查的“三步法”規定,而一審法院以結果倒推的方式反駁西安某公司,得出即使被訴決定未對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作出認定亦不必然影響創造性認定的結論,是不恰當的。如認可錯誤的審查方法可得到正確的結果,則審查指南的規定將失去意義,對審查員也會失去約束力。綜上,請求依法支持西安某公司的上訴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為:(一)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身份問題。當事人在無效案件的立案和審理階段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書面聲明等材料,在本案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關于從業禁止的規定僅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兩位代理人代理行為有效,合議組成員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二)關于本專利的創造性問題。本專利聲稱的發明點已經被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區別特征的表述本身就是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故堅持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張某未作陳述。
本院二審期間,西安某公司在二審詢問中向本院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1.張某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專利無效案件信息匯總表;證據2.西安某公司被無效的專利統計表。擬證明張某無效他人專利權的成功率高,與正常的比例不符。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兩份證據均是西安某公司當庭提交的,不是新證據,且與本案無關聯,不應予以采信。
張某發表書面質證意見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不應予以采信。
本院認證意見如下:西安某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應予訓誡。兩份證據雖系西安某公司自行制作的表格,但其中記載的無效宣告案件信息均系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專利代理師在相關系統中可查詢確認的信息,經查核,相關信息均屬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其內容與本案的關聯性,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分析。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規范任職規定于2021年5月13日印發,其第十四條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西安某公司提交的專利無效案件信息匯總表所涉無效宣告案件信息顯示,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以張某為請求人的25件無效宣告請求,涉及玩具、天線裝置、電動汽車、電路、家用電器、按摩器械等,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代理機構均為北京某公司,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人為范某。
經詢,范某確認張某與其系母子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本專利申請日及涉案無效宣告程序的審查期間均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被訴決定的作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二)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關于被訴決定的作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1.關于張某是否有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問題
《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五)……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西安某公司認為張某無智慧停車的相關技術背景,實際是由專利代理師范某提起本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關于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規定。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張某與范某系母子關系,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至少受理了以張某為請求人的25件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代理機構均為范某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人為范某。該25件無效宣告請求涉及機械、電學等多個領域中的玩具、天線、電動汽車、家用電器、按摩器等多類裝置,并無證據表明張某具有如此廣泛的多領域專業知識和能力,或者其與無效宣告的結果存在利害關系。雖然依法任何人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并不以具有利害關系為條件,但在審查判斷無效宣告請求行為是否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時,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合理理由可以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基于現有證據,在張某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初步認定上述無效宣告請求系范某及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北京某公司為規避《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以范某母親張某的名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該行為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規避法律的目的,擾亂專利代理秩序,并可能具有濫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發揮社會公眾糾錯作用的立法目的不符,依法應予規制。但《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系規范專利代理行為的管理性規定,從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來看,違反第十八條應承擔限期改正、警告、罰款乃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等行政法律責任,并不當然導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和代理行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因此,盡管本案存在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并不因此構成程序違法。該相關行為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本院將有關涉案違法行為線索同步予以移送。
2.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芳、韓某作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西安某公司主張應參照規范任職規定第二條規定,將無效宣告程序中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芳和韓某認定為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規定的其他人員,從而要遵守兩年的從業禁止期規定。對此,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節的規定系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離職后代理復審和無效宣告案件的限制,而本案中張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未曾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工作。規范任職規定于2021年5月13日印發施行,而被訴決定的口審時間是2021年4月9日,被訴決定作出時間是2021年5月11日,均在規范任職規定印發公布之前,故不可適用規范任職規定對“其他人員”進行解釋,西安某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關于作出被訴決定的審查員是否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問題
西安某公司主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審查員王萌與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曾系同事關系,屬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審查人員,應當自行回避。對此,范某在2012年11月前曾任職于專利復審委員會,2014年從國家知識產權局離職,不屬于審查指南規定的處于從業禁止期的人員,亦無證據證明審查員王某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該種情形不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西安某公司提交的張某對他人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結果,并不足以說明本案審查人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因此,西安某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關于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問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如果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方案相比,雖然存在區別特征,但是區別特征或者被其他現有技術公開并給出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或者屬于本領域解決相應技術問題所采用的常規技術手段,則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從而不具備創造性。
1.關于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問題
被訴決定認定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1之間的區別特征為:(1)攝像模塊采集車輛的圖像信息并對車輛圖像進行識別,并將車牌識別結果和圖像信息發送至服務器;(2)通信模塊將控制信號轉換為開關量信號發送至道閘,信號轉換單元為RS485轉換器和/或TCP/IP轉換器。西安某公司對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區別特征(1),證據3已公開了高清相機、圖像分析模塊、牌號識別模塊和嵌入式主機的基礎上,故可認定其公開了本專利中的攝像模塊和服務器。證據3還進一步公開了由攝像機來識別車牌信息、將車輛信息與圖像信息一起發送到服務器,因證據3公開的相應技術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區別特征(1)在本專利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是用于車牌識別和車輛情況分析,故證據3給出了區別特征(1)的技術啟示。
關于區別特征(2),證據5公開了一種車輛異常通行檢測系統和檢測方法,并具體公開了停車場控制器和自動道閘可以并且優選通過開關量方式傳遞數據,以及停車場控制器和管理計算機可通過RS485或TCP/IP方式進行通訊以實時交換數據。因開關量信號是一種接通或斷開的信號,屬于簡便易行、低成本的控制信號,故采用開關量信號作為門閘的控制信號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而RS485或TCP/IP是標準通信協議、相應的信號轉換器也是本領域常規的電路器件,因此,區別特征(2)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
西安某公司主張被訴決定未認定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系未采用“三步法”對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予以評述,違反了審查指南的規定,而被訴決定引用證據1、證據3和證據5三項對比文件對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予以評述亦違反了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此,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訴決定對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未認定或者認定錯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依法作出認定。”故被訴決定未認定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影響本院對其創造性依法作出認定。事實上,被訴決定、一審判決及本院的上述評述也已經考慮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即區別特征(1)用于車牌識別和車輛情況分析,區別特征(2)為選擇具體的控制信號及信號轉換器。其次,參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的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于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即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并未禁止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在判斷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時應考慮現有技術之間結合的難度,避免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疊加多個區別特征的技術方案獲得授權。本專利將現有技術中的高清相機、相應模塊、控制裝置及服務器等現有技術簡單疊加,結合常規技術手段得到本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被訴決定引用多項現有技術結合評價本專利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認定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并無不當。因此,西安某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證據3、證據5和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實質性特點,亦未帶來足以構成進步的有益技術效果,故不具備創造性。
2.關于權利要求2-8的創造性問題
權利要求2-8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征或已被相應的證據公開、或屬于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被訴決定已作詳細評述,且西安某公司未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經審查,本院確認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8均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西安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西安西安某物聯網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