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系列解讀之二:數字產品護照
為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制定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框架和廢除2009/125/EC指令的提案》中,著重提到了“數字產品護照”要求。
1.數字產品護照的概念與主要內容
在上一期解讀中所述產品需滿足的信息要求中規定,只有滿足授權法案要求并獲得產品護照的產品才能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按照產品護照有關要求,應針對所涵蓋的產品組具體說明以下內容:
a. 將提案中附件3所要求的信息置于產品護照中;
b. 使用的數據載體類型;
c. 數據載體的布局及其位置;
d. 產品護照是否有對應的型號、批次或項目級別;
e. 在客戶受到銷售合同約束之前,產品護照應以何種方式提供給客戶(包括遠程銷售的情況);
f. 可以獲取產品護照信息的參與者以及他們可以獲取哪些信息,包括客戶、最終用戶、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經銷商、維修商、再制造商、回收商、國家主管部門、公眾利益組織和委員會,或代表他們行事的任何組織;
g. 可能引入或更新產品護照信息的參與者,包括在需要時創建新的產品護照,以及他們可能引入或更新哪些信息,包括制造商、維修商、維修專業人員、再制造商、回收商、主管國家當局、委員會或代表他們行事的任何組織;
h. 產品護照的有效期限。上述產品護照的要求應確保產品價值鏈上的參與者,特別是消費者、經濟經營者和國家主管當局,能夠獲取與其相關的產品信息,加強國家主管部門對產品合規性的驗證,并提高上下游價值鏈的可追溯性。
2.數字產品護照的一般要求
數字產品護照應滿足以下條件:
a. 應通過數據載體將其連接到唯一的產品標識符;
b. 根據第四條通過的適用授權法案的規定,數據載體應實際存在于產品、包裝或產品隨附的文件上;
c. 數據載體和唯一產品標識符應符合ISO/IEC 15459:2015《Information technology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and data capture techniques - Unique identification》標準要求(此條規定可根據技術進步進行修訂,可替換為其它歐洲或國際標準);
d. 產品護照中的所有信息均應基于開放、標準化、可互操作的格式開發,并且應按照第十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實現機器可讀、結構化和可搜索;
e. 根據第四條通過的適用授權法案的規定,產品護照所載資料應包括產品型號、批次或項目;
f. 應根據第十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對產品護照信息的獲取進行管理,應在根據第四條通過的適用授權法案中,確定產品組級別的特定獲取權限。
提案規定,當其他歐盟法律要求或允許在產品護照中載有特定信息時,可以根據授權法案將該信息添加到產品護照中。將產品投放市場的經濟運營商應向經銷商提供數據載體的數字副本,以使經銷商能夠將其提供給無法實際接觸產品的客戶。 經濟運營商應在經銷商提出要求后 5 個工作日內,免費提供該數字副本。
3.數字產品護照的技術設計和操作
產品護照的技術設計和操作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產品護照應與通過授權法案規定的“端到端”通信和數據傳輸的技術、語義和組織方面要求的其它產品護照實現完全可互操作;
b. 消費者、經濟運營者和其他相關參與者應根據授權法案中規定的各自訪問權,自由獲取產品護照;
c. 產品護照中的數據應由負責創建的經濟運營商或授權行事的運營商存儲;
d. 如果產品護照中的數據由授權代表的運營商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則這些運營商不得出售、重復使用或處理全部或部分數據,不得超出提供相關存儲或處理服務所必需的范圍;
e. 產品護照應在授權法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可用,包括在創建產品護照的經濟運營商在歐盟破產、清算或停止活動之后;
f. 對產品護照中信息的訪問和引入、修改或更新的權利,應根據授權法案中規定的訪問權進行限制;
g. 應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h. 產品護照的設計和操作應確保高度安全、保護隱私和避免欺詐。
4.數字產品護照登記與有關的海關管制
歐盟委員會應建立和維護一個登記處,用于存儲根據產品護照中包含的信息,登記處應至少包括前述一系列數據載體和唯一產品標識符,且確保存儲在登記處的信息得到安全處理并符合歐盟法律要求,包括有關保護個人數據的適用規則。存儲在登記處的信息,至少符合以下準則:
a. 需要允許驗證產品護照的真實性;
b. 相關信息有利于提高與授權法案所涵蓋的產品的市場監督檢查和海關控制的效率和有效性;
c. 需要避免給經濟運營者帶來不相稱的行政負擔。委員會應被視為 (EU) 2018/1725條例第3條第8項所定義的控制者,承擔登記處建立和管理以及處理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個人數據的責任。將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經濟運營者應在登記處上傳相關信息。為根據歐盟法律履行其職責,委員會、國家主管當局和海關當局應有權訪問登記處。
委員會應將登記處與歐盟海關單一窗口證書交換系統 (EU CSW-CERTEX) 互連互通,從而根據歐盟相關法規,通過歐盟單一窗口環境與各國海關系統自動交換信息。委員會應通過1項能詳細說明互連互通實施細節的實施法案,實施法案應按照第六十七條第 3 款規定的審查程序通過,通過之日起四年內建立互連互通。 自登記處成立之時起,(EU) 952/2013 號條例第5條第15項定義的申報人應在自由放行的報關單中納入唯一產品標識符。在允許自由放行之前,海關當局應核實申報人的唯一產品標識符是否與登記處中包含的唯一產品標識符相匹配。如果產品護照中包含的信息也存儲在登記處,根據授權法案,委員會可以具體規定海關當局在允許自由放行之前,驗證登記處存儲的信息與報關單之間的一致性。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至少考慮以下:
a. 需要提高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對生態設計要求的合規性;
b. 需要避免給海關當局帶來不相稱的負擔。當海關當局核查后,進一步確定登記處存儲的信息與海關申報之間存在差異時,海關當局應拒絕放行該產品供自由流通。海關當局可以根據海關法律采取他們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并在登記處登記拒絕放行的信息,通知國家主管當局。產品自由流通的放行不能作為符合歐盟法律的證明。存儲信息與申報信息的驗證應通過歐盟海關單一窗口環境以電子方式自動進行。為根據歐盟立法正確履行職責,海關當局可以檢索和使用包含在產品護照和登記處中的信息,包括根據條例 (EU) No 952/2013第46條和第47條進行風險管理。
5.數字產品護照的推廣和借鑒意義
數字產品護照的推出,有助于產品價值鏈上的相關方,尤其是用戶,獲得產品成分的重要信息,為產品的使用、維修及回收等流程提供參考依據,能夠有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但數字產品護照的廣泛應用仍面臨較大的挑戰,其中相關信息的收集、鑒別和保密,復雜產品的信息收集等問題均是歐盟推廣數字產品護照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數字產品護照對于我國綠色低碳轉型和循環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如綠色產品評價的統籌推進與廣泛采信、進口產品的可持續管理、產品用戶的綠色消費意識提升等。
內容提供
本文翻譯自:《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etting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原文地址: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proposal-ecodesign-sustainable-products-regulation_en
本文翻譯:陳曉露 |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環分院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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