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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將實施分類管理

   日期:2023-12-14 15:58:05     來源:認證資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0    評論:0
核心提示:今天,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征求意見

今天,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10日。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
“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黨的十八大以來,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制度持續深化改革,極大地激發了認證市場的活力,認證機構數量穩步增長,認證領域范圍逐步擴大。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按照“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現就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措施
(一)實施分類管理
全面梳理現有認證業務,結合認證行業發展和技術特點,按照認證業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風險程度、政府承擔的責任、與安全、健康等的相關程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要求,科學合理調整確定認證領域及國推認證風險等級,并實施分類準入管理。
申請從事國推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它領域的認證業務,實行告知承諾。詳見《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見附件1)。
(二)細化審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實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中認證機構資質要求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申請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見附件2)。
(三)優化審批程序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在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承諾2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決定。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工商登記時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核查制度。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見附件3)。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至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三)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
一是完善認證行業失信懲戒“黑名單”制度,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四)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
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其它有關事項
(一)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及相應的審批條件細化要求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自《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同時廢止。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1月  日
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認證
類別
認證領域
審批
方式
產品
認證
01農林(牧)漁;中藥
告知承諾
02礦和礦物;電力、可燃氣和水
03 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
04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
05 木材和木制品;紙漿、紙和紙制品,印刷品
06 化工類產品
07 建材產品
08 家具;其他未分類產品
09 廢舊物資
10 金屬材料及金屬制品
11機械設備及零部件
12 電子設備及零部件
13電動機、發電機、發電成套設備和變壓器
14配電和控制設備及其零件;絕緣電線和電纜;光纜
15蓄電池、原電池、原電池組和其他電池及其零件
16白熾燈泡或放電燈、弧光燈及其附件;照明設備及其附件;其他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17儀器設備
18陸地交通設備
19水路交通設備
20航空航天設備
21 GB7635.2中涉及產品形成過程的不可運輸產品
服務
認證
01無形資產和土地服務
告知承諾
02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務
03批發業和零售業服務
04住宿服務;食品和飲料服務
05運輸服務(陸路運輸服務、水運服務、空運服務、支持性和輔助運輸服務)
06郵政和速遞服務
07電力分配服務;通過主要管道的燃氣和水分分配服務
08金融中介、保險和輔助服務
09不動產服務
10不配備操作員的租賃或出租服務
11科學研究服務(研究和開發服務;專業、科學和技術服務;其他專業、科學和技術服務)
12電信服務;信息檢索和提供服務
13支持性服務
14在收費或合同基礎上的生產服務
15保養和修理服務
16公共管理和整個社區有關的其他服務;強制性社會保障服務
17教育服務
18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服務
19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
20成員組織的服務;國外組織和機構的服務
21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22家庭服務
管理體系
認證
告知承諾
04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05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06食品農產品管理體系
國推
認證
有機產品
優化服務
良好農業規范
食品質量
飼料產品
綠色市場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乳制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乳制品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節能產品
低碳產品
通用硅酸鹽水泥
平板玻璃
鋁合金建筑型材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陶瓷磚(板)
紡織面料
輪胎
鐵路產品
信息安全產品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件
光伏產品
電子招投標系統
中國森林認證
農機產品
交通一卡通產品
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城市軌道交通制動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牽引傳動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電動客車列車控制與診斷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鉤緩沖裝置
城市軌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車運行控制系統(CBTC)
綠色產品
人造板和木質地板
涂料
衛生陶瓷
建筑玻璃
太陽能熱水系統
家具
絕熱材料
防水與密封材料
陶瓷磚(板)
紡織產品
木塑制品
紙和紙制品
金融科技產品
體育場所服務
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
測量管理體系
能源管理體系

 
 
附件2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一、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的審批條件
   (一)通用條件
1. 取得法人資格
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申請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商業辦公場所,不允許以民用住宅作為固定辦公場所。辦公場所的地址應當與法人證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辦公場所為租賃性質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應當長于一年。辦公場所為自有房產,應當提交自有房產證明。
申請者應當具有開展認證活動所必需的設備(硬件和軟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訊或信息系統),包括產品儲存室、檔案保管設施、認證業務處理系統、證書印制設施、認證人員培訓設施以及工作人員的桌椅、文件柜、電腦、電話等基本辦公設施,必要時還需具備產品檢驗檢測實驗室。
3.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中的注冊資本/開辦資金,實繳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以其他幣種注冊的,按匯率換算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申請者的出資者應當提供相關資信證明,同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
由于認證機構公正性的性質,出資者不能對認證業務的公正性、獨立性產生沖突或影響。如投資人在其他認證機構任職,應提供任職機構的知情同意證明。自然人投資者個人資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
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4. 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請一般工業產品自愿性認證和服務認證的,需承諾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
申請食品農產品自愿性認證的,需承諾已建立“產品認證/01農林(牧)漁;中藥”和/或“產品認證/03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 和/或“管理體系認證06食品農產品管理體系”的認證實施規則(含認證流程/程序、專業劃分等)、認證依據/標準/規范、認證人員能力要求、認證人員能力評價準則、認證人員能力評價方法”等認證規則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申請管理體系認證的,需承諾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及該系列標準項下其他相關標準要求,以確保持續具備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有分支機構的還應建立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并明確總部與分支機構的責任與權力,并確保接口清晰。
5. 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認證人員是指能夠對認證活動各環節產生重要影響的六類人員,包括: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審核/評價方案管理人員,現場認證審核人員(擬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產品認證檢查、服務認證審查的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專職認證人員應全面覆蓋以上6類人員。
5.1專職認證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1.1與申請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申請者、申請者分支機構或申請者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1.2申請者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注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申請者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5.1.3申請者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申請者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申請者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二)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與申請領域相適應的素質和能力,具體如下:
1.管理體系認證人員要求
申請者應提供申請認證領域中擬開展認證活動的技術領域清單,每個技術領域均應制定專業能力分析報告,每個技術領域至少應具有10名專職認證人員,10名專職認證人員應全面覆蓋六類人員。(技術領域參見CNAS《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分類指南》)
申請者應根據建立的技術領域專業能力評價準則,評價擬開展的每個技術領域的認證人員專業能力,包括認證人員專業能力需求分析、認證人員專業能力分析、認證人員專業能力評價等方面,認證人員專業技能評價應全面覆蓋認證活動的六類認證人員。
其中,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審核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的細化要求如下:
(1)質量管理體系
1.1專業知識
1.1.1教育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大專學歷并具有申請領域相應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高等教育學科專業應和所開展的技術領域活動相同或相關;
1.1.2專業知識:掌握以下質量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常用統計技術方法和應用;測量/計量知識以及對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管理要求;標準化知識: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要求等;顧客滿意的監視和測量、投訴處理、行為規范、爭議解決的知識;質量計劃;質量管理體系自我評價方法;卓越績效模式;持續成功(GB/T19004);風險管理知識和方法。
1.2工作經驗
1.2.1 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工作經歷要求: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全職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歷。
1.2.2專業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專業工作經歷要求: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專業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 3年專業工作經歷,該專業工作經歷能夠使相關人員獲得有效地開展相應領域管理體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
1.2.3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
產品和服務的設計、生產、技術、檢測、質量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2)環境管理體系
2.1專業知識
2.1.1 教育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大專學歷并具有申請領域相應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高等教育學科專業應和所開展的技術領域活動相同或相關;
2.1.2 專業知識:掌握以下環境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和理念:清潔生產和生命周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氣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固體廢物基本分類、危險廢物的基本分類,理解固體廢物的處理技術的相關知識;掌握噪聲的分類,理解治理技術的相關知識。
2.2工作經驗
2.2.1 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工作經歷要求: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全職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歷。
2.2.2 專業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專業工作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專業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 3年專業工作經歷,該專業工作經歷能夠使相關人員獲得有效地開展相應領域管理體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
2.2.3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
生產過程環境管理、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和環境規劃、清潔生產審計、節能減排、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3.1專業知識
3.1.1 教育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大專學歷并具有申請領域相應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高等教育學科專業應和所開展的技術領域活動相同或相關;
3.1.2專業知識:掌握以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
---掌握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方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目的、意圖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專業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技術是指可用于特定生產運行和活動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例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類型與影響分析(FMEA)、故障樹分析(FAT)等。)
---掌握特種設備的概念、分類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特種設備管理的通用要求。
3.2工作經驗
3.2.1 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工作經歷要求: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全職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歷。
3.2.2 專業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專業工作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專業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專業工作經歷,該專業工作經歷能夠使相關人員獲得有效地開展相應領域管理體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
3.2.3適宜的專業工作經歷包括:
安全生產管理、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安全評價、安全工程技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教學、科研及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經歷。
(4)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4.1專業知識
4.1.1 教育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經歷要求:信息安全/信息技術相關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信息安全相關專業包括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能、計算數學與應用數學、自動化、通信、電氣等相關的專業;信息技術服務相關專業包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技術應用、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密碼學、計算數學與應用數學、自動化、通信、電氣等相關的專業。
4.1.2  專業知識:掌握以下信息安全/信息技術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
掌握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工具、方法、技術及其應用,理解網絡與通信基礎、數據安全、載體安全、環境安全、邊界安全、應用安全等信息安全相關專業技術;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審核員具有網絡與通訊、操作系統、數據庫、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運維、支持性基礎設施、機房環境、信息安全、云基礎、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智能樓宇、各行業典型信息系統等信息技術專業知識。
具有與信息安全/信息技術服務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依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企業管理和組織運作相關知識,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完全能夠按照認證機構的程序和過程開展工作。
4.2工作經驗
4.2.1 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工作經歷要求: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全職工作經歷。
4.2.2 專業工作經歷: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專業工作經歷要求: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相關人員應具有至少2年從事信息安全/信息技術相關領域管理、研究開發、服務、測評工作經歷。
2. 產品認證(除01和03認證領域)人員能力要求
申請從事產品認證(除01和03認證領域)的機構必須具備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六類人員必須齊備。
(1)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理工類相關專業學歷的專職人員,應具備從事所申請領域生產設計、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4年及以上專業工作經歷,時間從取得對應學歷之后開始計算。
(2)具有國家承認的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理工類相關專業學歷的專職人員,應具備從事所申請領域生產設計、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2年及以上專業工作經歷,時間從取得對應學歷之后開始計算。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非理工類相關專業學歷的專職人員,應具備從事所申請領域生產設計、質量管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8年及以上專業工作經歷,時間從取得對應學歷之后開始計算。
3.食品農產品認證人員要求
申請從事食品農產品認證的機構必須具備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六類人員必須齊備,其中,認證審查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和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應分別具備2名以上,其他人員宜具備2名以上。
(1)教育經歷:食品農產品相關專業全日制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或證明;
(2)食品農產品相關專業包括:(專科、本科)0710生物科學類、0816紡織類、0827食品科學與工程類、09農學、090108T煙草、100402食品衛生與營養學、1008中藥學類;(研究生)0710生物學、0713生態學、0821紡織科學與工程、0832食品科學與工程、09農學、1008中藥學。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為準,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專業工作經歷:專職認證人員應具備食品農產品生產技術、質量管理、認證認可的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應有相應的崗位職責描述和工作成績。
 4.服務認證人員能力要求
申請從事服務認證的機構必須具備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六類人員必須齊備,其中,認證審查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和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應分別具備2名以上,其他人員宜具備2名以上。
(1)教育經歷。服務認證機構的專職人員應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申請衛生和醫療保健服務、教育服務、金融服務、互聯網與信息技術服務等4個領域的六類人員至少有50%應具備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并取得學位。
如果認證機構的六類人員為非相關專業,應至少具備與從事的認證領域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對于專業水平和技術能力特別突出的六類人員,學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到全日制大學專科的相關專業,但應至少具備8年專業工作經歷及與從事的認證領域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工作經歷。具備本科學歷的六類人員至少具備4年全日制工作經歷,具備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申請人至少具備2年全日制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應當從取得對應學歷之后開始計算。
(3)專業工作經歷。至少兩年全日制專業工作經歷。專業經歷應當視申請人具體工作崗位判定,而不應以其工作單位所屬行業性質判定。專業工作經歷應當涵蓋在工作經歷之中。
(三)申請從事產品認證(除01和03認證領域)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等技術能力。
對所申請的產品認證領域具備自有或簽約檢測資源,檢測機構應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檢測機構能力范圍應能覆蓋認證機構所申請的具體產品。
(四)申請從事服務認證活動的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服務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和驗證等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對服務特性的檢驗、服務感知的調查和驗證、服務能力的確認或驗證、服務管理和設計的審核以及服務提供過程中必要的設施設備的檢驗。
(五)申請從事產品認證/01農林(牧)漁;中藥”和/或“產品認證/03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的機構,還應當具備食品農產品的科研、檢測、推廣或行業管理背景。
二、優化審批服務的領域,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3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認證市場營商環境,完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資質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所需條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時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條件和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由資質審批部門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法人組織申請屬于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的認證機構資質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職責分工】
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等工作。
第五條【告知事項】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第六條【承諾事項】
申請機構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能夠提交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當由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
第八條【告知承諾方式申請】
認證機構可通過登錄網上審批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當場作出決定】
資質審批部門不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作出許可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審批證書。
第十條【后續核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資質許可后,根據需要并視風險情況,按照申請事項的條件要求對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核查要求】
核查中發現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書面通知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整改期間,機構不得開展相應認證活動。
第十二條【撤銷資質規定】
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證書或者相應業務范圍,并予以公布。
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布。
被資質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許可證書的機構,其此前出具的相關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信用檔案】
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處罰規定】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審批的認證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處理規定】
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附件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
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是認證行業行政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2014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制度持續深化改革。五年來,認證機構數量從改革之初的170余家增長到現在的590余家,認證領域涵蓋到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社會各行業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三大類別,極大地激發了認證市場的活力。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該項工作在新形式下顯現出一些新問題。主要表現在審批方式單一;內外資準入待遇不一致,外資認證機構準入還未完全實現國民待遇;審批程序和要求不夠優化明確,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不高等。今年8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底在自貿區范圍內實現所有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明年下半年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按照總局“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認證司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擬以市場監管總局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
 
二、制定所依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和市場監管總局“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
三、起草過程
今年初,認證司開始著手準備起草改革方案。經過幾次調研醞釀,5月,初步提出改革原則、目標, 6月底形成草案。7-9月期間,認證司兩次赴登記注冊局協商工作,就改革方案相關內容征詢登記注冊局意見,同時組織召開了部分認證機構座談會,聽取并吸收了認證機構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9月底,認證司召開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方案征求意見稿。10月,認證司將方案送市場總局相關司局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一)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措施
1、實施分類管理
全面梳理現有認證業務,結合認證行業發展和技術特點,按照認證業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風險程度、政府承擔的責任、與安全、健康等的相關程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要求,科學合理調整確定認證領域及國推認證風險等級,并實施分類準入管理。
申請從事國推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它領域的認證業務,實行告知承諾。
2、細化審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實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中認證機構資質要求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申請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3、優化審批程序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在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承諾2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決定。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工商登記時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核查制度。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至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3、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
一是完善認證行業失信懲戒“黑名單”制度,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
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五、需要說明的情況
在起草該公告同時,認證司已著手對《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以及部分認證領域國家統一制定的認證基本規范等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該公告涉及的改革方案內容一旦正式發布,即啟動相關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統一修訂。此外,《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在該公告發布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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