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10日。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征求意見稿)
黨的十八大以來,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制度持續深化改革,極大地激發了認證市場的活力,認證機構數量穩步增長,認證領域范圍逐步擴大。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按照“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現就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措施
(一)實施分類管理
全面梳理現有認證業務,結合認證行業發展和技術特點,按照認證業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風險程度、政府承擔的責任、與安全、健康等的相關程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要求,科學合理調整確定認證領域及國推認證風險等級,并實施分類準入管理。
申請從事國推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它領域的認證業務,實行告知承諾。詳見《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見附件1)。
(二)細化審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實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中認證機構資質要求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申請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見附件2)。
(三)優化審批程序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在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承諾2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決定。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工商登記時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核查制度。詳見《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見附件3)。
二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至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三)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
一是完善認證行業失信懲戒“黑名單”制度,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四)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
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三
其它有關事項
(一)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及相應的審批條件細化要求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自《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同時廢止。
市場監管總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認證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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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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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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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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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農林(牧)漁;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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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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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礦和礦物;電力、可燃氣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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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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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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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木材和木制品;紙漿、紙和紙制品,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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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化工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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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建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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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家具;其他未分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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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廢舊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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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屬材料及金屬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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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機械設備及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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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子設備及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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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電動機、發電機、發電成套設備和變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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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配電和控制設備及其零件;絕緣電線和電纜;光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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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蓄電池、原電池、原電池組和其他電池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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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白熾燈泡或放電燈、弧光燈及其附件;照明設備及其附件;其他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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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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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陸地交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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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水路交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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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航空航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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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B7635.2中涉及產品形成過程的不可運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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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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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無形資產和土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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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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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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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批發業和零售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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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住宿服務;食品和飲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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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運輸服務(陸路運輸服務、水運服務、空運服務、支持性和輔助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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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郵政和速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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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電力分配服務;通過主要管道的燃氣和水分分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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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金融中介、保險和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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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不動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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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配備操作員的租賃或出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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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學研究服務(研究和開發服務;專業、科學和技術服務;其他專業、科學和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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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電信服務;信息檢索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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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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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收費或合同基礎上的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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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養和修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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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管理和整個社區有關的其他服務;強制性社會保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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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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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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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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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成員組織的服務;國外組織和機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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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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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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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體系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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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質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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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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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環境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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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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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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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食品農產品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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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推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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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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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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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農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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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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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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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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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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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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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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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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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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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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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鹽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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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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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建筑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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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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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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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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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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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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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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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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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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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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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投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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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森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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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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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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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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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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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制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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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牽引傳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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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電動客車列車控制與診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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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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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鉤緩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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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車運行控制系統(C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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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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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和木質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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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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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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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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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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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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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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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與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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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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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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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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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和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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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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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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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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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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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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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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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3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認證市場營商環境,完善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資質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所需條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時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條件和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由資質審批部門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法人組織申請屬于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的認證機構資質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職責分工】
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等工作。
第五條【告知事項】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第六條【承諾事項】
申請機構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持續符合告知的條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隨時接受核查;
(四)能夠提交資質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當由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
第八條【告知承諾方式申請】
認證機構可通過登錄網上審批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當場作出決定】
資質審批部門不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作出許可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審批證書。
第十條【后續核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資質許可后,根據需要并視風險情況,按照申請事項的條件要求對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核查要求】
核查中發現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書面通知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整改期間,機構不得開展相應認證活動。
第十二條【撤銷資質規定】
機構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證書或者相應業務范圍,并予以公布。
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布。
被資質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許可證書的機構,其此前出具的相關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信用檔案】
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處罰規定】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審批的認證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處理規定】
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是認證行業行政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2014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制度持續深化改革。五年來,認證機構數量從改革之初的170余家增長到現在的590余家,認證領域涵蓋到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社會各行業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三大類別,極大地激發了認證市場的活力。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該項工作在新形式下顯現出一些新問題。主要表現在審批方式單一;內外資準入待遇不一致,外資認證機構準入還未完全實現國民待遇;審批程序和要求不夠優化明確,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不高等。今年8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底在自貿區范圍內實現所有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明年下半年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按照總局“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認證司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擬以市場監管總局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
二、制定所依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放管服”總體要求和市場監管總局“證照分離”改革總體部署。
三、起草過程
今年初,認證司開始著手準備起草改革方案。經過幾次調研醞釀,5月,初步提出改革原則、目標, 6月底形成草案。7-9月期間,認證司兩次赴登記注冊局協商工作,就改革方案相關內容征詢登記注冊局意見,同時組織召開了部分認證機構座談會,聽取并吸收了認證機構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9月底,認證司召開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方案征求意見稿。10月,認證司將方案送市場總局相關司局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一)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措施
1、實施分類管理
全面梳理現有認證業務,結合認證行業發展和技術特點,按照認證業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風險程度、政府承擔的責任、與安全、健康等的相關程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要求,科學合理調整確定認證領域及國推認證風險等級,并實施分類準入管理。
申請從事國推認證項目的認證業務,優化審批服務;申請從事其它領域的認證業務,實行告知承諾。
2、細化審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實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中認證機構資質要求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批條件。申請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3、優化審批程序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對優化審批服務的申請事項,在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承諾2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決定。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工商登記時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核查制度。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至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3、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
一是完善認證行業失信懲戒“黑名單”制度,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
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五、需要說明的情況
在起草該公告同時,認證司已著手對《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以及部分認證領域國家統一制定的認證基本規范等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該公告涉及的改革方案內容一旦正式發布,即啟動相關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統一修訂。此外,《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6年24號公告),在該公告發布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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