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南昌高新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
為大力提升南昌高新區科技創新能力,努力建設全國一流高科技園區,全面實施科技創新和產業競爭力“雙提升”,實現成為全省科技創新發展引領區的戰略目標,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加強科技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第一條整合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充分發揮其示范和聚集效應,對本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其管理機構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本年度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其管理機構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獎勵后又被認定為更高級別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給予相應差額獎勵。
第二條鼓勵孵化器培育高科技企業,對在孵化器內當年培育和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管委會認定,每家一次性給予孵化器2萬元獎勵。
第三條鼓勵孵化器提高孵化效率,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幫助孵化企業在孵化期間上市。孵化企業孵化期間在國內外新三板或主板成功上市,并在南昌高新區內注冊經營納稅的,其孵化該企業的孵化器可獲區財政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章加快創新技術平臺建設
第四條鼓勵引進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實驗室等科研平臺。對新引進入駐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臺企業或機構,經管委會認定,對其研發辦公場地給予5年期全額房租補貼(不含水、電、氣及物業費)。
第五條鼓勵入駐高新區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發平臺。對企業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80萬元、30萬元。對獲得獎勵后又被認定為更高級別創新平臺的,給予相應差額獎勵。
第六條鼓勵企業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發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等科研機構。對企業經批準通過境外合資合作或獨資設立的,旨在為自有產品服務的研發設計企業,經市相關部門認定,按境外實際投資額10~50萬(含)美元、50~100萬(含)美元、100萬(含)美元以上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
第七條已認定的市級(含)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臺企業或機構,整體搬遷至高新區內,經管委會認定,其研發及辦公場地根據實際面積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國家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平臺入駐實行一事一議進行支持。
第八條對整體搬遷至高新區內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臺企業或機構,鼓勵其在高新區內增加研發投入,對其年度新增投資總額100萬元(含)以上專門用于研發中心或實驗室,年度新購入一手儀器、設備的,連續三年對設備購置費發票金額的10%(不含稅)進行補貼,每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對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建站補助20萬元。
第三章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第十條鼓勵建設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當年新認定國家、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大戶獎勵。對當年專利申請超過30件(含)或當年發明專利申請超過10件(含)以上,獎勵3萬元;對當年專利申請超過100件(含)或當年發明專利申請超過30件(含)以上,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對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軟件著作權的,分別給予每件1萬元、0.2萬元、0.1萬元、0.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港、澳、臺地區專利授權的參照執行);通過PCT專利申請渠道獲得美國、歐盟和日本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3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其他國家專利授權給予每件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每件PCT專利最多資助在3個國家獲得的授權),單個企業專利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
第十三條給予企業或機構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獎勵。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對科技型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在其享受南昌市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經管委會同意,區財政再給予1:0.5的配套貼息,每家企業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年。
第四章支持企業提高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為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R&D)經費投入,促進南昌高新區科技創新能力快速提升,對企業研發經費投入采取后補助。企業上年度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享受加計扣除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對上年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高于200萬元(含)的,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投入總額占銷售產值的比重達到3%(含)以上的,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0.5%予以獎勵;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投入總額占銷售產值的比重達到5%(含)以上的,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1%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對通過管委會推薦并獲得國家科技創新重大項目扶持資金3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國家資助到位資金的20%給予配套資金補助;對獲得省級科技重大項目扶持資金200萬元(含)以上的、獲得市級科技重大項目扶持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級和市級資助到位資金的10%給予配套資金補助。同一個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額給予配套,不重復享受,單個項目配套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七條鼓勵企業研制新項目、新產品,對通過新產品鑒定或驗收的項目,給予每項0.3萬元資助。
第六章發展高新技術成果
第十八條貫徹落實國家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含)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九條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對高新區內企業(含機構)新獲得國家科技進步或國家發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獲獎者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獎勵。新獲得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獲獎者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企業首次技術登記合同年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2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3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支持龍頭企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等關聯單位共同申報江西省協同創新體,對入選省級協同創新體計劃后新組建的股份制企業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財政局負責保障對科技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科技創新。
第二十四條適用于本措施的企業和機構必須為依法注冊且工商、財稅關系隸屬于南昌高新區的獨立法人。
第二十五條本措施具體適用與辦理由南昌高新區管委會科技局負責,南昌高新區內其它政策與本措施有重復的,原則上不重復適用。
第二十六條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6年9月8日印發《南昌高新區促進科技創新管理辦法》(洪高新管發〔2016〕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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