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會簽《關于調整本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調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上述兩個規定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本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關于調整本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切實推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上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現對本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作如下規定。
一、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所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體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等八個罪名。
二、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三、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四、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各基層人民法院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以及各基層人民檢察院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五、知識產權刑事申訴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六、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例會及聯絡員制度,就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各訴訟階段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磋商研究,推進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規范化;健全三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的溝通交流機制,加強疑難復雜法律問題的研究探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知識產權案件刑事審判質量。
七、本規定實施以前各法院已經受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審結。
八、本市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會簽的有關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上海法院
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上訴管轄問題的通知》,根據本市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就本市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規定如下。
一、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除外。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特許經營合同等民事糾紛案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壟斷等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爭議案件。
徐匯區人民法院除管轄本轄區內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外,還管轄以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被告的第一審商標權民事案件。
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對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的行政行為和對海關所作的涉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和重大、復雜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或者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臺及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在50億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四、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除依法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案件外,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五、本規定實施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徐匯區人民法院、普陀區人民法院、楊浦區人民法院已經進入訴前調解(先行調解)或者已經受理的案件,仍由上述法院繼續受理或審理。
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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