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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侵權人宣稱的經營業績可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日期:2024-01-01 22:45:41     來源:知識產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7    評論:0
核心提示: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裁判觀點1. 抵觸申請能夠破壞在后提出的專利

——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觀點

1. 抵觸申請能夠破壞在后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故其不應被納入在后申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為由,主張未侵害專利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對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查。但是,由于抵觸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含義和性質存在一定差異,故抵觸申請抗辯的審查判斷標準應與抵觸申請的性質相適應。由于抵觸申請僅可以被用來單獨評價涉案專利的新穎性,其既不宜與現有技術或者公知常識結合,更不能用于評價涉案專利的創造性,故只有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征均已被抵觸申請單獨、完整地公開,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才能夠認定抵觸申請抗辯成立。

2.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在計算賠償數額所需的產品數量和單價確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上,如侵權獲利已經明顯超過了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侵權時間、侵權范圍、侵權主觀惡意等因素以及權利人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

3. 侵權人雖主張其對外宣傳展示的經營業績和成功案例為夸大宣傳、并非經營實績,但并未提交相關反證對其主張加以證明,其宣稱的經營業績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2019)滬73知民初21號
二審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案由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二審合議庭

審判長  徐燕如

審判員  劉曉梅

審判員  龐   敏

法官助理 韋夢旸
書記員 翟雨晶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湖里路27號2#樓2-2J室(自貿試驗區內)。

法定代表人:阮巧蘭,該公司執行董事、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朝,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九新公路339號1幢13樓-1339.

法定代表人:張守彬,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剛,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智昕,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守彬,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君,福州科揚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師。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知民初21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320534267.X、名稱為“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三、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0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24000元)。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湖里路27號2#樓2-2J室(自貿試驗區內)。

法定代表人:阮巧蘭,該公司執行董事、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朝,江蘇瑞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九新公路339號1幢13樓-1339.

法定代表人:張守彬,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剛,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智昕,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守彬,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君,福州科揚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益百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掛公司)、張守彬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滬73知民初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8月11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百益百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李維朝,被上訴人點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剛,張守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君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百益百利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百益百利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點掛公司、張守彬承擔。

事實和理由:抵觸申請文件至少沒有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一)原審法院關于抵觸申請文件涉及三種組合方案的認定錯誤。抵觸申請文件沒有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要求保護的以“每組徑向通孔適配多支U型件”技術特征限定的技術方案。(二)抵觸申請文件沒有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抵觸申請文件的附圖23明確公開的技術信息僅限于:在金屬桿上開設多組徑向通孔,每組徑向通孔中設置一支U型件,U型件可以有多個角度穿插,U型件伸出金屬桿的兩條支條傾斜設置。根據該附圖內容以及抵觸申請文件其他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本無法直接、毫無疑義地明確得出“當多支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時,多支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技術內容。(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抵觸申請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性的技術改進。具體到權利要求2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采用“每組徑向通孔適配多支U型件”的技術手段,可以減少金屬桿上開設的徑向通孔的數量,節約成本的同時提升了整個錨栓的強度。權利要求3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采用“當多支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時,多支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的技術手段,以多支U型件對穿形成對稱錨筋結構,植入墻壁后錨栓整體受力更均勻。對于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來說,上述實質性的技術改進,無法僅以抵觸申請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為基礎,依靠慣用手段替換或公知常識引入來獲得。二審中,百益百利公司補充如下意見:原審判決關于抵觸申請文件附圖23“結固式錨栓上前后設置有兩個U型件”的描述有誤,應為三個U型件,且圖示三個U型件之間是沒有關聯的。

被上訴人辯稱

點掛公司辯稱:(一)百益百利公司對抵觸申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理解為僅包含兩種方案是片面而錯誤的。通過抵觸申請文件及附圖23記載的內容可以完整而清楚的得出原審判決認定的三種技術方案。如果按照百益百利公司的理解,涉案專利也不存在“金屬桿上開設一組徑向通孔,設置有多支彈性U型件”的技術方案,點掛公司也不侵權。(二)原審判決嚴格把握抵觸申請抗辯新穎性審查原則,不存在百益百利公司所述“多項技術方案組合對比”的問題。(三)百益百利公司在訴訟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主張侵權沒有法律依據。從抵觸申請文件附圖23可以清晰的看出是兩個U型件,不存在百益百利公司所說的三個U型件的問題。

張守彬的答辯意見與點掛公司一致。

一審原告訴稱

百益百利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百益百利公司請求判令點掛公司、張守彬:1.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百益百利公司專利權的產品;2.連帶賠償百益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0萬元。點掛公司辯稱:1.百益百利公司主體不適格,百益百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受讓涉案專利權,但并無證據顯示被訴侵權行為持續至2018年10月;2.百益百利公司未提供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無法進行侵權比對;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施的均是抵觸申請技術,不構成侵權;3.點掛公司僅是推廣了被訴侵權產品,并無實際制造、銷售行為,百益百利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張守彬辯稱,點掛公司沒有營業收入,張守彬雖系點掛公司一人股東,但與點掛公司不存在財務混同,百益百利公司訴請張守彬與點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專利情況

(專利號:ZL201320534267.X,文書來源:知產寶專利數據庫)

名稱為“結固式錨栓”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8月30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6月4日,專利號為ZL201320534267.X,發明人為李詩全,授權時的專利權人為李詩全。2015年6月11日,該專利權轉移至百益百利(福州)幕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幕墻公司);2018年10月24日,該專利權轉移至百益百利公司。該專利權利要求為:

1. 一種結固式錨栓,其特征在于,包括金屬桿及U型件,所述金屬桿上開設一組或多組徑向通孔,金屬桿上設置有一支或多支U型件,每支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U型件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屬桿上,U型件伸出金屬桿的兩條支條傾斜設置。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固式錨栓,其特征在于,每組徑向通孔適配一支或多支U型件。

3.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結固式錨栓,其特征在于,當多支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時,多支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

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固式錨栓,其特征在于,U型件底端與金屬桿之間設有麻絲、鋼絲或纖維,當一個金屬桿上設置有多個U型件。

7.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固式錨栓,其特征在于,U型件的材質均為金屬。

專利說明書0035部分記載,插入前,看墻體空洞的大小,墻體的材料結構(如九孔磚、多孔磚等),來定是否用麻絲3.或鋼絲、纖維等物品卡在U型件2的底端。

2018年6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1-9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20年4月24日,幕墻公司出具聲明,其將涉案專利轉讓給百益百利公司,辦理了專利權轉讓手續,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公告;在專利轉讓之前,幕墻公司已經許可百益百利公司實施該專利,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對于專利權轉讓前的侵權行為,百益百利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有關侵權人主張權利,由此獲得的法律權益,如賠償款等,由百益百利公司享有,幕墻公司自愿放棄。

百益百利公司提供的三份專利產品銷售發票顯示專利產品售價分別為3.57元、3.27元、3.27元。

(二)被訴侵權事實

點掛公司2017年第2次印刷的公司宣傳冊中記載,公司核心團隊最早從2008年開始,一直專注于建筑外墻石材點掛安裝技術的應用案例分析與解決方案;點掛公司先后獲得多項自主核心技術發明專利:S型連接件組合,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重力自平衡定向轉動連接掛件組合等多項創新技術成果,已大量應用于外墻裝飾工程項目中,已實現全國沿海主要省份的項目應用與案例業績,累計施工面積已達百萬平方米以上。公司提供外墻石材點掛與幕墻安裝優化技術方案的咨詢與專利使用授權服務,統一專利配件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點掛外墻板安裝工藝流程影像圖和點掛外墻石材安裝豎向結構示意圖中均標明使用有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專利號:ZL201620056831.5);點掛受力與安裝掛配件圖表中顯示配件包括S型連接掛件、可活動卡扣、附屬配件、抗拔保護錨栓等;抗拉拔保護錨栓適用基體范圍包括砼基體、剪力墻、砼梁柱、燒結粘土實心磚、多孔磚、輕質砼砌體等,其基體適用范圍較化學錨栓(定型化學錨栓)、機械錨栓(后切式擴底型)廣。部分服務案例包括中國西部不銹鋼金屬綜合交易市場(2014年12月)、河南省駐馬店御金香溫泉小區沿街商業裙樓(2015年9月)、浙江省諸暨市潔麗雅苑商務樓及聯排別墅(2016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開元名郡”高層住宅小區裙樓及沿街商鋪(2016年4月)、四川省廣安市珀爾曼國際大酒店外墻石材裝飾工程(2016年12月)、浙江省義烏市佛堂“朝陽湖畔”樓盤外墻裝飾工程(2015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太子家具三期員工宿舍裝飾工程(2019年9月)等。宣傳冊中附有發明人及專利權人張守彬聲明:根據我司行業內調查取證,國內點掛及幕墻安裝設計及施工上,常用的連接件及錨栓涉及本人多項技術專利,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書面授權同意,不得有侵權盜用,仿冒生產等違法行為。專利包括S型連接掛件組合(專利號:ZL201520107626.2)、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專利號:ZL201620056831.5)、重力自平衡定向轉動連接掛件(專利號:ZL201710253034.5)。聲明所附特別說明記載,點掛公司對具體項目或企業法人實行專利技術產品使用授權。前述產品宣傳冊圖片顯示的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產品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無法清晰可見系兩個徑向通孔還是一徑向通孔和一開口槽,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前述兩徑向通孔中(或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中)。

2018年5月21日,幕墻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使用公證處電腦進入點掛公司網站,在關注點掛頁面項下,介紹公司顯示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頁面左側載有公司郵箱和微信二維碼。工程案例頁面項下包括珀爾曼大酒店、太子家具員工宿舍外墻、潔麗雅集團、開元名郡小區商鋪、朝陽湖畔外墻、御金香溫泉商業外墻、中國西部不銹鋼金屬市場等。聯系我們頁面項下,顯示截止2017年1月,公司已設立四川省成都辦事處和浙江省杭州辦事處,成都辦事處的負責人為陳道金,聯系電話15298065678.網站上傳有“點掛石材外墻安裝施工3D視頻演示”,該視頻顯示施工過程中安裝有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產品。視頻顯示的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產品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設置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開口槽和徑向通孔中。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顯示,www.dot-hanging.com網站名稱和主辦單位均為點掛公司。土豆、優酷網站中上傳有與前述點掛公司網站視頻相同的視頻。

2019年1月3日,百益百利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使用公證處電腦,進入美篇網相關頁面,點掛公司美篇專欄中包含有多篇2017年間上傳的文章,包含背栓式點掛安裝3D動畫、應用案例、試工技術交底等。其中,安裝3D動畫同前述點掛公司網站視頻?!饵c掛外墻石材安裝工藝施工技術交底》中的施工工藝包括放樣彈線、鉆孔清孔、注膠植筋、石材加工、掛板安裝、填縫封膠等,其中注膠植筋內容僅針對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的植筋施工作業;對于承重式多孔磚墻的植筋作業,因磚體內存在孔洞空腔,不能直接在鉆孔內注膠,應使用末端固定有伸縮彈性的不銹鋼專用錨栓。微主頁上介紹公司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進入草料二維碼相關頁面,顯示點掛公司草料二維碼宣傳頁面介紹有公司相關信息,在全國完工200萬平米以上的項目應用案例。

李詩全與點掛公司副總經理(成都辦事處主任)陳道金2018年11月的聊天記錄顯示,陳道金介紹點掛公司在四川有很多點掛案例,錨栓和掛件產品都有專利,如果僅購買產品掛件則要收取專利費,專利費為每平方米10元,但產品都是出廠價,可以給予介紹人一定比例的費用;如果由點掛公司安裝則僅收取安裝費每平方米210元,南京復地國際公館項目系點掛公司2014年施工的項目。

點掛公司微信朋友圈中2018年、2019年1月的多條內容涉及現場點掛施工及驗收;張守彬個人微信號與點掛公司微信號系同一帳號。陳道金的微信朋友圈中也有多條內容涉及點掛施工,其中涉及一則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通告,因年終臨近,因生產配套廠家的原料與加工假期安排,如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下訂單采購的客戶,可以保證年前發貨,2019年元旦后點掛連接件及錨栓的采購訂單安排在2月15日之后開始生產。

百益百利公司主張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也即點掛公司、張守彬宣傳的專利產品,專利號為ZL201620056831.5.但該產品包括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其中宣傳冊中展示的產品系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設置兩個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兩個徑向通孔中;宣傳視頻顯示的產品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設置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開口槽和徑向通孔中。

將兩個徑向通孔方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5、7進行比對。百益百利公司認為兩者相同,同時對于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認為部分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該附加技術特征,部分產品則不具有;點掛公司、張守彬確認根據百益百利公司指控的技術方案,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1-3、7的全部技術特征,但不具有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

將一個開口槽和一個徑向通孔方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5、7進行比對。百益百利公司認為相較于前述兩個徑向通孔被訴侵權產品的比對意見,僅是增加一個不同點,開口槽與徑向通孔系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點掛公司、張守彬則認為兩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三)抵觸申請抗辯相關事實

點掛公司、張守彬明確對于百益百利公司主張的兩個技術方案的被訴侵權產品,均主張抵觸申請抗辯。點掛公司、張守彬據此主張的抵觸申請證據如下:

名稱為“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及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申請日為2013年9月4日,本國優先權數據為201310304683.52013.07.19CN,申請公布日為2013年12月11日,發明人為李詩全、李秀風。專利權利要求為:

1. 一種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包括與建筑物墻體預設掛接部件匹配的連接頭,與裝飾石材面板預設安裝孔匹配的掛接頭,以及與所述掛接頭連接的掛接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掛接頭包括第一掛接頭和第二掛接頭,第一掛接頭和第二掛接頭分別設置在掛接板的上部和下部;所述連接頭與所述掛接板連接,或直接設置在所述掛接板上。

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頭為螺紋接頭、直板、L形掛鉤、或者為直接設置在所述掛接板上的連接孔。

11. 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將預設掛接部件固定在墻體上的或者預設掛接部件本身為結固式錨栓,所述結固式錨栓包括金屬桿及彈性U型件,所述金屬桿上開設一組或多組徑向通孔,金屬桿上設置有一支或多支彈性U型件,每支彈性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彈性U型件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屬桿上,彈性U型件伸出金屬桿的兩條支條傾斜設置。

專利說明書0001部分記載,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建筑物外裝飾石材幕墻干掛作業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以及采用該固定裝置進行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安裝的施工方法。0004部分記載,為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簡化安裝過程,提高安裝工作效率,并減少安全隱患,本發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可大幅度簡化石材幕墻安裝施工工序的建筑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0091部分記載,如圖23所示,墻體上的預設掛接部件可以為結固式錨栓,或者使用結固式錨栓將預設掛接部件固定在墻體上。U型件2的U型底端與金屬桿1之間扣住麻絲3或鋼絲、纖維,以至粘結劑更多、更好的附著在金屬桿主體上,確保入墻時U型件的支條與孔壁、金屬桿、粘結劑、緊密咬合,結固形成整體。附圖23顯示,結固式錨栓上前后設置有兩個U型件,分別插入一組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插入方向相對。

在先申請號為201310304683.5的專利申請,發明創造名稱為“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及施工方法”,申請日為2013年7月19日,專利申請文件基本同前述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的發明專利申請。

將兩個徑向通孔方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前述抵觸申請技術方案進行比對。點掛公司、張守彬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已被抵觸申請專利全部公開,百益百利公司則認為抵觸申請專利未公開兩個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的技術方案,抵觸申請抗辯不能成立。

將一個開口槽和一個徑向通孔方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前述抵觸申請技術方案進行比對。點掛公司、張守彬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已被抵觸申請專利全部公開,百益百利公司同樣認為抵觸申請專利未公開兩個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的技術方案,抵觸申請抗辯不能成立,并確認槽和孔不存在差異。

(四)其他事實

點掛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經營范圍為從事建筑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建筑幕墻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2018年9月29日,公司變更股東為張守彬一人。

名稱為“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620056831.5.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1月2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8月31日,專利權人為張守彬。專利技術方案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設置一開口槽和一個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開口槽和徑向通孔中。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ZL201320534267.X號“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于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百益百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受讓取得涉案專利權,并經權利人許可可就受讓專利權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據此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訴訟主體適格。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點掛公司、張守彬主張的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首先,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百益百利公司主張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也即點掛公司、張守彬宣稱的專利產品,但認為該產品包括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區別在于螺桿末端系兩個徑向通孔或者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點掛公司、張守彬則認為百益百利公司未提供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無法確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首先,百益百利公司明確被訴侵權產品系專利號為ZL201620056831.5的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而各方當事人均確認該專利技術方案螺桿末端設置有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其次,宣傳視頻顯示的產品清晰可見包括一個螺桿和兩個U型件,螺桿末端設置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開口槽和徑向通孔中,該產品旋轉90度顯示的外觀與點掛公司產品宣傳冊圖片顯示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相同,螺桿末端無法清晰可見系兩個徑向通孔還是一徑向通孔和一開口槽。綜上,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螺桿末端采用的是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的技術方案,百益百利公司認為該產品包括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百益百利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百益百利公司主張保護專利權利要求1-3、5、7.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百益百利公司認為開口槽與徑向通孔相同或等同,其他技術特征均相同,點掛公司、張守彬則認為不相同也不等同。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首先,關于開口槽和徑向通孔,均系在桿體上設置徑向穿孔,用來安裝和固定U型件,兩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亦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征,應認定為等同特征。關于被訴侵權產品上U型件底端與金屬桿之間是否設有麻絲、鋼絲或纖維,鑒于本案系以被訴侵權產品圖片進行比對,從百益百利公司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圖片來看,無法確定U型件底端與金屬桿之間是否設有麻絲、鋼絲或纖維,故百益百利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不能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的保護范圍。

綜上,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1-3、7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權利要求1-3、7的保護范圍。

(二)點掛公司、張守彬主張的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上述規定中的“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通常簡稱為抵觸申請。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的,不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規定的現有技術。由于抵觸申請與現有技術均可以用于評價涉案專利的新穎性,因此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被抵觸申請公開,則相較于抵觸申請不應被授予專利權,不應被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為由,主張未侵害專利權的,可以參照現有技術抗辯的相關規定,對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查。

本案中,點掛公司、張守彬以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及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主張抵觸申請抗辯。該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13年9月4日,申請公布日為2013年12月11日,說明書著錄項目中記載有本國優先權數據,即201310304683.52013.07.19CN。與該本國優先權有關的在先申請副本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7月19日,專利申請文件基本同前述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的發明專利申請,在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中均包含相同結固式錨栓的技術方案。因此,可以認定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及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與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故在抵觸申請抗辯審查時,應以優先權日確定專利申請日。綜上,申請號為201310397521.0的“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及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享有本國優先權,優先權日為2013年7月19日,早于百益百利公司涉案專利申請日,申請公布日為2013年12月11日,晚于百益百利公司涉案專利申請日,屬于在百益百利公司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可以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

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抵觸申請技術方案的比對。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技術如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故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抵觸申請抗辯審查亦應參照適用新穎性標準。只有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征均已被抵觸申請公開,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才可以認定抵觸申請抗辯成立。關于新穎性的認定,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如果兩者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本案中,點掛公司、張守彬主張的抵觸申請技術涉及建筑物外裝飾石材幕墻干掛作業領域,旨在簡化安裝過程,提高安裝工作效率,并減少安全隱患,其披露了與一種建筑物裝飾石材面板固定裝置配合使用的結固式錨栓,該結固式錨栓包括金屬桿及彈性U型件,所述金屬桿上開設一組或多組徑向通孔,金屬桿上設置有一支或多支彈性U型件,每支彈性U型件穿過一組徑向通孔,彈性U型件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屬桿上。專利附圖23顯示,結固式錨栓上前后設置有兩個U型件,分別插入一組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插入方向相對。從前述專利文件可知,該結固式錨栓主要涉及三種組合方案,即金屬桿上開設一組徑向通孔,設置有一支彈性U型件;金屬桿上開設一組徑向通孔,設置有多支彈性U型件;金屬桿上開設多組徑向通孔,設置有多支彈性U型件;并且彈性U型件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屬桿上,包含兩個U型件插入方向相對。說明書0091部分記載了確保入墻時U型件的支條與孔壁、金屬桿、粘結劑緊密咬合。與孔壁緊密咬合既可以是在金屬桿上不同方向穿插多個U型件,也可以是通過將多個U型件插入同一位置處通孔,這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能夠達到相同的牢靠固定的效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直接得出其包含金屬桿上開設一組徑向通孔,設置多支彈性U型件,多支U型件在通孔中插入方向相對的技術方案。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前述抵觸申請技術方案,均屬于建筑物外裝飾石材幕墻干掛作業領域,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旨在解決的技術問題亦相同,均是通過在桿體上設置徑向穿孔安裝和固定U型件,通過U型件支條在金屬桿與孔壁之間形成筋條作用并緊密咬合,牢固地固定在墻體上,簡化安裝過程,增強抗拉拔強度。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涉及的錨栓產品包括一金屬桿和兩個U型件,金屬桿末端設置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反向穿插在開口槽和徑向通孔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開口槽和徑向通孔在此處并無差異,而錨栓包括一金屬桿和兩個U型件、金屬桿末端設置有一開口槽和一徑向通孔組成的一組徑向通孔、兩個U型件對穿通過徑向通孔的技術結構,在抵觸申請技術方案中均已完整地公開。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征已被抵觸申請公開,相較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點掛公司、張守彬據此主張其實施的技術屬于抵觸申請技術,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鑒于點掛公司、張守彬主張的抵觸申請抗辯成立,百益百利公司關于點掛公司、張守彬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的主張不能成立,百益百利公司要求點掛公司、張守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百益百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800元,由百益百利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點掛公司宣傳冊(2017年第2次印刷)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展示和宣傳

1. 點掛公司宣傳冊第4頁“點掛安裝在我國外墻裝飾行業的應用與發展”,宣稱“點掛公司作為國內首家專業針對一個行業技術標準與規范的應用開發而成立的建筑技術類企業……針對國家住建部點掛外墻板規范進行工程化、實用化的技術研究與開發,先后獲得多項自主核心技術發明專利:S型連接掛件組合,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重力自平衡定向轉動連接掛件組合等多項創新技術成果,已大量應用于外墻裝飾工程項目中,確立了干掛行業內的競爭優勢;并受到業主的廣泛好評”;第5頁“市場定位/經濟優勢”,宣稱“點掛公司……先后獲得多項自主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并已實現全國沿海主要省份的項目應用與案例業績,累計施工面積已達百萬平方米以上”,圖片展示的專利證書中有名稱為“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620056831.5.專利權人:張守彬)。

2. 點掛公司宣傳冊第10頁“安裝工藝流程示意圖(S型連接掛件)”,圖片展示有“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安裝工藝流程。

3. 點掛公司宣傳冊第23頁“點掛安裝掛配件產品圖表”中展示有“抗拔保護錨栓”;第33頁“基體錨栓受力的專項施工方案”中展示有“抗拉拔保護錨栓”。

4. 點掛公司宣傳冊第24-30頁展示有“合作區域/應用案例/實景拍攝”,共有10個點掛安裝工程案例。

(二)點掛公司在美篇網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展示和宣傳

1. 點掛公司于2017年7月9日發布的《背栓式點掛安裝3D動畫》演示了“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安裝動畫。

2. 點掛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發布的《第三代點掛安裝技術應用案例》圖片宣稱“點掛安裝技術,我們已經進入第三代”并配文“專利技術合作:13761681034張先生”,帶有被訴侵權產品零配件的圖片以及現場施工圖片下配文“點掛公司@提供第3代‘重力自平衡’點掛安裝技術支持與授權服務”。

3. 點掛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發布《點掛石材安裝工藝技術交底》,于2017年8月10日發布《點掛外墻板安裝工法V3.1》,宣傳推廣“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620056831.5.專利權人:張守彬)。

4. 點掛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發布《設計交底:石材點掛安裝方案》,宣傳介紹“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安裝工藝;

5. 點掛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發布《微主頁<電子畫冊>》,宣稱“點掛公司……先后獲得兩項自主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并已實現全國沿海主要省份的項目應用與案例業績,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點掛公司提供外墻石材點掛與幕墻安裝優化技術方案的咨詢與專利使用授權服務,統一專利配件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圖片展示的專利證書中有名稱為“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620056831.5.專利權人:張守彬),并展示有全國多地工程案例業績實景拍攝照片和工程案例鏈接。

(三)點掛公司官方網站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展示和宣傳

1. 點掛公司官方網站頁面題圖展示有與其宣傳冊第23頁相同的“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安裝工藝流程圖,與其美篇網相同的圖片宣稱“點掛安裝技術,我們已經進入第三代”及配文“項目合作咨詢:137XXXXXXXX”。

2. 點掛公司官方網站有與其美篇網相同的“點掛公司……先后獲得兩項自主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并已實現全國沿海主要省份的項目應用與案例業績,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宣稱內容。

3. 點掛公司官方網站展示了多個“技術合作項目”“授權專利項目”工程案例。

(四)點掛公司員工微信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展示和宣傳

點掛公司副總經理陳道金在2018年11月通過微信向李詩全推銷被訴侵權產品并提供錨栓拉拔力檢測報告,并稱該工程面積27000平方米;其微信朋友圈于2019年2月24日發布多張現場施工照片并配文“湖南省委大樓裝配式外墻采用上海第三代點掛!要求45天完成8500平方!現正式進廠施工”。

以上事實有百益百利公司原審提交的宣傳冊、公證書、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朋友圈截屏以及二審詢問筆錄等在案佐證。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因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有兩點:一是點掛公司、張守彬的抵觸申請抗辯是否成立;二是點掛公司、張守彬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一)點掛公司、張守彬的抵觸申請抗辯是否成立

本案中,百益百利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7的保護范圍,點掛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1-3、7的全部技術特征,但抗辯稱點掛公司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不構成侵權。本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所謂專利的抵觸申請是指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該專利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技術方案,抵觸申請能夠破壞在后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故其不應被納入在后申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為由,主張未侵害專利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對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查。但是,由于抵觸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含義和性質存在一定差異,故抵觸申請抗辯的審查判斷標準應與抵觸申請的性質相適應。由于抵觸申請僅可以被用來單獨評價涉案專利的新穎性,其既不宜與現有技術或者公知常識結合,更不能用于評價涉案專利的創造性,故只有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征均已被抵觸申請單獨、完整地公開,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才能夠認定抵觸申請抗辯成立。

經審查,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抵觸申請(申請號:201310397521.0)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內容(參見說明書0016段、0091段,附圖23.權利要求11):墻體上的預設掛接部件可以為結固式錨栓,或者使用結固式錨栓將預設掛接部件固定在墻體上。該結固式錨栓包括金屬桿1及U型件2.金屬桿1上開設一組或多組徑向通孔,金屬桿1上設置有一支或多支U型件2.每支U型件2穿過一組徑向通孔,U型件2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屬桿1上,U型件2分為連接部21及設置在連接部21兩端的支條22.U型件2伸出金屬桿的兩條支條22傾斜設置……附圖23示出的金屬桿1上開設有兩組徑向通孔,每組徑向通孔穿插有一支U型件2.兩只U型件2呈對向分別插入金屬桿1的兩組徑向通孔。將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與抵觸申請相比,抵觸申請僅公開了構成結固式錨栓的金屬桿上的每組徑向通孔適配一支U型件的技術方案,并沒有公開被訴侵權產品“每組徑向通孔適配多支U型件”以及“多支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的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產品將多支U型件對穿通過一組徑向通孔與抵觸申請在金屬桿上不同方向上穿插多支U型件并非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替換,原審判決認定抵觸申請公開的結固式錨栓主要涉及三種組合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直接得出其包含金屬桿上開設一組徑向通孔,設置多支彈性U型件,多支U型件在通孔中插入方向相對的技術方案,錯誤解讀了抵觸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并基于此錯誤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征已被抵觸申請公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因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7的技術方案,與抵觸申請不同,點掛公司、張守彬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依據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點掛公司、張守彬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百益百利公司主張點掛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張守彬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依據為點掛公司以張守彬“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義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宣傳展示被訴侵權產品應用的工程案例,宣稱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并且,點掛公司與張守彬共用同一微信賬號,點掛公司指定張守彬賬戶為被訴侵權產品專利使用費繳費賬戶,點掛公司與張守彬存在經營混同。此外,張守彬作為點掛公司的唯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點掛公司與張守彬則抗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仍處于技術推廣層面,實際施工中并未使用。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點掛公司、張守彬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具體理由如下:首先,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點掛公司宣傳冊以及點掛公司在美篇網、官方網站等互聯網渠道的宣傳推廣資料,可以證明點掛公司于2017年5月開始積極推廣被訴侵權產品即存在許諾銷售行為;點掛公司自稱將被訴侵權產品作為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大量應用于外墻裝飾工程項目中即點掛公司存在制造銷售行為;張守彬作為“點掛專用抗拉拔保護錨栓”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與點掛公司共同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為。其次,點掛公司在美篇網、官方網站等互聯網渠道的宣傳推廣資料展示了大量已完工工程案例,可以印證點掛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大量應用于外墻裝飾工程項目的宣傳屬實,點掛公司關于實際施工中并未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最后,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點掛公司副總經理陳道金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朋友圈歷史記錄,可以印證點掛公司宣稱的“點掛安裝技術,我們已經進入第三代”并非技術推廣層面,而是存在實際施工行為。點掛公司對此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反證證明其實際施工使用的錨栓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同。綜上,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點掛公司和張守彬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應當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本案中,百益百利公司主張點掛公司和張守彬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50萬元,理由如下:1.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在原審訴訟中仍繼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2.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假借專利許可之名,行專利侵權之實,侵權行為極具隱蔽性;3.被訴侵權產品是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唯一錨栓產品(即第三代技術);4.點掛公司自稱與國內外知名大型裝配式建筑企業、地產企業合作,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累計施工面積達200萬平方米以上;5.點掛公司和張守彬推銷專利使用費10元/平方米,沒有稅票的情況下,安裝費210元/平方米,其獲利巨大;6.百益百利公司損失巨大。百益百利公司主張按照現行板材規格,每平方米板材所需被訴侵權產品平均用量約為5根,點掛公司和張守彬侵權獲利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根據張守彬專利使用費計算:200萬m2×10元/m=20002萬元,二是根據安裝費計算:64.5元/m2(安裝費利潤)×200萬m2×70%(錨栓專利貢獻率)=9030萬元;百益百利公司涉案專利產品單價分別為3.57元、3.27元,每根成本為1.5元,利潤率為55.5%,專利貢獻率為100%,百益百利公司實際損失計算方式為:5根/m2×200萬m2×3.37元/根×55.5%=1870.35萬元。故百益百利公司主張250萬元賠償未超出上述金額,應當得到全額支持。

經審查,百益百利公司上述計算方式依據的數據不盡準確。首先,因點掛公司和張守彬推廣的點掛安裝技術產品還涉及其他專利配件,故其“專利使用費10元/平方米,沒有稅票的情況下,安裝費210元/平方米”的專利使用費報價不能直接認定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專利使用費和安裝費,故難以據此準確計算點掛公司和張守彬的侵權獲利。其次,百益百利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專利產品利潤,故難以準確計算得出其實際損失。此外,百益百利公司亦未提交專利使用費證據。在此情形下,百益百利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本案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事實對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認定。本案二審詢問時,點掛公司和張守彬明確表示不提交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據和財務賬冊,故本案可以根據百益百利公司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點掛公司和張守彬的侵權獲利。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在原審中對百益百利公司提交的專利產品增值稅發票認為是單方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百益百利公司提交了增值稅發票原件,其真實性可以確認,因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并未提交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單價,故本案可依據百益百利公司專利產品銷售單價計算點掛公司和張守彬侵權獲利。

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可以確認的是:被訴侵權產品是點掛公司和張守彬積極推廣的所謂第三代點掛安裝技術產品配件,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在2017年宣稱其累計施工面積已達200萬平方米以上,且其通過宣傳冊和官方網站對相關工程案例進行了宣傳展示,點掛公司副總經理在2019年2月24日仍通過微信朋友圈對第三代點掛施工工程進行宣傳展示。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對上述事實雖持有異議,認為200萬平方米為夸大宣傳,相關工程案例為借鑒合作方的案例,且相關工程并未使用被訴侵權產品。但是,點掛公司和張守彬并未提交有效反證證明其實際施工量,其主張夸大宣傳依據不足;點掛公司和張守彬亦不提交其實際使用的錨栓配件,其主張未使用被訴侵權產品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對點掛公司和張守彬上述異議不予采納。在以上事實基礎上,參考百益百利公司主張的每平方米所需被訴侵權產品平均用量約為5根、專利產品銷售單價為3.57元、3.27元不等以及合理利潤率認定賠償數額,點掛公司和張守彬侵權獲利應不低于250萬元。綜合考慮點掛公司和張守彬經營規模,因其侵權時間長、侵權范圍廣、侵權惡意明顯,以及百益百利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本院依法對百益百利公司主張的25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含合理維權費用24000元)。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百益百利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知民初21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320534267.X、名稱為“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三、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0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800元,均由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燕如

審 判 員  劉曉梅

審 判 員  龐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韋夢旸

書   記   員  翟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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