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石嘴山市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新能力提升獎勵實施細則
石嘴山市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新能力提升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寧夏石嘴山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方案》(石黨辦發〔2015〕60號)、《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黨辦發〔2015〕59號)及《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有關補充事項》(石黨辦發〔2017〕42號)文件精神,做好小微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新能力提升相關獎勵政策落實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從“小微兩創示范”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補助對象。
(一)在石嘴山市注冊并納稅、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
(二)各園區引進國內相關高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新平臺運營機構。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創新服務體系是指:
(一)獲得自治區或國家相關部委認定的,由小微企業自建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二)各園區引進國內相關高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新平臺;
(三)新獲批為國家級、自治區級的眾創空間;
(四)新獲批為“星創天地”的農村基層眾創空間;
(五)成功孵化并有畢業企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五條本細則所指創新能力提升是指:
(一)小微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入圍石嘴山科技型小微企業管理名錄庫。
(二)2015年后新增科技型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三個月以上的。
(三)小微企業項目獲得國家、自治區科技進步獎勵。
第六條獎勵標準:
(一)小微企業新獲批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
(二)小微企業新獲批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
(三)各園區引進國內相關高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新平臺,按照平臺建設實際投入總額的50%給予建設經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新獲批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每個給予一次性80萬元補助;新獲批的自治區級眾創空間,每個給予一次性50萬元補助。
(五)新獲批的“星創天地”農村基層眾創空間,每個獎勵10萬元。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每畢業一戶企業,給予孵化器5萬元獎勵。
(七)小微企業新獲批為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八)小微企業新獲批為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九)小微企業入圍石嘴山科技型企業管理名錄庫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
(十)2015年后新增科技型小微企業,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且已實現銷售的:
1. 可提供連續3個月3人以上(含)社保繳費憑證的,給予1萬元獎勵;
2. 可提供連續3個月5人以上社保繳費憑證的,給予3萬元獎勵;
3. 可提供連續3個月10人以上(含)社保繳費憑證的,給予5萬元獎勵。
(十一)小微企業項目獲得國家、自治區科技進步獎勵的,分別給予1:2、1:1的配套獎勵資金。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方式:獎勵資金申報采用定期申報、線下受理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申報人按照市科技局的通知要求申報。
(二)需提交的資料:
1.申報第六條中的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獎勵資金的,需提交申報書,并附送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獲批文件(或證書)、會計報表。
2. 申報第六條中的第(三)項獎勵資金的,需由所在園區提供平臺設立證明材料及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3. 申報第六條中的第(六)項獎勵資金的,孵化器需提供畢業(出孵)企業清單及畢業(出孵)證明材料。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2條:
1.有自主知識產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3.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八條審批及兌付:
(一)審批:申報人提交申報材料后,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確定擬資助金額;審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或補充,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逾期未提交視為放棄申報。
(二)公示:市科技局將審核合格的申報資料報至市小微兩創辦公室,由市小微兩創辦公室進行網上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市小微兩創辦公室反映,有異議的申報經調查核實確有不符合獎勵要求的,取消其獎勵資格。
(三)兌付: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申報人。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2017年7月6日起實施。2017年7月6日之前發生的事項,按照《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黨辦發〔2015〕59號)執行;2017年7月6日之后發生的事項,按照《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有關補充事項》(石黨辦發〔2017〕4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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