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12月20日發布認可準則CNAS-C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及CNAS-S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方案》,這兩份文件將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2021年12月20日發布并實施說明文件CNAS-EC-064:2021《CNAS-CC190:2021等規范調整以及EnMS認證機構認可轉換的說明》。詳情如下:
關于發布CNAS-C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等文件的通知
相關機構及人員:
2021年5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ISO 50003:2021《能源管理體系 能源管理體系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代替原ISO 50003:2014.國際認可論壇(IAF)于2021年12月8日發布強制性文件IAF MD24:2021《ISO 50003:2021轉換要求》,規定IAF成員對ISO 50003:2021換版的轉換要求。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根據國際組織要求,結合自身開展能源管理體系(EnMS)認證機構認可業務的實踐經驗,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等能源管理體系適用認可規范文件進行了集中修訂,并制定了認可轉換安排。具體如下:
一、經批準,發布專用認可準則CNAS-C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內容等同采用ISO 50003:2021),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0日,實施日期2022年3月1日,實施后代替原CNAS-CC190:2015.
二、經批準,發布認可方案文件CNAS-S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方案》,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0日,實施日期2022年3月1日,實施后代替原CNAS-SC190:2017.
三、經批準,2021年12月20日發布并實施說明文件CNAS-EC-064:2021《CNAS-CC190:2021等規范調整以及EnMS認證機構認可轉換的說明》。
以上文件可在CNAS網站認可規范欄目下載,請相關機構遵照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CNAS-SC190:20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方案》修訂差異對照表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CNAS-SC190:2021
序號 |
CNAS-SC190:2015(修訂前) |
CNAS-SC190:2021 (修訂后) |
備注 |
||
條款號 |
內容 |
條款號 |
內容 |
||
1 |
前言 |
第三段(內容略)至最后一段(略) |
前言 |
2021年5月,國際標準ISO 50003:2021《能源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修訂發布,并與ISO/IEC 17021-1:2015(CNAS已等同轉換為CNAS- CC01:2015)共同構成了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要求。 … 本文件代替CNAS-SC190:2017. |
內容調整 明確修訂原因和修訂考慮。 |
2 |
3 |
原內容略 |
3 |
CNAS-CC01(GB/T 27021.1/ISO/IEC 17021- 1)、CNAS-CC190(ISO 50003)和 GB/T 23331(ISO50001)中的術語和定義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
編輯性修改 |
3 |
3.2 |
原內容略 |
3.2 |
3.2專業能力 能夠應用能源管理體系特定技術領域的知識和技能實現預期結果的本領 |
編輯性修改 明確本文件所述的專業能力特指在能源管理體系中特定技術領域中的能力 |
4 |
3.3、3.4、3.5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文中未涉及這些術語和定義 |
5 |
—— |
—— |
4 |
4 EnMS認證機構認可規范的構成 |
新增 明確EnMS認證機構認可適用的認可規范 |
6 |
R3.1 |
第一段,原內容略 |
R3.1.1 |
R3.1.1對見證項目的選擇,應關注認證項目的能源管理體系復雜程度及其在該技術領域內的代表性,即應盡可能選擇能源管理體系復雜程度為“高”或“中”且能源使用過程復雜、組織規模較大的認證審核項目作為見證評審項目。若認證機構僅能提供能源管理體系復雜程度為“低”的見證項目,則在見證評審通過后,CNAS將對該業務范圍的授予做出相應的限定。 |
刪除部分內容 僅對見證項目的復雜程度做出要求,不對認可范圍做出特殊限定。 |
7 |
R3.1注 |
原內容略 |
R3.1.1注 |
注:CNAS-CC190:2015附錄A中通過對組織的年度綜合能耗、能源種類數量和主要能源使用數量確定其能源管理體系復雜程度,分為“高”、“中”、“低”共3個級別的復雜程度。通常情況下,每個業務范圍都可能包含三種能源管理體系復雜程度等級的認證項目。 |
刪除部分內容 與上一句內容重復。 |
8 |
C1 |
原內容略 |
C1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遵守《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全部文件要求。 |
編輯性修改 關于對認證依據已在《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明確,認證機構認證活動應符合的法律法規和認可要求已在本條款和第4章明確。 |
9 |
C2.1 |
原內容略 |
C2 |
認證機構應定義其認證過程和每個認證職能將達到的預期結果,并對EnMS認證制度建立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 |
內容調整 原內容與G1內容重復,此處予以刪除。 |
10 |
C2.2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不對該方面能力做要求 |
11 |
C2.3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已有相關要求 |
12 |
C3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CNAS-CC190和《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13 |
C4.1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CNAS-CC190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14 |
C4.2 |
原內容略 |
C3 |
考慮到《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關于認證依據等的特定要求,通常情況下,對于初次認證,認證機構確定的初始審核時間,應在CNAS -CC190附錄A表A.3初次認證審核時間查表數的基礎上,至少增加1個人日;監督和再認證也可根據情況適當增加。 |
內容調整 明確并調整審核時間的核算方法。 |
15 |
C4.3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CNAS-CC190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16 |
C4.4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已有相關要求。 |
17 |
C4.5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特定要素的審核要求來自GB/T 23331.并且在標準中已有相關要求。 |
18 |
C5、C6、C7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CNAS-CC190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19 |
G1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20 |
G2-1) |
原內容略 |
G1-1) |
1)技術領域分析:對各技術領域內的業務活動、典型生產/服務過程、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與能源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關的節能技術或能效優化技術等進行分析,通常情況下,宜應根據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共性為特征對該技術領域進行細分; |
編輯性修改 考慮到認證對象可能涉及生產或服務,刪除“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其實際與“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重復。 刪除部分內容 按照C2的變化情況,不對細分技術領域做強制性要求。 |
21 |
G2-2) |
原內容略 |
G1-2) |
2)能力需求分析:認證機構應分析不同EnMS技術領域(包括細分后的技術領域)以及認證活動中每個認證職能的能力要求,并確定人員能力準則。一般包括通用能力(見CNAS-CC01: 2015附錄A)和EnMS技術能力(見CNAS-CC190: 2021第七章)。其中,通用能力中的客戶業務領域及典型業務流程的知識與EnMS的技術領域(本附錄A.1)相關,被認為是專業能力。能力需求分析過程的輸出應是形成文件的所要求知識水平及其深度的能力準則,這些知識及其應用是有效地實施審核與認證任務并實現預期結果所必需的,并能保證所確定的能力準則覆蓋且適用于認證機構現有的或潛在的客戶需求。 |
內容調整 考慮CNAS-CC 190:2021要求和《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關于認證業務范圍的要求,梳理EnMS認證人員能力要求。 |
22 |
G2-3) |
原內容略 |
G1-3) |
能力評價:在認證活動管理和實施的相應階段,采用適宜的能力評價方法,對擬使用的人員按照2)確定的能力準則實施能力評價。 |
編輯性修改 |
23 |
G2-4) |
原內容略 |
G1-4) |
特定客戶組織的能力需求分析:在申請評審中,根據特定客戶組織的具體情況和本機構技術領域的分類及能力要求,研究和確定對該組織實施審核和認證時,審核組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以便正確選擇和使用相應的認證人員。 |
內容調整 考慮CNAS-CC 190:2021要求補充對審核組(包括審核員)的能力要求。 |
24 |
G2-5) |
原內容略 |
G1-5) |
5)能力提升和補充:在能力評價過程中或在對特定客戶組織的能力需求分析時顯示相關人員的能力不滿足能力要求,特別是EnMS技術能力或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能力,則可通過適當方式(例如培訓、獲取與能源相關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提升其能力,或通過其他途徑(例如技術專家)補足所需的能力。 |
內容調整 與前文保持一致, 增加在能力提升過程中可采用的其他方式。 |
25 |
G2.1 c) |
原內容略 |
G1.1 c) |
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分成專用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和通用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兩類,通常,如果某業務活動專用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能耗量總和超過通用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能耗量總和,則該業務活動具備顯著的個性特點,可作為劃分技術領域依據之一。 |
內容調整 保持統一,核算專用和通用的能耗時應考慮全部能源種類的能源消耗量。 |
26 |
G2.1注3、表2 |
原內容略 |
G1.1注3、表2 |
以鋼鐵生產活動為例,專用和通用的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識別見表2. 表2刪除能源種類,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進行合并。 |
內容調整 與上文保持一致。 |
27 |
G2.2第一段、第三段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與前文G1部分內容重復。 |
28 |
G2.2 a)、b) |
原內容略 |
G2.2 |
a) 特定技術領域業務活動、典型生產/服務過程; b) 特定技術領域的專用的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及運行特性、能源績效參數等; |
內容調整 與上文保持一致。 |
29 |
附錄B |
原內容略 |
—— |
刪除 |
刪除 CNAS-CC01、CNAS-CC190和《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已有明確要求,此處不重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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