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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榮耀”被注冊在酒類商標案 騰訊告贏國家知識產權局

   日期:2023-04-03 10:11:51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4    評論:0
核心提示:騰訊公司開發的手機游戲王者榮耀風靡全國,不料,貴州問渠成裕酒業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酒業公司)將生產的果酒、白酒等產品也注冊了王者榮耀商

騰訊公司開發的手機游戲“王者榮耀”風靡全國,不料,貴州問渠成裕酒業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酒業公司”)將生產的果酒、白酒等產品也注冊了“王者榮耀”商標。騰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貴州酒業公司所用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卻裁定貴州酒業公司沒有侵權。

2019年,騰訊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經過兩級法院審判,2021年騰訊最終勝訴。(判決書見文末)

貴州酒業公司是否侵權

根據一審判決書,《王者榮耀》游戲在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線,而貴州酒業公司在2015年11月19日申請將果酒、蒸餾飲料、葡萄酒、白酒等產品注冊“王者榮耀”商標,二者時間相距不到一個月。

騰訊發現“王者榮耀”商標被貴州酒業有限公司注冊為酒類產品商標后,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酒類產品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貴州酒業公司的商標沒有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不違反商標法規定;“王者榮耀”也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受保護作品,因此,維持了酒類產品的商標。

騰訊向法院起訴稱,《王者榮耀》游戲是騰訊公司開發、運營的游戲,自2015年10月推出即成為AppStore下載排行榜第一名的軟件,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王者榮耀》在飲料、餐飲等領域進行了積極開發和合作,如與麥當勞合作推出了套餐、與可口可樂公司合作推出雪碧飲料等,貴州酒業公司的產品容易使公眾誤認為與騰訊存在特定聯系。貴州酒業公司的商標注冊損害了騰訊對《王者榮耀》游戲的作品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利。

騰訊還認為,貴州酒業公司的商標注冊具有明顯惡意。除酒類商品的商標外,貴州酒業公司還申請了一系列包含“王者榮耀”文字的商標,如“王者榮耀歸來”、“王者榮光”、“榮耀之王”、“王者榮耀1+1”等,其法定代表人陳旗還設立了“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具有搶注商標并牟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意圖。

騰訊請求法院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企查查顯示,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成立于2013年4月,其營業范圍包括銷售酒類等。該公司目前已經更名為貴州樂樂匯貿易有限公司。

法院:基于《王者榮耀》游戲的知名度 維護騰訊權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騰訊提供的證據,在貴州酒業公司申請“王者榮耀”商標前,《王者榮耀》游戲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這種知名度的取得是騰訊創造性勞動的結晶,其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也是騰訊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王者榮耀”可以作為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保護。

其次,貴州酒業公司的商品受眾與游戲受眾的重合度較高,將“王者榮耀”作為白酒商標注冊,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為該白酒等商品與騰訊存在特定聯系。貴州酒業公司在銷售產品時也會利用《王者榮耀》游戲的市場聲譽,從而擠占騰訊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貴州酒業公司具有主觀惡意。

因此,一審法院對騰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上訴至北京高級法院。理由是,在商標評審期間,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證明“王者榮耀”在果酒、蒸餾飲料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王者榮耀》手機游戲與果酒、蒸餾飲料商品差距較大,尚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

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北京高級法院審理認為,貴州酒業公司的商標注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是基于《王者榮耀》游戲在先著作權,而是基于《王者榮耀》游戲作品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在先權益,對騰訊公司的主張予以保護;對國家知識產權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667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銀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涵瓊,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玉靜,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42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簡稱問渠成裕公司)。

2.注冊號:18379954.

3.申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

4.注冊公告日:2018年5月7日。

5.專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餾飲料;葡萄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燒酒。

二、被訴裁定:商評字[2019]第37275號《關于第18379954號“王者榮耀”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訴裁定作出時間:2019年2月22日。

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與第18126671號“王者榮耀”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未違反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王者榮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受保護作品,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三、其他事實

在商標評審階段,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

1.《王者榮耀》2015年7月21日著作權登記證書;

2.《王者榮耀》2015年10月23日正式定名的網頁截屏;

3.《王者榮耀》2015年11月騰訊游戲發布的不停機更新公告、公測停機更新公告;

4.《王者榮耀》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百度搜索指數;

5.新浪游戲網頁截屏顯示軟件王者榮耀的游戲排名等;

6.2015年至2017年王者榮耀獲獎情況;

7.2015年至2017年王者榮耀媒體報道;

8.其他案件裁定;

9.其他證據等。

在原審訴訟階段,騰訊公司兩次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

1.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以“王者榮耀”“英雄聯盟”“DotA”為關鍵詞的百度搜索指數;

2.百度百科“MOBA”詞條以及《英雄聯盟》《DOTA》等游戲作為“MOBA”類游戲中最具代表性游戲的相關網絡報道;

3.2015年10月、11月《王者榮耀》游戲的相關報道;

4.《新聞研究導刊》等期刊發表的《淺析傳播學視角下的<王者榮耀>》等文章;

5.騰訊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年報;

6.TalkingData2015年移動游戲行業報告(節選);

7.《王者榮耀》游戲圍繞飲料、食品等領域進行周邊商業開發的相關報道;

8至9.《英雄聯盟》《全民突擊》等游戲圍繞飲料、食品進行周邊商業開發的相關報道;

10.騰訊公司旗下游戲“和平精英”“亂世王者”的商標注冊情況;

11.問渠成裕公司對“王榮”“王者榮耀歸來”等商標申請情況;

12.問渠成裕公司及關聯公司“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13.商評字[2019]第112509號裁定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

1.訴爭商標檔案;

2.騰訊公司在復審程序中提交的理由及證據材料復印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第一,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騰訊公司的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因如下:一是“王者榮耀”可以作為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保護。二是“王者榮耀”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圍能夠及于日常生活領域。三是訴爭商標“王者榮耀”與《王者榮耀》游戲作品名稱一致,構成標志近似;問渠成裕公司在銷售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從而擠占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于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四是問渠成裕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其法定代表人還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問渠成裕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第二,訴爭商標的注冊并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在商標評審期間,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證明“王者榮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餾飲料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王者榮耀》使用的游戲娛樂項目與訴爭商標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餾飲料商品差距較大,尚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

騰訊公司、問渠成裕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商標評審階段及原審訴訟階段相關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另查,當事人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問渠成裕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為貴州樂樂匯貿易有限公司。該事實有相關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主張,本案二審焦點問題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作品名稱由于構成簡單,通常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所需要的獨創性。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品名稱可以作為2014年商標法在先權益予以保護,并非基于該作品著作權人的在先著作權,而系出于打擊惡意搶注、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2014年商標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在具體案件中,將作品名稱作為在先權益保護的認定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作品處于著作權保護期;二是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作品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是相關公眾易于將使用該作品名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聯系在一起,容易認定該商標的申請注冊已經過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或者該商標與著作權人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四是訴爭商標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

根據查明的事實,《王者榮耀》游戲在上線之初即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王者榮耀”作為該游戲的作品名稱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該知名度的取得是騰訊公司創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亦是騰訊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王者榮耀”可以作為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保護。

《王者榮耀》游戲屬日常娛樂范疇,根據行業特點,游戲的周邊產品通常會涵蓋飲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種商品,且騰訊公司亦舉證證明已合作開發了多種飲料等周邊產品,故“王者榮耀”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圍能夠及于日常生活領域。

訴爭商標“王者榮耀”與《王者榮耀》游戲作品名稱一致,構成標志近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3類“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為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該類商品受眾與游戲受眾的重合度較高,將其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白酒等商品是騰訊公司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問渠成裕公司在銷售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占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于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

《王者榮耀》游戲的上線日期早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該游戲上線之初即受到廣泛關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問渠成裕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對《王者榮耀》游戲理應知曉。問渠成裕公司還申請注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其法定代表人還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問渠成裕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綜合在案證據,相關公眾易將使用《王者榮耀》游戲名稱的商品與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聯系在一起,進而容易誤以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經過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或者該商標與著作權人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屬于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本案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是基于《王者榮耀》游戲在先著作權,而是基于《王者榮耀》游戲作品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在先權益,對騰訊公司的相關主張予以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認為“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證明‘王者榮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餾飲料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不是本案主要考量因素,也不是“作品名稱可以作為2014年商標法在先權益予以保護”的適用要件,本院對其相關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原審判決的其他認定,各方當事人未再爭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诒景刚J定結論考慮了騰訊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相關證據,本案原審訴訟費用由騰訊公司負擔。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孔慶兵

審判員  吳 斌

審判員  劉 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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