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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騙取高企補貼50萬,中介機構分賬20萬,被判3年!

   日期:2024-02-06 08:27:38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63    評論:0
核心提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稅收優惠政策,其認定有七大門檻性指標,包括了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知識產權、科技人員占比等多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稅收優惠政策,其認定有七大門檻性指標,包括了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知識產權、科技人員占比等多項要求,這些條件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必備條件,某些中介服務機構居然為了巨額利益串通不符合基礎條件的企業進行數據造假以符合這些條件,最終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訴訟。

01

被告人王某云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某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并扣押的被告人王某云的退贓款人民幣50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云系廣州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2015年,廣州凡*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海公司”)的業務員符某某(另案處理)找到王某云向其推薦申報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被告人王某云在明知天*公司在軟件著作權、營業收入等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仍與凡*海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凡*海公司代為申報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過程中,為了迎合申報國家高新企業的標準和要求,王*云同意由凡*海公司代為購買六項并沒有用于公司實際生產和經營的軟件著作權。凡*海公司根據上述購買的知識產權以及天*公司提交的相關數據資料,將天*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資料進行修改偽造,夸大企業實際情況,然后將偽造好的申報資料交給王某云簽名并加蓋天*公司公章。凡*海公司將上述簽章資料提交給科技部門進行申報。被告人王某云通過偽造的申報資料成功獲得了天*公司的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并收到政府高新企業補貼資金人民幣50萬元,后王某云通過天*公司公賬支付給凡*海公司申報服務費人民幣20萬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云家屬將贓款人民幣50萬元退至佛山市公安局指定賬戶。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云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且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已退回全部贓款,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云的犯罪情節、犯罪后的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所提對被告人王*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合理,辯護人蒲某瑤、鄭某所提對被告人王某云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納。移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請書,經查是本案證據,本院不作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被告人王某云的退贓款人民幣50萬元、直板全觸屏手機(137×××××656)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辦理)

附:判決書全文

王青云詐騙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607刑初608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青云,男,漢族。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蒲夢瑤,廣東驊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鄭然,廣東雋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佛三檢刑訴〔2020〕Z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青云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鄺達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青云、辯護人蒲夢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青云系廣州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2015年,廣州凡*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海公司”)的業務員符某某(另案處理)找到王青云向其推薦申報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被告人王青云在明知天*公司在軟件著作權、營業收入等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仍與凡*海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凡*海公司代為申報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過程中,為了迎合申報國家高新企業的標準和要求,王青云同意由凡*海公司代為購買六項并沒有用于公司實際生產和經營的軟件著作權。凡*海公司根據上述購買的知識產權以及天*公司提交的相關數據資料,將天*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資料進行修改偽造,夸大企業實際情況,然后將偽造好的申報資料交給王青云簽名并加蓋天*公司公章。凡*海公司將上述簽章資料提交給科技部門進行申報。被告人王青云通過偽造的申報資料成功獲得了天*公司的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并收到政府高新企業補貼資金人民幣50萬元,后王青云通過天*公司公賬支付給凡*海公司申報服務費人民幣20萬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青云家屬將贓款人民幣50萬元退至佛山市公安局指定賬戶。

以上事實,被告人王青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證人張某某、陳某甲、符某某、莊某某、陳某乙、蘇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青云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發還清單及照片,微信賬號信息及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開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天*公司高新企業申報書中截取的利潤表等申報材料,技術咨詢服務協議書、廣州社保局提供的單位職工參保證明及記錄、廣州稅務局提供的企業納稅年度申報信息情況表,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書,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請書,審計報告、鑒證報告,天*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關于公布廣東省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的通知、關于下達廣東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及獎補項目計劃的通知、關于下達廣東省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及獎補項目計劃的通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第二批)的函,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審計發現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資料造假情況》表、《審計發現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申報資料造假情況》表,廣東省暫時扣留財物收據及扣押清單,前科情況查詢表,抓獲經過和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青云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青云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且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已退回全部贓款,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青云的犯罪情節、犯罪后的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所提對被告人王青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合理,辯護人蒲夢瑤、鄭然所提對被告人王青云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納。移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請書,經查是本案證據,本院不作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青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被告人王青云的退贓款人民幣50萬元、直板全觸屏手機(137××××****)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辦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曾巧珍

人民陪審員  何偉成

人民陪審員  麥耀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陸 穎

書 記 員  梁帥康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02

被告人許某某伙同凡**公司業務員符某某等人制作并利用虛假資料申報“高新企業認證” 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項目,共同詐騙省、市、區三級政府高新企業財政補貼人民幣50萬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許某某的家屬已退還贓款人民幣50萬元。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許某某是廣州市**公司法人代表、實際經營人。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許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不符合高新企業條件的情況下,與廣州市凡**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約定由凡**公司代理**公司辦理高新企業認證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申報事宜,**公司按照凡**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申報成功后**公司支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給凡**公司作為服務費用。

凡**公司業務員符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幫助**公司申報時,為迎合評分標準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編造申報所需的數據和材料,具體包括:為**公司購買6項軟件著作權,偽造財務報表、科研立項報告及管理制度,虛增研發人數;串通廣州**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串通廣州**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等。隨后將上述虛假材料交給許某某確認并加蓋公司公章。

被告人許某某分別于2017年4月、2017年7月將上述虛假的申報材料提交給向廣東省科技廳審核,并獲得了“高新企業認證” 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項目的資格確認。**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市天河區三級政府財政補貼人民幣30萬元、12萬元、8萬元,合共50萬元,被告人許某某按照約定向凡**公司支付了人民幣21萬元服務費。

綜上,被告人許某某伙同凡**公司業務員符某某等人制作并利用虛假資料申報“高新企業認證” 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項目,共同詐騙省、市、區三級政府高新企業財政補貼人民幣50萬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許某某的家屬已退還贓款人民幣5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符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及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9月16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起訴書全文

附:判決書

許某某詐騙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粵0606刑初2247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某,男,漢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梓德、梁紅圖,廣東驊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0]Z20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連敏、檢察官助理何芷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梓德、梁紅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許某某是廣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2017年2月15日,許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不符合高新企業條件的情況下,與廣州市****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約定由****公司代理中*公司辦理高新企業認證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申報事宜,中*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申報成功后中*公司支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給****公司作為服務費用。

****公司的業務員符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幫助中*公司申報時,為迎合評分標準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編造申報所需的數據和材料,具體包括:為中*公司購買6項軟件著作權,偽造財務報表、科研立項報告及管理制度,虛增研發人數;串通廣州**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串通廣州**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等。隨后****公司將上述虛假材料交給許某某確認并加蓋中*公司公章。

被告人許某某分別于2017年4月、2017年7月將上述虛假的申報材料提交給廣東省科技廳審核,并獲得了“高新企業認證”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項目的資格確認。中*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市天河區三級政府財政補貼人民幣(幣種,下同)30萬元、12萬元、8萬元,合共50萬元。許某某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了服務費21萬元。

綜上,被告人許某某伙同****公司的業務員符某等人制作并利用虛假資料申報“高新企業認證”和“高新企業培育入庫”項目,共同詐騙省、市、區三級政府高新企業財政補貼50萬元。2019年12月12日,許某某的家屬退還贓款5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及辨認、指認筆錄;證人陳某1、張某、黃某1、莊某、朱某、王某、甄某、歐陽某、賀某、陳某2、莊某、龍某、符某、陳某3、肖某、林某、李某、李某、黃某2、章某、劉某的證言及辨認、指認筆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表;報案材料;《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細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實施細則》等;中*公司提交的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請書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中*公司獲取高新企業認定補助的資料;中*公司申報資料造假情況說明;搜查筆錄及扣押、發還清單;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涉案銀行賬戶開戶資料及流水;銀行轉賬電子回單、廣東省暫時扣留(凍結)財物收據;中*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員工社保繳費情況明細;指定管轄決定書;毒品現場檢測報告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許某某系初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2.許某某屬于從犯;3.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4.許某某在案發后積極退贓,及時通知家屬將獲得的50萬元補貼全額退還;5.對許某某適用緩刑既有利于其改過自新,也有利于為民營經濟的發展貢獻自身力量,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綜上,建議對許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許某某的家屬代為退回全部贓款,對被告人許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第1至4點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第5點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扣押的贓款依法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暫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贓款人民幣50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梁艷媚

人民陪審員  張杰英

人民陪審員  馮煥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潔聰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03

本案為“706專案”系列案之一。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與凡蓮海公司通過偽造的申報材料最終為**公司成功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并獲得30萬元政府補貼款。隋某某按照咨詢合同約定,將其中15萬元補貼款轉給凡蓮海公司。作為企業法定代表及實際經營者,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

2017年3月份,廣州凡蓮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蓮海公司)的業務員劉某某(另案處理)找到隋某某向其推薦申報廣東省高新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在明知**公司在取得知識產權方面、職工人數、凈資產和銷售收入及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全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仍與凡蓮海公司簽訂協議書,隋某某按照要求將**公司的相關原始資料提供給凡蓮海公司,凡蓮海公司就安排相關人員對**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方面的資料進行修改偽造,然后將偽造好的申報資料快遞給犯罪嫌疑人隋某某簽名和加蓋公司公章,凡蓮海公司將偽造好的電子資料通過陽光政務網進行網上申報。2019年5月廣州市花都區科技局告知隋某某申報高新企業時提交的稅務數據與實際數據有出入,劉某某教隋某某出具一份虛假的說明交到科技局應對。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與凡蓮海公司通過偽造的申報材料最終為**公司成功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并獲得30萬元政府補貼款。隋某某按照咨詢合同約定,將其中15萬元補貼款轉給凡蓮海公司。2019年11月26日16時許,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到獅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附:全文

04

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資料等方式,伙同中介公司騙取政府財政補貼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為獲得財政科技補助資金,被告人陳某某與**公司約定,由**公司提供申報代理、咨詢服務,成功后支付政府獎勵額度的50%作為服務費,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公司獲得政府補助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后陳某某支付20萬元服務費給**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資料等方式,伙同中介公司騙取政府財政補貼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起訴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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