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部門負責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單指正職負責人。
02、哪些情況需要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的; 2.辦案人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03、先行登記保存是強制措施嗎?
先行登記保存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兩者相比有如下不同:1.法律依據不同,先行登記保存不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2.保存地點不同,先行登記保存通常保存在當事人或第三人的住所;3.保存期限不同,先行登記保存時間短,只有7天;4.救濟途徑不同,先行登記保存無救濟途徑,不可訴。
04、立案前能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由此,行政機關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05、鑒定結論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檢嗎?
不可以。在日常監督抽檢當中,當事人是通過復檢來尋求救濟的,而在辦案中的檢驗和鑒定結果是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出現的,對該證據是不能進行復檢的。其救濟途徑是陳述、申辯,復議和訴訟,通過提出相反證據等方式維護其權益。
06、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復議訴訟嗎?
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認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有法定事由存在,對本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對其適用行政處罰。當事人可能因此負有改正義務,或者在相關民事權利義務中處于不利地位,從而會對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產生影響,所以,不予行政處罰仍然需要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同樣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07、聽證后改變擬處理決定要重新告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聽證后,即便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時也需要再次告知。是否需要再次告知,主要取決于針對改變的事由當事人是否進行過陳述、申辯。
原則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與最終處罰決定可能存在差異,只有當這種差異會導致相對人不能針對自己的實質性權利進行有效辯解的情況下,才有必要對擬處理決定予以重新告知。
08、催告書何時發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問題的答復》(〔2019〕最高法行他48號)如下:當事人在行政決定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即可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既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后實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前實施催告。
09、加處罰款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罰款的數額;”最高院〔2005〕行他字第29號《關于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應否計算問題的答復》的意見,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于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加處的罰款屬于執行罰,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10、行政機關可以減免加處罰款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行政處罰加處罰款能否減免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9〕82號)如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該規定中“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包括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也包括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強制執行申請后,行政機關不宜減免加處的罰款。
1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在收到催告書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負有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12、行政訴訟過程中能否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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