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商業秘密案件一定要先刑后民?| 知識產權Insight第063期
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的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審理該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近年來,商業秘密案件的原告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進行訴訟,即先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依靠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進行取證,使案件進入刑事公訴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商業秘密案件民刑交叉引發了很多問題,理論上存在“刑事保護優先”以及“民事保護優先”兩種觀點,實踐中法院更多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相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本文分享的案例中,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寧波市公安局認為必沃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并立案偵查,其對立案理由進行說明并函告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寧波市公安局審查的事實涵蓋了本案慈星公司、必沃公司簽訂的《采購協議》、《保密協議》及相關圖紙的內容,與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事實具有重合之處,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罪嫌疑,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并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但是,最高法院二審時,對此有不同觀點。
案例: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
裁判要旨:涉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