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對相關聯的2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進行判決,3名被告人獲刑,其中2名被告人還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音響類附件的生產、銷售活動。這是靖江法院首次發布知識產權判決禁止令。
市民陳軍在我市經營一家音響店,銷售音響及附件,為了吸引顧客、擴大音響銷量,常常采用贈送附件的促銷方式。在網絡交易中,他與浙江省一家電器公司負責人丁強和深圳市一家科技公司職工周宏有了業務往來。陳軍店內的音響附件貼著某品牌注冊商標,而實際上,這些附件是他委托丁強、周宏等人制造出來的冒牌貨。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陳軍與丁強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5545條音響連接線上使用某品牌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近28萬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陳軍還與周宏結伙,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生產的音響藍牙適配器、USB電源適配器上使用該品牌注冊商標。周宏負責設計、測試、檢驗、組裝工作,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5萬余元。
靖江法院認為,陳軍與丁強、周宏等人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三被告人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但陳軍2017年曾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又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觀惡性較深,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據此,靖江法院判處陳軍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周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禁止周宏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音響類附件藍牙適配器的生產、銷售活動;判處丁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丁強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音響類連接線的生產、銷售活動。
據了解,去年11月江蘇省發布《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量刑指引(試行)》,明確對于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據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對生產假冒食品、藥品、農藥、種子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農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宣告緩刑,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以預防被告人再次實施知識產權犯罪。靖江法院為強化對被判緩刑的周宏、丁強的有效監管,預防其再犯罪,首次發布知識產權刑事判決“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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