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由于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這種公開方式稱為使用公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旦證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前,已經處于公眾可知的狀態,就屬于使用公開,其方案不具備新穎性,進而無法主張專利權。而網絡證據,已經逐漸成為證明使用公開的一種主要證據形式。比如說,申請日以前向不特定公眾發了抖音,公開專利的方案。那么就證明,專利的方案在申請日前已經處于公眾可知道狀態。專利權可能被無效,侵權訴訟中被告也可能不承擔侵權責任。
1.網絡證據的固定方法
網絡證據在民事證據類型中通常屬于視聽資料或電子數據,泛指通過網絡儲存、傳播的證據。在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事訴訟《證據新規》中,大多數網絡證據在證據類型上屬于電子數據。基于其技術性較強的特點,網絡證據容易被篡改或刪除,同時容易加密和限制公開范圍,造成取證困難。在作為證據使用時,網絡證據通常需要進行公證或采用可信時間戳等工具進行固化。
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網絡證據固化中,易出現多種形式的瑕疵,導致證據的證明力受到質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曾有法官在2012年左右,統計該院4年內的224個涉及網絡證據的案件,并從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四方面總結了十項主要的證據瑕疵,其涉網絡證據保全公證瑕疵統計表如下[1]。
造成上述瑕疵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首先網絡證據的公證、認定、使用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缺乏明確規制網絡證據公證的法律法規。其次,公證員本身的技術水平和對網絡證據進行公證的經驗存在短板。第三,網絡證據本身的特點。
對于網絡證據的公證,程序步驟問題是影響網絡證據保全公證效力的關鍵,問題多集中為公證方法、環境是否恰當、保全程序步驟是否嚴密、保全內容是否具體等[2]。對于網絡證據保全公證瑕疵出現的原因,主要有網絡證據自身特點決定的取證困難,網絡證據保全知識欠缺,網絡證據保全公證活動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等[3]。
隨著司法實踐中,網絡證據的使用日益廣泛。目前,在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中,網絡證據的公證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很多當事人具有權利意識,自行采用時間戳等新工具固化的證據,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2.網絡證據的公開時間和范圍認定
在很多民事案件,尤其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網絡證據的公開時間和公開范圍的認定往往是爭議的焦點。目前,同類的平臺的修改機制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需要根據具體的平臺機制,進行具體的分析。
首先,一些具有較強公信力的網站提供的永久保存的網頁檔案信息目前具有較強的公信力。此類網站主要有:設立于美國舊金山的非盈利機構互聯網數據庫、微軟必應搜索引擎的定期存檔、可信時間戳驗證中心提供的時間戳服務。對于互聯網數據庫內保存的信息,需要境外或中國香港地區的律師協助取證,并提供公證文件。微軟必應搜索引擎定期存檔的網頁可以自主獲取并進行公證。可信時間戳驗證中心提供的時間戳服務在公開時間上同樣具備較強的證明力,并且費用較進行公證更低。
其次,一些具備較強公信力的網站,例如政府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大型科研院所網站、教育部門網站、知名商業網站等發布的信息相對具備較高的公信力。部分第三方平臺發布時間無法修改,通常能夠得到合理信賴。例如文章開始時提到的騰訊視頻一案,在廣州夢幻宮動漫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愛哆米動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4]:視頻經過公證截取自第三方的騰訊視頻網站,其注明的發布時間具有客觀性,愛哆米公司對于其公司產品的宣傳視頻發布時間有能力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在愛哆米公司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應當合理信賴該視頻的發布時間。無法修改發布時間的平臺還包括微信公眾號、新浪博客、搜狐博客、QQ空間等等。前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后不提供修改,目前微信公眾號提供一次修改機會,但是會在發布日期后公開修改日期。搜狐博客、新浪博客的發布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且無法修改,其公開范圍可以由私密轉為公開,但是無公開時間和公開范圍比較可信。QQ 空間/ 相冊沒有提供修改公開時間的設置方式,其公開時間比較可信。
第三,如果網絡證據形成于不具備較強公信力的網站,其得到支持的概率就會較低。部分網站發布的內容可以自主修改,并無法記錄修改痕跡,例如優酷視頻、網易博客等,其公開時間和范圍同樣無法得到支持。另一種情況是,部分網站存在審核機制,例如百度文庫,在百度文庫上發布文章需要審核,盡管審核時間通常較短,但是,其公開的發布日期并不是公眾所能夠獲取的日期,證據的公開時間和范圍存在瑕疵。
3.常見網絡證據的認定
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在公證不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對于網絡證據的真實性的認定尺度并不嚴苛。公證后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真實性通常能夠得到認定。
對于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筆者查閱了23件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的民事裁判文書。其中20件對方當事人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未持異議,1件法院認為無法證明關聯性未采信該證據,2件盡管對方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是法院基于證據公證沒有瑕疵且對方沒有提出反證,確認了該網絡證據的真實性。
對于視頻類證據,例如抖音視頻證據,往往也受到了對方當事人的質疑。但是,在江蘇振乾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江蘇亮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5]:抖音系一款互聯網環境下短視頻社交軟件,而非某部手機的內部存儲視頻,公證書在已經核實使用手機的來源及機主信息,并對該手機進行現場檢查,且從手機開機、輸入登錄密碼,到登錄抖音賬號再進行相關搜索的整個操作過程均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之下,因此其查找涉案視頻并拍照、錄像的公證過程符合公證程序要求,公證的內容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應視為真實有效。
對于博客類證據,司法實踐中沒有得到支持的案例較多。沒有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包括:證據與待證明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部分博客修改機制決定其不能有效保留修改痕跡,博客發布日期不能得到確認;博主的真實身份無法確認;博客證據的公證過程存在嚴重的瑕疵等。而得到支持的證據,通常公證的材料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且對方沒有提出反證。
對所有類型的網絡證據進行總結,可以得出以下三個結論:首先,網絡證據通常需要公證,并且需要盡可能避免公證過程中出現瑕疵。其次,公證的網絡證據材料需要盡可能完整,同時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第三,作為對方當事人,僅僅提出口頭的質疑是不夠的,需要提出反證。
4.總結和展望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信息和交流都在網絡上進行,這使得網絡證據成為了一種重要的證據類型。網絡證據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視。然而,由于網絡證據的特殊性,其收集、固定和呈現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在收集和使用網絡證據時,應當熟悉司法實踐中的證據認定尺度,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
參考文獻:
[1] 凌 崧,凌宗亮. 網絡證據保全公證的現實困境與完善建議——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實踐為樣本[J]. 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月,第24卷第3期:31-37.
[2] 崔桂清. 淺析網絡證據保全公證[J]. 活力,2019年第3期:246.
[3] 李曉旭. 網絡證據保全公證構建下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J]. 法制博覽, 2021年4月下:110-111.
[4]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630號民事判決書。
[5]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90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我發個抖音居然成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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