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了禁止重復授權原則以及先申請原則。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即“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本文僅結合相關案件,就理解和適用同樣的發明創造中首先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闡述。
一、“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含義
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保護范圍相同。我們知道,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了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禁止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多項專利權,主要是為了防止權利之間存在沖突。
(一)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是指二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法第九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的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因此,與進行新穎性(包括抵觸申請)和創造性對比時將對比文件全文作為現有技術的做法不同,在進行專利法第九條比較或對比時,比對的對象僅限于權利要求。就比較內容而言,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
當然,上文所指的是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與另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比對。實踐中,還有當事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將同一專利的不同權利要求作為比對的對象,據此認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例如,在小熊電器與榮事達“蓋體裝配結構、蒸煮器和電熱飯盒”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案件(第 57227 號)中,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 6 和 10 均包括權利要求 1-5 任何一項所述“蓋體裝配結構”和實現加熱的“加熱本體 3”,兩者無實質上的差異。因此,權利要求 6 和 10 實質相同、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合議組經審查認為,權利要求 6 要求保護一種電熱飯盒,其除了包括加熱本體 3、權利要求 1-5任一所述蓋體裝配結構,也限定了裝配導向部設有第二口部。而權利要求 10 要求保護一種蒸煮器,其只限定了其包括權利要求 1-5 任一所述蓋體裝配結構。因此,兩者相比,無論是主題名稱還是具體組成結構都存在差異,所以權利要求 6 和 10 的保護范圍不相同,不屬于專利法第 9 條規定的情形。
在上述案件中,盡管因其兩項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實質上不同而保護范圍不同,因此不屬于專利法第九條的情形,但筆者對于將同一專利中的不同權利要求作為專利法第九條的比對基礎的做法持保留意見。我們認為,如果一件專利中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應當簡要的要求進行規制。
(二)外觀設計專利以其圖片或照片為準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法第九條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以表示在兩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例如在“椅子靠背(002)”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案件(第 56212 號)中,請求人主張,證據 4 的名稱為椅子靠背,簡要說明中指出其用途是各種椅子的靠背,故就其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而言,其保護范圍不包括圖片上顯示出來的扶手,該產品除扶手之外的靠背與涉案專利完全相同,屬于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同一日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構成重復授權,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第 1 款的規定。
涉案專利立體圖
證據4的立體圖
合議組認為,雖然證據 4 簡要說明第 2 點的確指出其用途是各種椅子的靠背,但在第 3 和 4 點明確指出其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證據 4 包括立體圖在內的所有視圖展示的均是帶有扶手的不包含椅子腿的椅子靠背,即不是完整的椅子,其簡要說明所述的各種椅子的靠背,顯然是指其視圖所示產品可用于各種椅子腿而成為一種完整的椅子產品,解讀不出保護范圍是不包含扶手的靠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能僅依據簡要說明限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其保護范圍主要應由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來確定,證據 4 保護的為帶有扶手的椅子靠背,而涉案專利保護的是無扶手的椅子靠背,二者保護范圍并不相同。專利法第 9 條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就外觀設計而言,是指要求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如上所述,由于證據 4 與涉案專利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因此,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第 1 款的規定。
(三)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能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
在上文中,我們提到,既然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保護范圍相同,那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能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判斷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首先要明確比較的對象。就保護客體的類型而言,發明和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其著眼點在于該技術方案所能產生的技術功能;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方案,其著眼點在于該設計方案所能產生的外觀視覺效果,兩者在保護客體上截然不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可能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一種方便攜帶的橡木桶”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案件(第 60096 號),比較準確完整地體現了上述法理要求。在該案中,請求人主張,本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附圖與證據 2(外觀設計專利) 的專利附圖完全一樣,以上兩個專利均指向同一個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第 9 條第 1 款的規定。合議組認為,證據2不能用于判斷與本專利是否是為同樣的發明創造,請求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四)同一件外觀設計的相似設計不滿足專利法第九條的判斷基礎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法第九條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以表示在兩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例如,在“燈(CL8052A80L)”專利權無效宣告審查案件中,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包括兩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其各項設計的效力是獨立存在的,即每項設計都具有專利權,但是涉案專利的設計 1 和設計 2 是完全相同的,并不是相似設計,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9條的規定。合議組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中,涉案專利的設計 1 和設計 2 屬于同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即涉案專利),并不滿足專利法第 9 條的判斷基礎。
二、但書例外規定需要滿足的條件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其中的“但是”起轉折作用,應屬“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例外情形。在該情形中,同樣的發明創造可以被兩次授予專利權。
在專利法第九條所規定的例外情形中,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獲得發明專利的授權,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一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二是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已經終止的,根據禁止重復授權原則,不得再授予發明專利權。
三、法律適用的優先性原則和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或二十三條的適用,相比于專利法第九條,原則上具有優先性。在專利授權和確權案件中,如果涉案專利和證據的申請日不同,在先申請(或專利)構成抵觸申請或已公開構成現有技術的,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或者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而不是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對在后專利申請(或專利)進行審查或審理。
根據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某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與申請在先的另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為由請求宣告無效的,如果申請在先的專利已構成現有技術或者屬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在先公開在后的專利,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某項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申請在先的另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為由請求宣告無效的,如果申請在先的專利已構成現有設計或者屬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在先公開在后的專利,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但是上述適用的優先性,在個別案例中也有例外。例如,在“智能可調時間和不同亮度等級的驅動電源盒”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案件(第53085號)中,合議組認為,附件 3 的申請人與涉案專利的申請人不同,附件 3 的申請日期在涉案專利之前,因此附件 3 可以用于評述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第 2 款的規定。因此,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在使用狀態下的區別屬于局部的細微的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極其細微。涉案專利設計 1 與對比設計相比,二者實質相同。并且,對比設計的申請人與涉案專利的申請人不同,對比設計的申請日期在涉案專利之前,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第 2 款的規定。
四
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定標準
(一)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判定標椎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法第九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的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判斷時,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某一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應當認為它們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兩件專利申請或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相同,但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同的,應當認為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同。
(二)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在“兩輪滑輪(小)”專利無效審查案件(第 53200 號)中,涉案專利涉及的產品是兩輪滑輪(小),證據 1 也公開了一種“兩輪滑輪(大)”的外觀設計,二者所示產品用途相同,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
涉案專利
證據1
在本案中,合議組認定,對于滑輪類產品而言,整體近似長方形較為常見,但是其端頭以及固定板的具體設計可以有多種多樣的設計變化,容易受到一般消費者的關注。涉案專利與證據 1 相比,端頭封閉或是開放及是否設有外突的調節螺母的差異較大,會為一般消費者所關注,不屬于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覺到的局部細微差異,加上還存在其他不同點,二者不構成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因此,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第 1 款的規定。
結語
在本文中,筆者結合相關案件,闡明了專利法第九條的具體適用中首先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后續還將結合專利審查和審理實際案件,闡釋具體的處理方式,希望對相關從業者處理類似問題有所啟發,不足之處,也敬請指正批評。
(原標題:專利案件中同樣的發明創造 (一)| 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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