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經常與專利打交道,就一定對權利要求書很熟悉,權利要求書對專利文件十分重要,發明人一般都會精雕細琢的用復雜語言去編纂,承擔著劃定權利邊界、公示保護范圍的職能。在專利提交申請時,一般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必不可少,然而,不論是現在的專利實務操作還是專利申請的發展歷史中,權利要求書并不是“都在”的。
簡易的專利申請
在美國的專利申請程序中有一種暫時申請,也叫臨時專利申請,英文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簡稱PPA,是可以不包含權利要求書的,是一種利于申請人快速專利申請占位的程序。
1995年6月,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了這種申請程序,其能夠使申請人快速且以低費用提交申請,法律依據是美國專利法35 U.S.C.§111(b)中規定:臨時申請僅需提供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而對于是否提供權利要求書則無要求,但要能幫助理解專利申請主題。這就意味著無需準備正式、完整的專利申請文本,對于所要提供的說明書甚至不必拘泥于正式的說明書格式,并且可以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
同時,依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19(e),臨時申請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優先權,其期限為自提交臨時申請之日起12個月,12個月到期后,可以再次提交一篇非臨時申請,或者轉換請求書,從而成為正式專利申請,其實這類似中國的本國優先權制度。
由于不包含權利要求書,不算正式申請,不會經過專利局實質審查,也不能再次主張優先權,更主要的目的是方便申請人能夠快速有效低成本的占據優先申請的時機。
對比中國專利制度,專利法第29條規定也依法享有優先權,但仔細閱讀專利法、實施細則或者審查指南就會發現:如果主張優先權,需要提交在先申請的副本,而且優先權主張成功后,在先申請視為撤回,按照常規理解,這個在先申請應該屬于正式申請,必須包含權利要求書。所以,這種簡易申請在中國是不被允許的。
權利要求書的由來
如果再進一步追蹤下專利的歷史發展,就會發現,在最開始的專利申請時,還真沒有權利要求書。
在美國1793年第一部現代專利法中,僅要求發明人在專利說明書的本文中,對其發明進行描述,而不必針對發明的界限進行特別說明,換句話說,在早期的專利申請中是沒有權利要求書的。
根據有記錄的記載,在英國,1807年11月詹寧斯在其專利中首次使用權利要求(Claim)的措辭后,富爾頓也在1811年1月有關汽船發明專利的說明書最后以“我要求保護我的發明”的語式來強調了其要求保護的內容,這也被視為世界上最早的權利要求書,此后,人們會對專利申請進行概括和總結,從而來解釋自己要求保護的界限。
富爾頓的“克萊蒙特”號蒸汽船
直到1836年,專利權利要求一詞首先出現在專利法中,而且直到1870年修改的《美國專利法》才正式賦予了權利要求書的法律地位,至此,專利權利要求正式從說明書中抽離出來成為權利要求書。
隨著專利的不斷演變,到了1952年的專利法修訂,確定了專利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的標準,也就逐步有了如今認識的權利要求書。
如果我們仔細對比一下就發現,中國的專利文本,一般是權利要求書在說明書之前,然而如果看到歐洲或者美國的專利文本,就會發現權利要求書在說明書的后面,如果結合權利要求書的由來,你就明白其中的緣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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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過對權利要求書歷史發展的學習,加深對發明專利申請的理解,做到知其史,懂其理,擔其責,更要學會以一種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專利,以一種開放的心態去認識專利。
(原標題:專利申請,一定有權利要求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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