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不少科研工作者,都非常關心自己的職稱問題,那么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可以評職稱嗎?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是什么?
一、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可以評職稱嗎
從職稱評審條件上來說,實用新型專利常用于中級和副高職稱的評定,參評人署名實用新型專利前四發明人,才有機會得到職稱加分。作為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僅次于第一發明人的位置,雖然不如第一發明人位置重,認可度高,甚至有單認可第一發明人的情況,但就大多數評職稱而言,評中級和副高職稱,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是可以的。
實用新型專利不是含金量最高的專利,有著不如發明專利的地方。當發明專利能評的職稱時,實用新型專利不一定可以。這樣一來,肯定有實用新型專利不能參評的職稱,作為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自然也會失去加分的機會。從這方面來說,實用新型專利第二發明人可以評職稱,但參評人是否選擇這一專利,這一發明人位置,還是要看本單位職稱條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
(一)關于實用新型,有些國家并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
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勵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的創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議》也沒有單獨規定實用新型這一專利類型。
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類型之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三、發明人與專利權人區別
(一)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二)發明人: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人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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