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由此,可見權利要求書于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專利文件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
那么,權利要求書到底該如何撰寫,才能將權利的保護范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避免保護范圍過大或者過小的失誤呢?下面將結合個人的撰寫經驗淺談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方式。
1、獨立權利要求之撰寫
首先,在撰寫之前應當明白的是,獨立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內容是什么?毫無疑問,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內容是一個技術方案,然而,所述技術方案能否撰寫成一個比較合適的技術方案,這是一件難以把控的事情。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在撰寫權利要求之前,必須是先把交底書中的技術方案完整的理解一遍,然后根據交底書中的技術方案所產生的技術效果,總結出所述技術方案所解決的基本問題。獨立權利要求就是圍繞這個基本問題而展開的技術方案。
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的過程中,我曾一度陷入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中,將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修改成適合基本問題的技術方案,以此作為獨立權利要求。然而,這種做法雖然看起來是正確的,但充其量也僅能是形式的符合而已,并非是最精簡且比較適合的權利要求。
因此,不得不提及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記載的法條: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由此可知,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的是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而且僅能是必要的技術特征。任何與解決技術問題無關的技術特征,即使它記載在技術交底書的技術方案中,也只能充當非必要技術特征的角色。也就是說,與解決技術問題無關的技術特征不應當出現在獨立權利要求中。
那么,必要技術特征該如何辨別呢?我個人的做法是,理解完技術交底書中的技術方案后,羅列出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根據基本問題篩選出與基本問題相關的技術特征。這僅僅是第一個步驟,也就是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的開始而已。在此我認為有必要說明一下“開始”的原因。業內很多人都認為經過基本問題的篩選所得的技術特征,就必定是必要技術特征,其實不然。在經過篩選的技術特征當中,其實還存在著些許的干擾特征。只有將這些干擾特征剔除,才能提煉出最適合的必要技術特征。
剔除干擾特征的方式其實是一種自我矛盾的方式。換言之,這種方式是一種自我否定的過程。這種自我否定的過程,是將經過篩選的技術特征一個一個的“拎”出來問自己,這個技術特征對于基本問題的解決是必要的嗎?沒有這個技術特征,剩下的技術特征就不能解決基本問題嗎?經過反復的思考,若得到的答案是這個技術特征不是必要的,則這樣的技術特征就是所謂的干擾特征,應當剔除。
經過干擾特征的剔除,剩下的技術特征就是獨立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了。但是,擁有這些必要技術特征就一定能撰寫出適合的保護范圍嗎?答案可能不是否定,但一定不會是肯定。這種從技術方案提煉出來的必要技術特征撰寫的權利要求,雖然已經是最簡潔的權利要求,但是保護的范圍也可能是最小的。此時,我們需要在這個權利要求的基礎之上將保護范圍擴大,才能得到比較適合的權利要求,也就是最精簡且比較適合的權利要求。
最令人熟知的擴大保護范圍的方式便是上位概念的運用。將權利要求中的某些必要技術特征上位化,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當然,上位概念不能濫用,若將技術特征上位過度,則會導致權利要求不能解決技術問題的嚴重后果。因此,這就要求撰寫人員必須適當的運用上位概念。然而,對于“適當”的把握,我并沒有更好的方法來描述,只能說這只能憑經驗去實施。撰寫的權利要求多了,思考多了,自然而然就能夠把握“適當”了。
2、從屬權利要求之撰寫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記載: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字面意思已經清楚的表明從屬權利要求是對引用的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準確的把握“進一步限定”的含義。
另外,還應理解的是,從屬權利要求既然運用了附加的技術特征,那么,它可能會產生至少一種技術效果,也就意味著從屬權利要求其實也是在解決至少一種技術問題。因此,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應當盡可能以解決一種新的技術問題為標準。換言之,若從屬權利要求沒有解決一種新的技術問題,那么,這樣的從屬權利要求存在的意義并不大。當然,并不是說沒有解決一種新的技術問題的從屬權利要求就不能寫到權利要求書中,而是盡量不要寫。
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流網絡平臺包括順豐平臺、中通平臺、圓通平臺中的至少一種。”,這種分類式的從屬權利要求雖然也是對權利要求1的“物流網絡平臺”的限定,但并沒有解決一種新的技術問題,因此,這種從屬權利要求最好不要寫到權利要求書中進行保護的權利要求。
有些技術方案的內容比較少,從而導致權利要求書中的從屬權利要求的項數比較少,甚至沒有從屬權利要求。這種情況下,有些代理人會采用擴展的方式幫發明人拓展技術方案。我認為,這不僅是一個很大的誤區,而且沒有這樣的必要。對于發明人提供的交底書,我們只需要將發明人的技術方案完整的提煉到一個合適的保護范圍就夠了。畢竟,我們不是發明人,不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并不知道什么特征或者手段能夠替換某些技術特征或者技術手段。
還應當注意的是,不符合自然規律的客體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因此,從屬權利要求應當以符合自然規律為標準。也就是說不符合自然規律的從屬權利要求不應當出現在權利要求書中。
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一審核策略,用于檢測所述商品出庫清單的正確性。”,所述審核策略完全是一種關于人的主觀感受,未涉及到自然規律,缺乏建立在自然規律基礎上的技術特征。因此,這樣的權利要求是不合格的從屬權利要求。
最后,無論是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事實上都有兩個需要注意的點。
一個是權利要求中不應當出現“優選”、“可以”之類不確定的表達;另一個是權利要求的撰寫邏輯一定要非常的清晰,不論是語境還是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都應當有條有理、關系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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