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到微信和QQ等社交軟件,大家應該都很熟悉,也經常在微信朋友圈或QQ空間等上面發布信息。近年來隨著微商的崛起,在微信朋友圈、QQ空間等發布廣告、產品信息等內容的也越來越多,自然會發布某些技術或設計。由于微信朋友圈、QQ空間等具備設置訪問權限或者限某些人員可見等功能,不僅具有公開性,同時還具有私密性。因此,對于在朋友圈、QQ空間等發布的信息,能否構成現有技術或設計,一直頗有爭議。
曾有不同觀點:
有支持的。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浙民終552號判決中的觀點,認為“首先,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種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體,相反卻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微信用戶對于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在主觀目的上也是為了公開與共享,而非隱藏與保密。就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而言,確實存在‘僅好友可見’‘所有人可見’等情形,甚至對于好友也可設置為不可見。但即使信用戶將其朋友圈權限設置為僅對部分好友可見,該部分好友對該微信用戶的朋友圈內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而是可以提供給他人査看,或進行下載、轉發或用于其他公開用途。對于尚未成為特定微信用戶好友的普通社會公眾而言也均存在將其添加為好友進而可獲知其朋友圈內容的可能性;甚至有部分微信用戶可能會允許任何人將其添加為好友,使得其朋友圈內容實際上處于對任何微信用戶開放的狀態。由此可見,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存在被不特定公眾所知的可能”。
有不支持的。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6)粵民終802號判決書中觀點,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為公眾所知’,是指不特定的公眾能夠獲得并知悉現有設計的狀態。首先,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并非對所有網絡用戶公開,其內容僅該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其他人無法通過關鍵詞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檢索查閱。其次,即使對于微信好友,微信用戶也可以通過相關設置,使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無法閱讀其發布的朋友圈信息。…因此,微信朋友圈即使傳播速度較快,但其從根本上仍然有別于博客、微博等對不特定用戶公開的產品,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歐墨門市部、鐘云林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為現有設計的對比文件”。
最高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案件中指出,由于QQ空間兼具公開性與秘密性的雙重特點,在判斷QQ空間相冊內容是否具有公開性時,需要具體考慮涉案QQ空間的特點,對涉案QQ空間的主要用途、圖片的上傳時間、圖片的公開情況等要素進行綜合判斷。
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現有設計)。結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構成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需要具備兩個要件:其一,在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即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其二,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另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在“使用公開”中規定,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由此可見,“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可理解為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該狀態不同于公眾已經實際得知的狀態。這種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只要客觀存在,有關技術/設計就可認為已經公開,至于有沒有人得知或者有多少人實際得知該技術/設計并不影響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認定。
據此,微信朋友圈、QQ空間等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設計的問題,也應根據是否具備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兩個要件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對于是否處于為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該標準可以綜合考慮微信朋友圈、QQ空間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傳時間、信息的公開情況等要素綜合來判斷。
結語: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未申請專利或不想公開的技術或設計切莫在類似朋友圈、QQ空間等發布。有時自己可能認為消息僅部分人可見,有保密條件等,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設計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設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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