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場所和設備法規
國家對于危險物品,場所和設備有具體的安全法規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在緊急情況搶救、安全疏散的設施和預案;工作場所應設置安全標簽和報警裝置,危險作業場所和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維修單位應進行安全訐價和安全資格認可。
4.1化學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
4.1.1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生產化學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并應經過包裝監督檢驗機構的測試或檢查。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嚴格用火管理制度。生產、使用化學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盛裝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生產化學物品的裝置,應當密閉,并設有必要的防爆,泄壓設施。生產有毒物品應當設有監測、報警、自動聯鎖、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業衛生設施。
4.1.2化學危險物品儲存
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經銷商店,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按當地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規定存放。交通運輸部門的車站、碼頭,要修建專用倉庫儲存化學危險物品。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儲存化學物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并不得超量儲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溫、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氣體、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4)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水措施。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4.1.3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禁上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
(2)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3)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業局提出早請,經審查同意并報省級商業廳(局)核發經營許要證。對于已獲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省級商業廳(局)每2至3年要進行一次復查。化學危險物品流通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按照計劃供應;
(2)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經卑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日常生活需要的日購量不超過500g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學危險物品,可以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4.1.4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能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火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廠具。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裝運化學危鹼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必須執行上述規定要求外,還要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2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與維修
4.2.1起重機械的設計與制造
起重機械的設計與制造要遵循以下規定:
(1)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所在地區的省勞動部門備案。
(2)起重機械的制造,必須先取得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生產部門的安全認可。因特殊情況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前段時間,必須先將設計方案,主要構造圖紙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區地市安全生產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3)起重機械的制造單位對產品的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后,應向所在地區的省級安全生產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并將取得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列入隨機文件。
(4)研制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將各機構和系統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安全裝置及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論證等有關資料報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生產部門審查批準后,經起重機械行業檢驗,對樣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安全檢測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生產部門申請安全認可證書。
(5)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
4.2.2起重機械的安裝與維修
起重機械的安裝與維修實行安全認可制度,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向所在地區的省級安全生產部門申請安全認可,并取得安全認可證書,才能從事起重機械的安裝修理工作。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求提交起重機主要技術參數時,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參數,應將經承擔改造或修理任務單位的技術總負責人審批的安全技術方案和計算資料,報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生產部門備案,起重機械安裝、維修的安全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在使用前需向所在地區地、市級安全生產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由使用單位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跨省區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生產部門的安全認可證書到施工所在地區的地市級安全生產部門備案。
4.3爆炸危險場所的評價
爆炸危險場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可評價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也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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