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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認證審核相關方應遵守的部分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摘要

   日期:2024-10-01 16:37:15     來源:ISO9001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911    評論:0
核心提示:ISO9001認證審核相關方應遵守的部分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摘要ISO9001認證審核相關方應遵守的部分現行法律法規條

ISO9001認證審核相關方應遵守的部分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摘要

ISO9001認證審核相關方應遵守的部分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公布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七十四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
第六條 ……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奧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十六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月6日 國務院令第53號發布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  
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四、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 ----2000.7.11公布
第十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地方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一)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二)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其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服務、工程建設等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和明示采用的標準。……
第十八條 產品應當有產品標準。不采用推薦性產品標準或者沒有相應的推薦性產品標準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禁止無標準生產。
產品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完整、正確地反映產品特征、特性指標和檢驗、試驗方法;有相應的推薦性標準的,其主要技術項目的設置應當與推薦性標準一致。
第十九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
受產品使用者委托加工、定作的產品,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或者樣品實物標準執行;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產品生產者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名稱。……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所執行的產品標準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標準相符。產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從事交通運輸、旅游、娛樂、餐飲等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標準提供服務。沒有相應的服務標準的,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按照自愿原則,組織經營者聯合制定本行業的服務標準,作為提供服務的質量依據。
禁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筑材料。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通過, 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有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通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發布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第七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十、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6.29發布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示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十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2005.7.1實施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005.7.9公布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第五條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三十三條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標注標志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9.15公布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八十六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十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5.9.1 公布
第四條 ……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產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八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
……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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