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一)發生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被處以嚴重行政處罰(按自由裁量高限為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二)5年內實施2次以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三)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權同一專利權的;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
(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專利、商標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隨縣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湖北省《關于進一步強化全省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湖北省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導向的營商環境,促進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與知識產權工作有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隨縣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專利獎及其他知識產權獎勵的我縣企業、法人等主體列入“紅名單”管理,在縣政府相關網站等進行公示,予以宣介激勵,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項目,以及專利獎等各類獎勵和表彰。
第六條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一)發生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被處以嚴重行政處罰(按自由裁量高限為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二)5年內實施2次以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三)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權同一專利權的;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
(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專利、商標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第七條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信息在縣政府相關網站公開,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等網站,實施下列懲戒:
(一)將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給予書面警示,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敦促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
(三)失信行為存續期間,取消其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專利獎勵等項目申報資格;
(四)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取消省、市、縣專利補助等優惠措施;
(五)對專利嚴重失信行為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38個部門單位聯合下發的《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02號)實施聯合懲戒,對商標方面嚴重失信行為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對聯合懲戒對象由各部門按相關規定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第八條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信息: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個人身份證號(隱去月、日號碼段);
(二)主要失信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四)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納入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1年,“紅黑名單”納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紅榜名單以自主申報為主,由隨縣市場監督管
理局相關責任股室初審后,提交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審批。對于符合“紅名單”要求的,通過縣政府相關網站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對擬列入知識產權“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由隨縣市場監管局相關責任股室初審后,提交隨縣市場監管局主要領導審批。“黑名單”通過書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結果和提出異議的途徑等內容。擬列入知識產權“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認為其列入結果有誤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結果告知后,5日內向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依據。
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并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核實無誤的,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經審核認定的“黑名單”,經隨縣市場監管局主要領導簽署同意后,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網頁對外公布,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布。
第十二條失信主體應對失信行為應積極整改,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制度,認真學習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重塑社會信用。
第十三條信用修復由社會法人向依法處理其失信行為的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做出信用處理的部門認為其已經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后,將修復結果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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