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印發《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一是明確了省質檢中心的建設方向。省質檢中心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和創新屬性,聚焦全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提供高端產品檢驗檢測服務,推動質量提升、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是拓展了省質檢中心的建設范圍。建設主體由原管理辦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機構拓展為省內具有法人地位的檢驗檢測機構。
三是加強了省質檢中心的考核管理。省質檢中心應當保持省內領先、國內先進的技術能力。對于在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能力驗證中不能符合相關要求,以及在運行過程中場地、設備、人員已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或者產業發生重大變化的省質檢中心,采取限期整改、調整、退出等措施。
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檢中心)建設管理,構建具有安徽特色的檢驗檢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公共技術服務水平不斷提升,依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質檢中心是指由省內具有法人地位的檢驗檢測機構承建,經省市場監管局認定的檢驗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三條省質檢中心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和創新屬性,聚焦全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提供高端產品檢驗檢測服務,推動質量提升、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質檢中心的活動本身不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為維護公平競爭的檢驗檢測市場秩序,名稱統一為“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質檢中心的批籌、驗收和監管。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質檢中心的申報籌建、申請驗收、運行指導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籌建
第六條 申報籌建省質檢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產業應當是區域支柱產業或優勢產業,具備較大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產業集聚度,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公共安全、填補空白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領域申請;
(二)申請省質檢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具有所申報領域1年以上第三方檢驗檢測經歷;
(三)申請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省質檢中心建設規劃,并明確土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人才等基礎資源能夠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明確支持;
(四)申請機構應當擁有或計劃配置與籌建領域相適應的先進儀器設備、試驗環境,鼓勵優先使用國產儀器設備;
(五)申請機構應當具備與籌建領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其中關鍵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六)申請機構檢測項目設置應當特色鮮明,滿足覆蓋其名稱對應的85%以上的產品或項目;
(七)對于布局比較完備的傳統產業,推動區域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專業協作,避免重復建設。對于國家和省重點支持的科技和產業前沿領域,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七條 申請機構應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審核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籌建省質檢中心的書面請示、可行性研究報告、產品分類表及相關標準目錄、申請機構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現有及擬購置設備清單、地方政府支持文件,以及經過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論證的籌建任務書等。
第三章 批準籌建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省質檢中心籌建申報材料的初審、可行性論證、核查和推薦上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復審。對不符合籌建要求或材料申報規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經審查符合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組現場論證。
第十條 現場論證主要聽取申請機構籌建準備情況匯報,核實省質檢中心的技術能力、產業基礎和地方政府支持等內容。現場論證結束后,專家組出具論證意見并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專家意見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報的籌建任務書進行研究。符合條件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后批準籌建。
第四章 申請驗收
第十二條 省質檢中心一般應在批準籌建后18個月內完成全部籌建任務,并通過省市場監管局驗收。對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實驗室改造)任務的省質檢中心,籌建期可延長至36個月。 對無法完成籌建任務的省質檢中心,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籌建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至少提前2個月,由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驗收書面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具體的延期驗收時間,經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驗收,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四條省質檢中心申請驗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資質認定,并具備良好的管理運行機制;
(二)具備省質檢中心名稱對應的85%以上產品或檢驗項目的檢測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經到位;
(四)在籌建期內完成全部籌建任務,并進行總結和自查,達到籌建預期目標;
(五)擁有與開展檢驗檢測、科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團隊人員不少于15人、且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占檢驗檢測人員比例不低于40%;至少有1名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作為學術帶頭人。
第十五條符合驗收申請條件的省質檢中心,向所在地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由所在地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審核后,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六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驗收書面請示、驗收申請表、籌建任務書中產品范圍、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地方政府支持落實情況、技術帶頭人情況、有關科研項目、標準、論文、專利清單及相關材料等。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復審。對不符合驗收要求或材料申報規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經審查符合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組現場驗收。
第十八條 現場驗收主要核實省質檢中心的技術能力、科研能力、科技團隊建設和地方政府支持等內容。現場驗收結束后,專家組出具驗收意見并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專家意見和驗收材料進行研究。符合條件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后予以認定。驗收不合格的,市市場監管局督促申請機構限期整改,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整改結果,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省質檢中心籌建任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省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省質檢中心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跨市異地實驗室);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單獨以省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等政府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省質檢中心能力建設進行年度考核。省質檢中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上年度書面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將省質檢中心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和消費者對省質檢中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保持省內領先、國內先進的技術能力。對于在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能力驗證中不能符合相關要求,以及在運行過程中場地、設備、人員已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或者產業發生重大變化的省質檢中心,采取限期整改、調整、退出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申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省質檢中心名稱并公布,依托法人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籌建省質檢中心:
(一)出現嚴重質量工作問題或存在嚴重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行為以及出具超范圍檢驗檢測報告、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二)檢驗檢測資質依法注銷或被撤銷、吊銷的;
(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等工作任務時出現工作質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
(五)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確系工作質量或服務問題,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違法違規活動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八)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起30日之后施行,《安徽省市場監管系統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皖市監辦發〔202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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