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執行主體是指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主體,比如在軟件通信,以及工藝流程等專利中,每個步驟的執行主體是什么,不同步驟之間的執行主體是否相同,這對后面專利是否能夠授權、以及侵權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明確執行主體是專利撰寫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然而,我發現很多人在撰寫申請文件過程中,好像并不怎么在乎執行主體是什么,不管是在權利要求書中還是說明書中,都沒有清楚限定執行主體。而且有些代理人在寫說明書的時候,沒有站在設備(執行主體)的角度上去撰寫,是站在用戶的角度是撰寫的,比如寫“用戶點擊設備的按鈕,得到控制指令”。個人覺得,不管是在權利要求書中,還是說明書中,執行主體是否清楚,是否合適都會影響到技術方案是否清楚,以及后面侵權判定過程中的侵權比對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387號判決中明確指出,當權利要求存在多個可能的執行主體解釋時,應以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唯一確定的技術特征作為判定依據。這從司法實踐層面印證了執行主體明確性的法律必要性。
下面將從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兩個方面來討論一下執行主體的撰寫。
1、權利要求書中的執行主體
①是否撰寫執行主體
個人并不覺得一定要寫執行主體或者不寫執行主體,因為要不要寫執行主體,是由所撰寫的方案決定的,即是否需要寫明執行主體取決于技術交互的復雜度。如當存在多個設備交互(即多端交互)時,如果不寫執行主體,可能就會導致權利要求的方案不清楚,這時候是要把執行主體寫出來,但是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把執行主體寫出來,即在權利要求書中明確執行執行主體的方式并不唯一。當權利要求書中的方案不涉及多端交互時,那么在權利要求方案清楚的基礎上,可寫執行主體,也可以不寫執行主體。
②單側撰寫原則
在權利要求書中明確執行主體的過程中,如果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涉及到多端交互的技術方案,則要注意單側撰寫原則;而如果整個方案只涉及到一個電子設備,但是整個方案所要保護的是電子設備里面不同部件之間的數據交互,這時候在撰寫的過程中可以以電子設備為執行主體,也可以確定電子設備中的其中一個部件為執行主體,當確定電子設備中的其中一個部件為執行主體時,同樣要注意單側撰寫原則,此時,在一套權利要求書中,建議都以該部件為執行主體。
注意,在多端交互的技術方案中,當同一個部件或者組件同時存在多個設備中時,要限定清楚當前所要描述的部件或者組件是那個設備中的,避免不清楚。
例1:A設備和B設備交互過程中,A設備和B設備都是具備輸入功能的,但是在某個場景下,需要調用B設備的輸入法在A設備中進行信息輸入,那么在撰寫權利要求過程中,就要限定清楚這個輸入法是那個設備的,要不然可能就會導致方案不清楚,即不清楚在A設備中進行信息輸入時所調用的輸入法是A設備的,還是B設備的,這樣就容易導致方案不清楚,而且如果說明書也沒有解釋清楚的話,審查員可能會認為在A設備中進行信息輸入時所調用的輸入法是A設備的,因此可能會導致這個專利無法授權。
③執行主體層級的一致性
很多通信軟件相關的專利都會存在方法項和虛擬裝置項,在方法項中,會出現一些部件,這時候要注意對這些部件的命名,注意這些部件和方法項執行主體、以及虛擬裝置項的這個裝置是否屬于同一層次,同一規模。
例2:權1(方法項)為:所述圖像處理方法應用于A設備,所述方法包括:通過所述A設備中的攝像裝置獲取圖像。
權7(虛擬裝置項)為:所述圖像處理裝置包括:圖像獲取模塊,用于通過所述A設備中的攝像裝置獲取圖像。
請考慮,權7中的圖像處理裝置和權1中的攝像裝置是否處于同一層次,同一規模。如果權7中的圖像處理裝置和權1中的攝像裝置處于同一層次,同一規模,那么是否意味著圖像處理裝置也是A設備中的一部分;如果權7中的圖像處理裝置和權1中的攝像裝置不是同一層次,同一規模,那么個人認為當前這樣撰寫就會有點問題。
例3:一種手勢檢測方法,應用于手勢檢測模型,所述手勢檢測方法包括:通過相機采集圖像,通過手勢檢測模型進行特征提取。
這里寫手勢檢測方法應用于手勢檢測模型,可以認為執行主體是手勢檢測模型,然后手勢檢測模型通過相機采集圖像。正常理解,這個方案中不是模型通過相機采集圖像,而是相機采集到圖像后,將圖像輸入到模型中進行特征提取。手勢檢測模型通過相機采集圖像,然后進行特征提取(方案1),和通過相機采集到圖像后,將圖像輸入到手勢檢測模型中進行特征提取(方案2)是兩個不同的方案。若方案1授權后到了侵權判定環節,則只要手勢檢測模型不采集圖像,那么就不侵權。
④不同權項(步驟)之間執行主體的一致性和關聯性。
注意不同獨權的執行主體是否要保持一致。進一步地,還要避免在權利要求書撰寫過程中更改執行主體,且注意避免在權利要求書撰寫過程中,對同一步驟采用了不同的執行主體。如若以處理器作為執行主體,則避免混用"攝像頭執行圖像采集"與"處理器執行圖像采集"的矛盾表述。
例4:權1-8的執行主體是穿戴設備,權9保護的是一種計算機設備,權10是存儲介質項。這個方案不涉及到多端交互,所以權9本意上要保護的穿戴設備,可能是代理人在撰寫的時候沒有更改模板,導致方法項的執行主體(穿戴設備)和設備項的執行主體(計算機設備)不一致。
例5:權1-5的執行主體是A設備,權6-9的執行主體是B設備,權10保護的是一種計算機設備,包括存儲器和處理器;所述存儲器用于存儲計算機程序;所述處理器,用于執行所述計算機程序并在執行所述計算機程序時實現如權利要求1至5或6-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梢赃@樣寫,但是說明書要解釋清楚計算機設備和A設備、B設備之間的關系。
2、說明書中的執行主體
不管是涉及多端交互的技術方案,還是不涉及多端交互的技術方案,都是要寫清楚執行主體的,特別是在多端交互的技術方案中,要明確各個步驟的執行主體是什么,避免技術方案不清楚。在說明書中寫清楚執行主體并不是說每個步驟都要把執行主體寫出來,明確執行主體的方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某個技術方案只涉及到一個設備,即只有單一的執行主體,此時可以在撰寫說明書實施例之前,寫清楚這個技術方案的執行主體是什么,而在后面撰寫具體實施例時,省略執行主體,當然也可以在撰寫具體實施例時,把執行主體寫清楚。
在說明書撰寫過程中,是要站在設備或機器(執行主體)的角度的,說明書的內容可以包括站在用戶角度去撰寫的內容,但是一定要有站在機器的角度去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站在用戶的角度去撰寫只是為了補充說明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便于閱讀者去更好的理解技術方案。以下提供兩個案例便于理解。
例6:用戶通過傳感器觸發操作,如用戶將手指靠近傳感器,以一定的模式進行運動,從而觸發操作。
例7:說明書中寫“用戶佩戴手環獲取圖像”,這里不清楚是用戶獲取的圖像,還是手環獲取的圖像,還是想表達,用戶佩戴手環后,手環就會獲取圖像。
在例6中,沒有站在設備的角度去寫實施例。在例7中,用戶也可以理解是一個執行主體,手環也可以理解是一個執行主體,可能有人會說,即使寫成“用戶佩戴手環獲取圖像”,一般人都能理解是用戶佩戴手環后,通過手環來獲取圖像,但是專利申請文件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文件,應該嚴謹,清楚,無歧義。比如,可以寫成“當用戶佩戴手環后,用戶可以點擊手環中拍攝按鈕。當用戶點擊手環中的拍攝按鈕時,手環會檢測到用戶的點擊指令,啟動手環中攝像頭,通過攝像頭獲取圖像”。在該描述中,即存在站在用戶角度去撰寫的內容,也包括站在機器的角度去撰寫的內容,即采用“設備執行動作+用戶操作觸發”的雙線敘事結構。
關于專利執行主體的撰寫還可以從很多方面去考慮,上述只是本人在從業過程中對執行主體的一些粗淺思考,僅為促進討論和交流,希望能對大家對執行主體的撰寫思考有一點幫助,若有不同意見也歡迎評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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