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科技成果轉化“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投資管理辦法
01
— 總 則 —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進一步支持秦創原科技成果轉化先行區建設,培育新質生產力,根據《陜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十條措施(試行)》(陜政辦發〔2022〕43號)、《陜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轉化“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投資工作指引(試行)》(陜科辦發〔2023〕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符合咸陽市重點產業領域,具有發展前景,處于從中試到生產線中間階段,需要“二次開發”、成果熟化、中試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模式,在“先投”階段,財政資金以科技項目形式向企業投入,支持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約定后期轉化為股權的條件;在“后股”階段,被投企業實現市場化股權融資或進入穩定發展階段后,達到轉股條件時,按照約定將投入的財政科技資金轉換為企業股權,并按照“適當收益”原則退出,形成財政資金循環運行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陽市實施“先投后股”的財政科技資金及其他資金。
第五條 “先投后股”模式,作為引導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加速器,遵循“政府主推、創新引導、權責清晰、公正透明”的原則,嚴格進行組織和管理。
02
—運行機制 —
第六條 實施主體
咸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需求,編制“先投后股”項目資金預算,管理實施“先投后股”各項工作。
咸陽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編制的“先投后股”項目資金預算,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及年度資金規模,核定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咸陽市財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陽財金公司”),充分發揮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公司作用,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設立咸陽財金先投后股合伙企業(也可依托現有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咸陽財金投資主體”),管理“先投后股”項目資金。在“先投”階段,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業撥付項目支持資金;在“后股”階段,作為持股主體,開展股權轉化、持股管理、風險防控、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支持對象
(一)支持成果轉化模式
1.符合“三項改革”實施范圍的高校、科研院所團隊,以自有科技成果設立的企業進行成果轉化;
2.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過購買專利、聯合研發等方式進行成果轉化;
3.其他科技人才創業團隊,以自有科技成果設立企業進行成果轉化。
(二)申報主體需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是在咸陽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納稅,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符合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模式,以自有科技成果設立的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6年,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進行成果轉化,企業申報時凈資產不低于200萬元(含),且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未超過2000萬元(含);
3.申報企業創始股東實繳資金不低于申報項目預期總投入的10%;
4.項目符合構建咸陽市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要求和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的開發價值及產業化前景,商業計劃及技術路線清晰,實施方案合理;
5.項目相關知識產權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和糾紛;
6.項目負責人具有豐富的技術服務和產品開發經驗,良好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創業基本素養,對產品市場前景有清晰的認知,無違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影響項目實施的未決訴訟;
7.項目申報單位或技術核心團隊擁有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給予優先支持。
第八條 實施方式
(一)先投階段。先期以科技項目資金形式,通過市科技局向項目承擔企業提供支持,由市科技局、咸陽財金投資主體與項目承擔企業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后期轉股條件和轉股后應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意愿引入第三方股權交易中心以認股權證方式實施。科技項目支持資金投入項目承擔企業后,原則上應在2年內(轉股期)實現轉股,未達到轉股條件的,經市科技局審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二)后股階段。當項目承擔企業達到轉股條件后,咸陽財金投資主體核查企業經營情況并提出轉股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批后,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簽署《股權投資協議書》,以增資形式完成股權投資轉化。原則上轉股后持股期不超過7年,其中后2年為股權退出期。
第九條 轉股條件
項目支持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后,達到以下條件之一,即認定為達到轉股條件: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公示機構投資項目承擔企業;
(二)項目承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實現銷售,且累計銷售收入超過200萬元(含);
(三)達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通過條件;
(四)其他經市科技局審批認定的情況。
達到轉股條件(一)或(二)即視為項目驗收通過,市科技局不再對該項目組織項目驗收,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后直接給出通過驗收的意見。達到轉股條件(三)或(四)的項目按照《咸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咸陽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十條 轉股數量
科技項目支持資金轉化為股權的數量和持股比例在“先投階段”簽訂的《項目合同書》中進行約定,具體參照以下標準執行(轉股數量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四位):
1.符合第七條(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模式,以自有科技成果設立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如創始股東實繳資金與申報項目預期總投入之比為10%,轉股時咸陽財金投資主體獲得項目承擔企業20%的股權;創始股東實繳資金與申報項目預期總投入之比在10%的基礎上每增加1%,轉股時咸陽財金投資主體獲得項目承擔企業的股權在20%的基礎上相應減少1%,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
2.符合第七條(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模式,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進行成果轉化的,對項目承擔企業進行資產評估,以科技項目支持資金與資產評估結果之比作為轉股比例,轉股后咸陽財金投資主體獲得項目承擔企業的股權最高不超過20%(含)。
第十一條 支持標準
單個科技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該成果轉化項目預期總投入的50%,且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支持資金轉股后,咸陽財金投資主體不成為被投企業第一大股東。
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分期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即簽訂《項目合同書》后撥付支持資金的70%。項目承擔企業提前轉股的,一次性撥付剩余資金。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支持資金的30%并轉股,項目驗收不通過的,結余和未按規定使用的資金,返還“先投后股”項目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 獎勵機制
為提高企業成果轉化積極性,盡快推進產品進入市場創造經濟效益,設置轉股獎勵機制:
(一)轉股獎勵機制
1.項目承擔企業在轉股期限內,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且估值在1億元(含)—2億元(不含)的,則《項目合同書》原約定的轉股數量減少1/2;估值在2億元(含)以上的,則《項目合同書》原約定的轉股數量原則減少3/4.
2.項目承擔企業在轉股期限內,科技成果轉化產出的產品或服務累計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的,則《項目合同書》原約定的轉股數量減少1/4;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以上的,則《項目合同書》原約定的轉股數量減少1/2.
3.項目承擔企業在科技項目支持資金投入1年(含)以內達到轉股條件并轉股的,則《項目合同書》原約定的轉股數量減少1/4.
4.成功轉股的企業作為市科技局重點支持企業,在后續發展中優先給予支持。
同時滿足2條以上轉股獎勵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轉股獎勵。
(二)股權退出獎勵機制
咸陽財金投資主體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后形成收益的,部分收益可獎勵給對應被投企業成果轉化核心團隊。
第十三條 項目變更、撤銷、終止
(一)先投階段內,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不得變更,如出現項目負責人變更或其他重大變化情形,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項目可繼續實施。
(二)先投階段內,有下列情形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項目承擔企業應當主動向市科技局申請撤銷項目,停止研發活動: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
2.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失去意義;
3.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
4.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
5.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情形。
(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強制終止項目,向項目承擔企業發出項目終止書面通知:
1.財政資金撥付后6個月內,項目未實質性實施;
2.經核實企業或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大變故,且企業未及時上報,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3.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4.經核實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紀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
5.其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
03
—職責分工 —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編制“先投后股”專項資金預算,配合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征集、項目申報、形式審查、項目評審及現場考察,建立項目儲備庫;
(三)研究確定項目立項,組織開展公示,組織簽訂《項目合同書》《股權投資協議書》;
(四)組織項目的實施管理、中期評估、驗收、監督檢查、變更、終止和撤銷等工作,開展項目科研誠信管理;
(五)組織項目資金撥付和指導股權轉化、投后管理、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對咸陽財金投資進行考核,協助市財政局核定管理費用標準,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七)為撬動資金規模,適時引入省級國有投資平臺,共同開展咸陽市“先投后股”工作。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核定“先投后股”專項資金預算,并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二)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咸陽財金公司主要職責
(一)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設立“先投后股”項目專項資金賬戶,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項目形式審查、項目評審工作,開展盡職調查,提出項目儲備庫建議;
(三)配合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股權投資協議書》,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承擔企業撥付資金;
(四)開展先投階段服務跟蹤、提出持股建議等工作,為持股企業提供運營管理、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五)對成功轉股的企業,按照國有股權管理規定等要求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開展股權轉化、持股管理、風險防控、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運行和股權管理情況,配合做好與項目相關的其他工作;
(七)配合省級國有投資平臺,共同開展咸陽市“先投后股”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企業主要職責
(一)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配合簽訂《項目合同書》,規范合理使用資金,按期完成績效目標任務,及時提交相關信息資料;
(三)建立健全內部項目管理制度,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經費管理、人員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進展及問題;
(五)保證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積極配合開展盡職調查、現場考察、中期評估、項目驗收工作;
(六)滿足轉股條件后,配合咸陽財金投資主體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書》,開展股權轉化和股權登記工作;
(七)配合做好與項目相關的監督檢查、投后管理、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04
—工作程序 —
第十八條 “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項目立項、項目實施、股權管理三個階段,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一)項目立項階段
1.預算編制與專項資金設立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設立咸陽市“先投后股”項目專項資金,納入市科技局年度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先投后股”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盡職調查、價值評估、專項審計、認股權證、投資退出等相關費用,從“先投后股”項目專項中據實列支。
2.項目申報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申報。
3.形式審查
市科技局組織對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相符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對于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
4.項目評審
市科技局對入庫的項目按產業領域進行分組,以現場答辯的方式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產業化前景等進行會議評審。
5.實地考察
市科技局組織咸陽財金投資主體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開展實地考察,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市值評估,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6.項目立項和簽約
市科技局研究確定擬資助項目清單、金額,組織開展公示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對通過立項的項目,市科技局、咸陽財金投資主體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
(二)項目實施階段
7.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資金申請,將“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撥付至咸陽財金公司,咸陽財金公司投資主體根據《項目合同書》約定,將支持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
8.項目實施
項目承擔企業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計劃組織實施項目,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及市場推廣等工作,按照相關規定規范使用支持資金。
9.中期評估
項目實施滿12個月后,由市科技局按《項目合同書》約定組織開展項目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合格的,繼續給予相應支持。對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督促項目承擔企業及時調整或取消后續支持。
10.項目驗收
轉股期結束1個月內,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合同書》約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結余資金返還“先投后股”資金賬戶。對提前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指標且已實現轉股的企業不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報市財政局備案,并書面通知咸陽財金公司。
(三)股權管理階段
11.股權轉化
在項目達到約定的轉股條件后,咸陽財金投資主體提出轉股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批后,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內容,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書》,以增資形式完成股權投資轉化(或認股權證方式),并完成股權登記手續。
12.投后管理
轉股后,咸陽財金投資主體行使股東權利,開展持股管理、風險防控等工作。咸陽財金投資主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先投后股”資金運行情況,如發現被投企業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或發生投資協議重大違約等風險問題,應及時報送專報。
13.股權退出
根據被投企業發展情況,咸陽財金投資主體在持股期內擇機開展股權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轉讓、減資、股東回購、并購重組、掛牌上市、清算等。原則上轉股后持股期不超過7年,其中后2年為股權退出期。股權退出、被投企業分紅收回取得收益扣除獎勵資金后,返回至“先投后股”項目資金賬戶,繼續用于開展“先投后股”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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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與評價機制 —
第十九條 堅持“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經市科技局研究確定的立項項目,不以項目損益作為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考核依據或責任認定依據。若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承擔企業應退回結余資金,不按約定時間退回的,市科技局將項目承擔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納入科技誠信黑名單,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包括法律訴訟等方式追繳資金。
第二十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于其他涉及責任問題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對相關主體予以免責,且在相關考核中不作負面評價:
(一)未違反禁止性規定。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沒有明令禁止,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省級和市級決策部署精神;
(二)未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咸陽市產業布局規劃;
(三)符合“先投后股”資金投資方向和要求;
(四)相關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或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
(六)對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七)其他經認定符合盡職免責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咸陽財金投資主體應當建立項目投資運作管理機制,盡職調查、投后管理和股權退出等參與實施人員應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獨立、客觀、公正地報告所發現情況。
第二十二條 咸陽財金投資主體、項目承擔企業應切實強化內部控制,按照“放管結合”要求,優化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為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良好環境;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先投后股”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對“先投后股”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重點關注帶動科技成果轉化數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形成專利數量、帶動投資規模、帶動就業人數等社會效益指標。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年度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內部治理、盡職調查、投資實施和投后管理4個方面。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按年度從“先投后股”項目資金中提取,當年度管理費根據上年度考核結果提取,基礎管理費為上年度“先投后股”項目實施、股權管理總金額的2%。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90分以上)提取1%獎勵性管理費,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60分以下)核算扣減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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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
第二十五條 保障支持措施
(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可出資參與“先投后股”,財政資金部分可與社會資本做結構化安排,給予讓利支持;投資“先投后股”項目的基金管理機構可優先享受咸陽市相關投資獎勵、投資風險分擔政策;
(二)服務企業快速發展。通過風險補償、補助獎勵等政策,建立“政銀保擔投”聯動機制,運用創新型產品支持被投企業;受托管理機構協助被投企業規范法人治理和內部治理、對接政府和相關行業協會政策及產業資源、拓展融資渠道,以優惠待遇提供自身運營的各類財政金融產品和服務;成功轉股的企業如申報市科技局其他計劃項目且符合標準的給予優先支持;
(三)豐富股權退出渠道。將“先投后股”轉股企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撥改投”、天使基金儲備項目庫予以優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轉股企業納入咸陽市上市后備企業庫,對被投資企業提供上市輔導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先投后股”項目儲備庫情況,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資金規模,支持咸陽市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在“先投后股”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未涉及的情形或問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解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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