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將對評審員實施分級管理,該《辦法》試行期限為5年。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規范技術評審行為,根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員、技術專家。
評審員是指經所屬單位推薦,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考核和確認,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單位選派從事廣東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活動的人員。
技術專家是指經所屬單位推薦,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單位選派,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進行專業評價和指導的人員。
第三條 省局負責評審人員的統一管理,負責建立評審人員的培訓、考核、使用等管理制度,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工作開展政策指導和監督。
必要時,省局可組織成立評審專業組協助對各個領域的評審員實施日常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廣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審查中心)受省局委托,負責評審人員培訓、考核、選派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評審,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章 評審人員管理
第五條 評審員應當能夠獨立承擔相關領域的評審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水平的技術能力;
(二)熟悉檢驗檢測專業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從事檢驗檢測及其相關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資質認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能夠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四)熟悉計算機操作,熟練使用資質認定評審相關業務系統;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具有良好語言表達和交流能力;
(七)能夠保證接受選派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
(八)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六條 評審員所屬單位應負責本單位推薦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確保推薦人員的技術能力及所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保障其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
第七條 評審員實施分級管理制度。
主任評審員:具有較高的管理、技術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交流能力,熟練掌握資質認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精通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評審要求,熟悉檢驗檢測機構運作,可作為評審組組長組織開展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配合主任評審員獨立完成對應專業評審工作的人員。
實習評審員:初次取得評審員資格,需要在主任評審員或評審員指導和幫助下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不能獨立實施評審。
第八條 評審員晉級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評審員晉升主任評審員:
1.作為評審員至少參加10次及以上的現場或遠程評審,其中至少2次為首次評審或復查換證評審;
2.遵守評審員行為準則,在評審工作中切實履行職責,未發現查證屬實的投訴,無違法違規行為;
3.年度評價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二)實習評審員晉升評審員:
1.作為實習評審員參加5次及以上的現場或遠程評審;
2.年度評價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條 省審查中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制定考錄、晉級計劃,并組織新、晉評審員的培訓、考核、注冊,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考核,結果由省局批準通告。
第十條 評審員注冊有效期一年。已注冊的評審員每年按規定時間辦理年審,年審通過的,注冊有效期延續一年,年審不通過或逾期未辦理年審的,不再予以注冊。
第十一條 省審查中心按照評審員級別、評審領域和專業進行分類管理,根據評審員資歷經歷、評審工作、繼續教育和個人信息變化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評審員應主動如實做好個人信息報告工作,對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個人信息有變化的應及時向省審查中心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省審查中心應要求評審員所屬單位每年統一將本單位評審員情況報省審查中心。
第十二條 評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冊:
(一)身體狀況不能適應相關工作、個人原因長期無法承擔評審任務的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二)專業技術領域已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的;
(三)連續無故未參加省審查中心選派的評審工作的;
(四)3年內未參加省審查中心組織的有關培訓、考試或相應測試的;
(五)違反評審員管理要求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的。
評審員再次注冊時原則上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個別評審領域確需的,已退休評審員可在原單位返聘的情況下再次注冊,再次注冊時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十三條 省審查中心對評審員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培訓形式包括集中授課、現場觀摩、會議研討和在線培訓等。評審員應按照要求參加培訓,以保證持續符合評審員要求。
第三章 評審人員職責和行為準則
第十四條 評審員按本辦法考核合格并予以批準通告后,方可從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工作。評審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評審準則及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一)評審組長負責技術評審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務,溝通、協調、控制技術評審過程,裁決評審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蹤驗證整改,及時報告評審情況、報送評審材料。
(二)評審人員應服從評審組長的安排和調度,配合支持評審組長完成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對能夠影響評審結果或需要深入調查的問題要及時與組長溝通或報告。
(三)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審任務,認真填寫評審報告,評審結論形成后不得發表與評審結論不相符的言論,評審組應對其承擔的評審內容和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評審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
(一)堅持公正、公平、真實、科學、準確的工作原則,保證評審的專業性,持續提升技術能力,維護資質認定工作聲譽;
(二)嚴格遵守保密義務;
(三)與被評審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應主動回避;
(四)堅持團隊協作。
第十七條 評審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禁止以下行為:
(一)協助、教唆被評審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二)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三)收取被評審對象及利益相關方提供的勞務費,索取、接受被評審對象或利益相關方的禮品、禮金、購物卡、各種有價證券等;
(四)向被評審對象報銷住宿、餐飲、交通等費用,或由被評審對象安排車輛接送;
(五)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現場評審的宴請、娛樂、健身以及旅游等活動;
(六)向被評審對象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強制要求被評審對象通過收費中介機構代辦,或降低條件違規為中介機構辦理其代辦的事項;
(七)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培訓又從事技術評審;
(八)向被評審對象提出任何與評審工作無關的要求;
(九)違規增設審批條件、程序或環節,無故推諉、拖延或拒絕辦理;
(十)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人員選派
第十八條 省審查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評審員,受派評審員必須具備相應能力,熟悉相關評審領域,遵守相關規定,自愿接受派遣并履行相關的承諾。
第十九條 評審組由1名評審組長和至少1名評審組員組成,評審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評審中,如評審員的領域范圍無法覆蓋,確需技術專家參與的,由評審組提出選派技術專家的建議,報省局確認后參加評審工作。技術專家協助對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能力進行評價,應遵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評審員選派應在專業充分覆蓋的基礎上遵循隨機、回避原則,做到均衡合理。
第二十一條 派遣工作結束后,省審查中心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差旅費及評審補助費用。對實習評審員僅支付差旅費。
第五章 評價及監督
第二十二條 現場評審行為的評價及監督包括行為規范承諾、被評審對象評價、評審組內評價、監督評價等多種方式,評價監督結果作為評審員晉級、停用等的主要依據。
(一)評審組成員實施現場評審行為時應簽署《評審人員行為規范承諾書》,自覺承諾遵守保密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
(二)被評審對象評價通過發放《評審對象評價反饋表》、電話回訪等方式,由被評審對象對評審人員的技術能力、工作態度、廉潔守紀等方面的表現作出評價。
(三)評審組內評價通過評審組成員填寫《評審組內評價反饋表》的方式,對評審組成員準則理解應用、技術專業判斷、現場溝通協調、規范廉潔守紀等方面的表現作出評價。
(四)監督評價形式包括省局和受委托單位根據評審組上報評審材料的時效性、程序性、符合性分別實施監督評價,資質認定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可選派觀察員見證現場評審,對評審人員的工作態度、廉潔守紀等表現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檢驗檢測機構證后監督檢查中發現現場評審存在符合性、真實性問題的,應及時通報省局,由省局納入對評審員的監督評價。
第二十四條 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或委托省審查中心對其作出約談處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選派:
(一)存在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二)負責的技術評審工作被提出異議,經查屬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連續三次未按法律法規、標準、評審準則或者評審指南的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工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無故不參加省審查中心組織的培訓考核;
(五)無故不參加省審查中心選派的技術評審活動。
第二十五條 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出暫停選派直至取消評審員資格的處理:
(一)不能持續符合評審人員條件;
(二)存在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或嚴重的;
(三)負責的技術評審工作被提出異議,經查屬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標準、評審準則的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在國家或地方進行的各類監督檢查中,被發現技術評審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適宜參加技術評審工作的。
評審人員暫停選派期限為3至6個月,暫停選派期間,仍須正常參加培訓、考核;在暫停期滿后,經整改合格并承諾遵守各項要求,可書面提出恢復申請,由省局批準后予以恢復。
評審人員存在嚴重影響資質認定工作聲譽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不再予以使用。對涉嫌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審查中心對涉及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行為的評審人員提出處置建議,報省局審批,存入評審人員管理檔案,相關情況通報評審人員所屬單位。
第二十七條 原則上不安排公務員、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現場評審,司法鑒定等特殊領域的評審人員經所屬單位同意后可以參加,省審查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現場評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工作,如有違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局按照相關規定保障評審人員參加評審工作所需經費。
本辦法涉及的考錄、注冊、年審、培訓等環節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可適時制訂評價細則,對評審人員進一步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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