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裁決的何某(請求人)與寧海某電塑廠(被請求人)“伸縮手電筒”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何某是某“伸縮手電筒”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2023年4月10日,何某向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責令寧海某電塑廠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和網絡平臺成功維權記錄,結合寧海某電塑廠承認涉案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抄襲何某專利產品的事實,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過程中,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同步文書送達和證據調查環節,縮減辦案時限,僅用時28天即完成案件審理。
2023年5月8日,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寧??h某電塑廠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手電筒,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將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本案是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第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辦案機關根據請求人所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和既往維權記錄,結合被請求人的自認,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壓縮辦案時限,充分發揮了專利行政裁決快速、經濟、簡便、專業的優勢,高效捍衛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
二、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裁決的黃某(請求人)與溫州某煙具公司(被請求人)“電動卷煙器”實用新型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黃某是某“電動卷煙器”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3年4月12日,黃某向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責令溫州某煙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銷毀侵權產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
為充分發揮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專業力量的作用,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指派溫州灣新區分局知識產權所具體承辦,并由所長擔任案件合議組組長。合議組依法組織口審,現場開展技術比對,并對溫州某煙具公司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予以審查。
2023年6月7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溫州某煙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將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起知識產權專業所審結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2023年4月12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溫州灣新區分局知識產權所正式成立,成立當日即受理本案。本案的成功辦理,為基層所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提供了實踐指引,是切實回應社會各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的生動實踐。
三、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裁決的紹興某縫制設備公司(請求人)與紹興某針紡公司(被請求人)“搖粒絨機蒸汽輸入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紹興某縫制設備公司是“搖粒絨機蒸汽輸入系統”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3年5月22日,紹興某縫制設備公司向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責令紹興某針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為低成本化解糾紛,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積極與當事雙方溝通并主持調解。2023年7月7日,經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調解,紹興某縫制設備公司與紹興某針紡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紹興某針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紹興某縫制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權。
2023年7月12日,為切實提升企業知識產權意識,避免侵權風險,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全市發出專利侵權風險預警函,指導相關市場經營主體與專利權人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實現知識產權糾紛訴源治理。
典型意義:本案辦案機關通過調解“化干戈為玉帛”,并發出專利侵權風險函“防患于未然”,是“能調不裁、能裁不訴”“楓橋式”知識產權糾紛治理模式的深化運用,為從源頭化解糾紛、保護民營企業創新成果、激發民營企業創新活力作出了積極探索。
四、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調解的周某(請求人)與舟山某科技發展公司(被請求人)“魚片蘸料混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周某是舟山某科技發展公司的工作人員,主要從事科技服務工作。2023年7月5日,因舟山某科技發展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魚片蘸料混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未將周某列為發明人,周某向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調解請求,請求確認周某的發明人署名權。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周某在涉案專利技術研發過程中,主要負責資料收集和實驗材料的準備工作,對涉案專利技術的結構、工作原理和主要特征均不知曉。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周某宣教《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關于發明人的認定規定。
2023年7月12日,經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調解,周某與舟山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書,周某放棄涉案專利的署名權。
典型意義:署名權是發明人的一項重要權利。通過準確界定發明人的署名權,既能夠有效激發發明人開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也能夠有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本案中,辦案機關在調解過程中準確釋法,員工放下了“心結”,企業的知識產權也得到了有效維護,有效保護了各方創新積極性。
五、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裁決的東莞某電子科技公司(請求人)與臺州某光電科技公司(被請求人)“點亮校驗組件”實用新型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東莞某電子科技公司是“點亮校驗組件”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3年7月10日,東莞某電子科技公司向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責令臺州某光電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因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內部構造復雜,且被請求人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指派技術調查官胡某參與,并出具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技術調查意見。
2023年9月13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采納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臺州某光電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并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浙江省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由技術調查官胡某依法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上署名。
典型意義:本案是浙江省第一起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浙江省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由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并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文書上署名的案件。本案的成功辦理,是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技術優勢,破解行政裁決機關技術判定難題,快速有效化解專利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
一、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的德清某通訊設備商行銷售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11月,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德清某通訊設備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有某知名品牌注冊商標標識的手機、手機后蓋以及手機盒若干。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委托人辨認,上述商品為非權利人授權商品。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德清某通訊設備商行翻新并銷售標有某知名品牌注冊商標標識的手機等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23年1月13日,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德清某通訊設備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手機100部、手機后蓋128個、手機盒100個,并處罰款26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消費市場中一起典型的公開銷售翻新手機而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本案中,辦案機關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查處,彰顯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決心,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促進品牌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行政執法保障。
二、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的杭州某實業公司銷售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1月,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發現杭州某實業公司擅自銷售假冒某知名外資企業注冊商標商品。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杭州某實業公司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杭州某實業公司系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向購買者退還貨款且取得諒解,并賠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損失,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杭州某實業公司從輕處罰。2023年4月25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221545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知識產權領域依法從輕處罰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辦案機關在違法行為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后,依法從輕處罰,寬嚴相濟,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良法善治、指引市場經營主體合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三、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的桐鄉某服裝廠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7月18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部門移交案件線索,發現桐鄉某服裝廠自行從互聯網下載商標圖樣并生產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桐鄉某服裝廠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擅自生產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10月13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桐鄉某服裝廠從重處罰,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處罰款18萬元。為構建知識產權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切實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等規定,將桐鄉某服裝廠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典型意義:本案辦案機關依法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從重處罰”條款,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信用監管等執法措施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培育良好的知識產權誠信意識具有積極作用。
四、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的永康某五金制品廠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7月5日,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收到長三角某地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永康某五金制品廠開展調查,發現永康某五金制品廠擅自生產并在網絡交易平臺銷售標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標標識的咖啡杯。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永康某五金制品廠擅自生產、銷售標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標標識咖啡杯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23年10月7日,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372元,并處罰款8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長三角地區知識產權跨區域、跨部門協同保護典型案例。本案中,辦案機關根據長三角某地公安機關移送的線索依法處置,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為國外權利人。本案的依法辦理,體現出中國政府始終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國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辦理的網絡交易平臺下架非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某國外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委員會的投訴及全國網絡交易監測平臺的監測信息,發現某網絡交易平臺中存在非產自地理標志產品產區的商品。為加強網絡交易平臺知識產權保護,2023年10月31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出《行政指導意見書》,指導平臺對風險商品鏈接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收到行政指導意見書后,立即對風險商品斷開鏈接,并主動全網排查下架相關風險商品鏈接。
典型意義:本案中,辦案機關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轄區內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下達行政指導意見書。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自覺落實主體責任,積極采取措施制止風險行為,對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知識產權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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