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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院案例看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支付主體的確定 | 附判決書

   日期:2024-02-10 14:32:54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    評論:0
核心提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支付主體的確定(2021)最高法知民終1172號【裁判要旨】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職務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支付主體的確定

——(2021)最高法知民終1172號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報酬的權利,不應當因用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處分而受到損害。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

【關鍵詞】

職務發明創造 發明人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 權利轉讓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張某與上訴人天津某食品公司、被上訴人某集團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200910069864.8、名稱為“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

張某認為,張某參與了涉案專利的研發,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天津某食品公司、某集團公司實施了涉案專利,應向張某支付2009年至2016年的發明人報酬,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天津某食品公司、某集團公司支付張某2009年至2016年的研發專利報酬214萬元(年利潤535萬元×5%×8年)。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專利權人為某集團公司,但是系張某在天津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間,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所稱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理解為本應進行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支付職務發明報酬主體的應當是發明人的用人單位,而非是通過受讓等其他方式獲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主體。而且,涉案專利的實施者系天津某食品公司,而非某集團公司。因此,天津某食品公司應當向張某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張某關于某集團公司應當支付報酬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張某、天津某食品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某主張天津某食品公司、某集團公司應支付張某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5.6萬元。天津某食品公司主張,天津某食品公司不享有涉案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屬于負有支付發明人報酬義務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從立法目的來看,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鼓勵發明創造,并推動發明創造的實施。一方面,單位向發明人支付工資薪金,故將發明人在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將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亦被認為有利于發明創造的實施應用。另一方面,發明人在原有工資薪金的基礎上,可以向單位請求支付獎勵,并在單位實施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還可以向單位進一步請求支付報酬,參與利潤分配,這可以極大提高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鼓勵發明創造。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任職天津某食品公司期間參與研發“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該方法后被授予發明專利權,天津某食品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實際應用該方法并取得了經濟效益,因此,根據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十六條的上述規定,天津某食品公司應當向張某支付合理的報酬。

天津某食品公司雖非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從形式上看似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十六條關于支付主體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這一條件,但實際上涉案專利權是在天津某食品公司的控制下才轉由其控股股東某集團公司取得。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報酬的權利,不應當因用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處分而受到損害,因此,涉案專利(申請)權的流轉不影響天津某食品公司應向張某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1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賢,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系張××之妻。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賽達七支路2號。

法定代表人:張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恒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狗不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和平路320號。

法定代表人:張彥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恒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與上訴人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狗不理食品公司)、被上訴人狗不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狗不理集團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一案,張××與狗不理食品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8月26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賢,上訴人狗不理食品公司、被上訴人狗不理集團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振雄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支付張××職務發明創造報酬856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專利號為200910069864.8、名稱為“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發明人共11人,屬認定事實錯誤。涉案專利證書載明發明人是付××與張××,因此付××、張××是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楊××、毛××、王×、董××、劉××、盛××雖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術人才,但非涉案專利的發明人。(二)原審法院對張××應得報酬的計算有誤。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鑒定,涉案專利創造利潤535萬元,原審法院考慮品牌運營、內部管理、生產銷售等因素計算公司利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張應得報酬為856000元(年利潤535萬元×8年×2%)。

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兩公司的答辯意見與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訴意見相同。

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張××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張××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張××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錯誤。1.張××于2015年3月離職,其離職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受到損害,故其主張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應自2015年3月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張××于2020年11月申請追加狗不理食品公司為原審被告,向狗不理食品公司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2.狗不理食品公司已于2016年7月終止使用涉案專利。即使從該終止使用日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張××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訴訟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3.原審法院關于對發明人報酬的履行期限沒有明確約定或規定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的認定于法無據,應予糾正。(二)張××系涉案專利的11位發明人之一,狗不理食品公司自2011年開始,每年均以獎勵金、慰問金等形式向張××支付了獎勵,原審法院判決狗不理食品公司再次向張××支付報酬,顯屬不公。(三)涉案專利是在付××的領導下,由儲××等11人共同完成,原審法院認定張××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貢獻率為50%,該比例過高。(四)張××向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于法無據。1.狗不理食品公司系接受狗不理集團公司的委托進行涉案專利的研發,狗不理食品公司本身既不享有涉案專利申請權,也不享有涉案專利權,故不屬于負有支付報酬義務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2.狗不理集團公司亦不負有支付報酬義務。發明人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前提是,發明人與被請求人存在勞動關系。而狗不理集團公司雖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但與張××不存在勞動關系。

張××辯稱:張××的答辯意見與其上訴意見相同。

狗不理集團公司述稱:同意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訴意見。

張××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張××起訴請求:1.判令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支付張××2009年至2016年的研發專利報酬214萬元(年利潤535萬元×5%×8年);2.本案訴訟費用由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承擔。

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原審辯稱:張××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一)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和報酬的前提是,發明人是專利權所屬單位的職工,但張××不是狗不理集團公司的員工,其與狗不理集團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張××受聘于狗不理食品公司,但狗不理食品公司不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張××的行為既不屬于狗不理集團公司的職務行為,也不屬于狗不理食品公司的職務行為。(二)狗不理食品公司已于2016年停止使用該技術,自2009年至2016年,狗不理食品公司已向張××等11位發明人足額發放了發明獎勵和報酬,其中給予張××的獎勵每年累計不少于16000元,張××在離職5年之后再次主張發明人報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三)涉案專利于2010年8月4日獲得授權,張××主張2009年至2016年的發明人報酬,即使張××認為其應當獲得發明人報酬,也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專利號為200910069864.8的發明專利證書載明,發明名稱為“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發明人為付××、張××,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7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8月4日,專利權人為狗不理集團公司。

2009年11月6日,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成果名稱:“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完成單位:狗不理集團公司。其中,在“簡要技術說明及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一欄載明:“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課題來源于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將氣調保鮮技術和高阻隔膜包裝技術應用于含肉餡蒸制面食的非冷鏈保質”“將生物保鮮技術、氣調保鮮技術、高阻隔膜包裝技術首次應用于含肉餡蒸制面食的非冷鏈(生產、貯藏、流通等)保質,攻破了該行業不能脫離冷鏈的瓶頸問題,開創了該領域非冷鏈成功的先河”“研發期間形成自主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3項,其中發明專利兩項,包裝設計專利一項”。在“經濟、社會效益突顯”項下載明:“生物、氣調保鮮常溫狗不理包子項目(非冷鏈)每噸生產成本8776.6元,與速凍狗不理包子每噸生產成本10535.6元的成本相比下降1759元,下降率16.7%,累計生產生物、氣調保鮮包子578噸,共節約成本101.67萬元。自研發取得產品技術標準,投放市場至今,共計銷售1010萬元,實現利稅570萬元,至2009年底,項目累計總銷售達1500萬元,利稅830萬元,利潤535萬元”。所附“主要完成人員名單”共包括十一人,并列明對成果的創造性貢獻:1.儲××,研發內容、進度安排、內外協調、資料整理等;2.王×,復合保鮮劑篩選、配型等研究;3.付××,項目立題、生產工藝、氣調設備及材料等研究;4.張××,工藝研究、技術標準制定等研究;5.王××,保鮮劑篩選、工藝研究、專利申報、資料整理等;6.盛××,新產品銷售、信息反饋等;7.王×,新產品試制與面皮工藝等;8.楊××,新產品試制與餡料工藝等;9.毛××,新產品檢驗與試制等;10.劉××,信息情報等;11.董××,小試過程跟蹤等。

2010年1月19日,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證書載明:張××參加完成的科技成果,經形式審查,符合科技成果登記條件,已登記,特此證明。成果名稱:“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完成單位:狗不理集團公司;主要完成人:張××為第四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共十一人。

2011年1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頒發“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項目名稱為“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獎勵等級為三等,獲獎者為狗不理集團公司。

狗不理食品公司提供的《2011年度年終春節慰問金明細》《2013年食品公司年終獎勵方案》顯示,2011年度,狗不理食品公司支付張××春節慰問金16000元,2013年支付張××16000元。

張××銀行賬戶明細表記載,2006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間,狗不理食品公司每個月均向張××支付工資。

2016年7月21日,狗不理食品公司會議紀要記載,因近期保鮮包子產品在市場銷售中出現產品品質不穩定,消費者反映較多,保鮮包生產過程中,由于氣溫高、濕度大、造成產品生產、儲存過程中產品次品率高的問題,決定暫時停止常溫保鮮包的生產和銷售,在售產品全部撤回。

原審法院另查明,狗不理集團公司系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控股股東。

原審法院認為,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結合本案事實,雖然涉案專利權人為狗不理集團公司,但涉案專利系張××在狗不理食品公司工作期間,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過程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給予發明人研發活動相應的勞動報酬,進而鼓勵本單位人員創新,促進技術進步。狗不理集團公司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控股股東,二者之間就涉案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安排和約定,與涉案專利系職務發明創造并非同一事實,亦不能改變涉案專利系張××參與發明創造的職務發明的事實。專利法所稱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理解為本應進行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主體應當是發明人的用人單位,而非是通過受讓等其他方式獲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主體。雖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的完成單位是狗不理集團公司,但是根據2016年7月21日狗不理食品公司會議紀要內容可知,涉案專利的實施者系狗不理食品公司,而非狗不理集團公司。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應當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張××關于狗不理集團公司應當支付報酬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狗不理食品公司抗辯稱其已經向張××支付過報酬,并以《2011年度年終春節慰問金明細》《2013年食品公司年終獎勵方案》佐證,但是從名稱、內容以及發放人數看,均無法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故狗不理食品公司該項抗辯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起算。從現有證據看,雙方并未對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履行期限有過約定,或者公示過相關規定。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發明人的一次性報酬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沒有明確約定或規定履行期限的,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張××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主張一次性報酬,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報酬金額問題。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結合本案案情,確定報酬金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利潤。雖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的完成人為狗不理集團公司,涉案專利在實施過程中已為狗不理食品公司帶來營業收入。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狗不理食品公司未舉證證明涉案專利實施時間以及實施期間的營業收入以及利潤情況,原審法院酌情確定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利潤數額以《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的利潤數額作為確定報酬的參考因素,同時也考慮到營業利潤與品牌運營、內部管理、生產銷售等多種因素相關聯,因此,不能以全部營業利潤作為計算基數。2.《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中記載的科技成果包括涉案專利在內共計兩項發明專利、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確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利潤數額時,應當考慮涉案專利對利潤的貢獻比例,綜合比較發明與外觀設計對利潤的貢獻比例以及發明人在發明創造中付出的智力勞動,酌情確定涉案專利的貢獻比例為40%。3.涉案專利十一位完成人員中,張××排名為第四位,主要貢獻為工藝研究、技術標準制定等研究,且張××為涉案專利的第二發明人,一般情況下,依據發明人的貢獻大小確定發明人的排序,據此,原審法院酌定張××對涉案專利的貢獻率為50%。4.涉案專利的實施期間為2009年至2016年。綜合以上因素,原審法院酌定狗不理食品公司支付張××職務發明創造一次性報酬的計算公式為:利潤×涉案專利貢獻比例×發明人貢獻比例×實施時間×提取比例,故狗不理食品公司應向張××支付報酬8萬元。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十日內,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張××支付涉案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萬元;二、駁回張××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920元,由張××負擔23025元,由狗不理食品公司負擔895元。

二審期間,張××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天津市“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申報表一份,擬證明:涉案專利由付××與張××共同完成。證據2: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表一份,擬證明:楊××、毛××、王×、董××、劉××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術人才,但不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

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不應當被采納,亦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由張××和付××完成,張××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證據2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不應當被采納。張××提交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已明確載明涉案專利由11人共同完成,張××位列第四。狗不理集團公司一共有三項專利,其成效亦不是僅由涉案專利產生。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由于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對張××提交的兩份證據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力本院在判理部分一并予以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1.張××在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記載,成果名稱為“‘狗不理’包子生物氣調保鮮常溫食品的研究開發”;完成單位為狗不理集團公司;第一完成人為“儲××”,其他主要完成人為“王×、付××、張××、王××”。證據2載明,包括涉案專利在內已申請專利三項;人才培養情況一欄記載有“楊××、毛××、王×、董××、劉××”。2.狗不理食品公司在原審期間提交的《2011年度年終春節慰問金明細》(共一頁)、《2013年食品公司年終獎勵方案》(共一頁)所列人員分別有40余人、20余人。

本院認為:張××原審訴訟請求不涉及與涉案專利有關的獎勵問題,且本案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故原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有所不當,本案案由應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是指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向發明人支付的報酬,因涉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2010年8月4日),以及張××主張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實施涉案專利的期間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是否應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二)張××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三)原審法院確定的發明人報酬數額是否不當。

(一)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是否應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涉案專利為職務發明創造、張××為涉案專利發明人之一以及狗不理食品公司已實際實施涉案專利并取得經濟效益等事實沒有爭議。在此基礎上,張××上訴認為,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應向其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訴則認為,其并非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故不應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狗不理集團公司答辯認為,其雖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但其與張××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故也不應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

對此本院認為,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從立法目的來看,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鼓勵發明創造,并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一方面,單位向發明人支付工資薪金,故將發明人在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將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亦被認為有利于發明創造的實施應用。另一方面,發明人在原有工資薪金的基礎上,可以向單位請求支付獎勵,并在單位實施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還可以向單位進一步請求支付報酬,參與利潤的分配,這可以極大地提高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鼓勵發明創造。本案中,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張××任職狗不理食品公司期間參與研發“生物保鮮包餡面食制品的制備方法”,該方法后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狗不理食品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實際應用該方法并取得了經濟效益,因此,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的上述規定,狗不理食品公司應當向張××支付合理的報酬。狗不理食品公司雖非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從形式上看似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六條關于支付主體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這一條件,但實際上涉案專利權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控制下才轉由其控股股東狗不理集團公司取得。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報酬的權利,不應當因用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處分而受到損害,因此,涉案專利(申請)權的流轉不影響狗不理食品公司應向張××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鑒于狗不理集團公司與張××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狗不理集團公司是從狗不理食品公司處獲得涉案專利權,故張××請求狗不理集團公司支付報酬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狗不理食品公司應當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原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張××、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此節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張××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張××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未超過訴訟時效屬適用法律錯誤,主要理由是:1.張××于2015年3月離職,其離職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受到損害,張××于2020年11月申請追加狗不理食品公司為原審被告并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2.狗不理食品公司已于2016年7月終止使用涉案專利,即使從該終止使用日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張××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訴訟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張××主張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團公司應向其支付2009年至2016年的發明人報酬,該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施行期間,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其次,關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根據該條規定,由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未與張××就發明人報酬的支付方式或數額等作出約定,亦未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故張××可以就狗不理食品公司已實施涉案專利的情況向狗不理食品公司主張一次性支付發明人報酬。張××雖于2015年3月離職,但2015年3月后狗不理食品公司仍在使用涉案專利,且涉案專利至今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即使狗不理食品公司如其所言于2016年7月停止使用涉案專利,但其通過內部會議的形式決定停止實施涉案專利,彼時已經離職的張××無從得知這一情況,狗不理食品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張××自2016年7月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狗不理食品公司停止實施涉案專利。故狗不理食品公司關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最晚應自2016年7月狗不理食品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專利時起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張××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狗不理食品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審法院確定的發明人報酬數額是否不當

張××上訴認為,其應得報酬為856000元(年利潤535萬元×8年×2%);狗不理食品公司上訴則認為,張××系涉案專利11位發明人之一,原審法院以張××對涉案專利技術的貢獻率50%計算張××的發明人報酬比例過高。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由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未與張××就發明人報酬的計算方式或數額作出約定,亦未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狗不理食品公司亦未提交其實施涉案專利的營業利潤,故張××主張參照實施涉案專利“利潤”的2%計算一次性報酬于法有據。此外,本案中一次性報酬數額的確定,還應考慮參與研發涉案專利的人數、張××在研發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狗不理食品公司實施涉案專利的時間等多方面因素。

第一,關于“營業利潤”的認定。應當明確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營業利潤”是指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產品的全部營業利潤,按照該條規定計算發明人報酬時,無需區分一項發明創造對產品營業利潤的貢獻率。一般情況下,營業利潤的產生與多種因素有關,比如品牌、營銷、技術等。同時,某一產品上也可能存在多項專利技術。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實踐中往往難以單獨確定某一項專利技術對產品營業利潤的貢獻率。因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作出了關于“提取不低于營業利潤2%”的一攬子規定。同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作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規定,鼓勵當事人就發明人報酬的數額或計算方式事先作出約定或規定,有約定或規定的,應優先適用約定或規定。原審法院在確定涉案專利發明人報酬時考慮“涉案專利對營業利潤的貢獻比例”,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關于參與研發涉案專利的人數以及張××在研發中所起的作用。首先,在專利授權過程中,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登記發明人是否為實際發明人不進行實質審查,專利證書上關于發明人的記載并不具有絕對的證據效力。其次,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載明,涉案專利技術的主要完成人員包括張××在內共11人,并明確記載了該11人各自參與的具體工作,張××位列第四。張××獲得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亦載明,涉案專利主要完成人共11人,張××為第4完成人。復次,張××主張毛××等人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術人才,并非涉案專利發明人,并在二審期間提供了“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表,該表中“人才培養情況”一欄記載有毛××等5人。對此本院認為,該5人參與涉案專利技術的研發工作,與狗不理食品公司對該5人進行相關專業技能的培養并不沖突,亦不能排除狗不理食品公司通過此項工作對該5人進行相關專業技能的進一步培養。最后,張××提交的天津市“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申報表載明,涉案專利相關項目的第一完成人為儲××,其他主要完成人有四人。因此,張××主張涉案專利技術的研發僅由付××、張××二人完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關于參與涉案專利研發工作的人員共11人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但是,原審法院關于張××在研發中所起作用的認定,以及原審法院按照涉案專利全體發明人報酬的50%計算張××的發明人報酬的處理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第三,關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已向張××支付的相關款項的屬性。根據狗不理食品公司一審提交的《2011年度年終春節慰問金明細》(共一頁)、《2013年食品公司年終獎勵方案》(共一頁),其發放的款項分別是春節慰問金、年終獎,且上述明細表所列人員分別有40余人、20余人,遠超出涉案專利發明人的范圍,張××亦不認可上述款項系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報酬。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關于已向張××支付不少于32000元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或報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實施涉案專利的時間。狗不理食品公司述稱其于2016年7月停止使用涉案專利。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記載了至2009年底實施涉案專利技術等的銷售及獲利情況。據此可以認定,狗不理食品公司于2009年至2016年實施了涉案專利。

綜上,原審法院在確定張××的發明人報酬數額時,考慮涉案專利對營業利潤的貢獻率,并按照涉案專利全體發明人報酬數額的50%予以計算,有所不當。但是,參考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所記載的實施涉案專利的項目的利潤為535萬元(至2009年底),并綜合考慮狗不理食品公司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實施涉案專利的時間為8年左右,涉案專利研發人員的人數以及張××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等因素,原審法院確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張××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8萬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張××及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雖有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60元,由張××負擔5780元、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7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鵬

審 判 員  梁曉征

審 判 員  歐宏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瑞梅

書 記 員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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