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候選人,應當滿足以下執業條件:
(一)專利代理師執業時間累計不少于五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累計不少于十件;
(三)最近三年作為專利代理師或者鑒定專家參與宣告專利權無效、專利行政調處或者專利訴訟案件累計不少于五件。
第七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應當滿足以下執業條件:
(一)專利代理師執業時間累計不少于三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累計不少于五件;
(三)最近三年作為代理人或者鑒定專家參與宣告專利權無效、專利行政調處或者專利訴訟案件累計不少于三件。
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不予推薦。
關于印發《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專業能力建設,現制定《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工作管理辦法》,經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工作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2023年10月11日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兼職技術調查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工作,充分發揮專利代理師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專業支撐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的推薦管理。
第三條 推薦工作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訴訟代理管理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訴訟代理管理工作委員會)負責,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協助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品行端正,熱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三)具有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符合兼職技術調查工作所需的理工科專業背景;
(四)具有良好的文字撰寫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六)不存在《公務員法》以及人民法院規定回避的情形。
第五條 專利代理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黨紀、政紀處分且仍在處分期間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問題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五)所在專利代理機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本人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最近五年受到協會懲戒的;
(七)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
(八)其他不適合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的情形。
第六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候選人,應當滿足以下執業條件:
(一)專利代理師執業時間累計不少于五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累計不少于十件;
(三)最近三年作為專利代理師或者鑒定專家參與宣告專利權無效、專利行政調處或者專利訴訟案件累計不少于五件。
第七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應當滿足以下執業條件:
(一)專利代理師執業時間累計不少于三年,且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為合格;
(二)最近三年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累計不少于五件;
(三)最近三年作為代理人或者鑒定專家參與宣告專利權無效、專利行政調處或者專利訴訟案件累計不少于三件。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人選有特別要求的,協會可以制訂專門的推薦標準。
第三章 資格審查與推薦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關技術調查工作的實際需求,制訂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計劃、發布通知、受理申報。
第十條 專利代理師申報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應當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每家專利代理機構每次只能申報一名專利代理師。
第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形成初審報告。
第十二條 協會訴訟代理管理工作委員會根據秘書處的初審報告,按照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協會推薦選聘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名額200%的比例,綜合考慮專利代理師的執業經歷和專業背景等因素,最終評審產生候選人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秘書處將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推薦名單報送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其從中確定聘任人選。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應當遵守聘任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和工作要求,服從聘任單位的管理,恪盡職守,按時完成相關技術調查工作任務。
專利代理師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的任期,由聘任單位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故意弄虛作假的,將取消推薦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被給予懲戒。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在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期間,如發生情況變化,經確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秘書處應當及時通知聘任單位。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師在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期間,如所在專利代理機構不同意其繼續從事相關技術調查工作的,可以申請取消推薦。經確認應取消推薦資格的,秘書處應當及時通知聘任單位。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師在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期間,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聘任單位有關規章制度,聘任單位認為其不適合繼續從事相關技術調查工作的,將被取消推薦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被給予懲戒。
第十九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在參與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候選人的推薦管理工作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認真履職,保守工作秘密。
秘書處工作人員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兼職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助理的推薦和選任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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