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協議,從未生效也未被實際履行,不具備法律效力。”
近日,有消息稱,華彬集團與天絲集團之間的訴訟大戰正迎來重大轉折,雙方系列訴訟案的重要證據——“50年協議”的司法鑒定結果為真。
記者獲悉,2022年4月,深圳國際仲裁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50年協議所涉及的嚴彬、許書標等5人的簽名字跡進行鑒定,此次鑒定僅對嚴彬、許書標等5人的簽名字跡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并未涉及決定協議真假的核心要素,即協議紙質的時間、筆跡簽署形成時間。此外,此次鑒定結果并非終局結果,據了解,天絲集團已依據深圳國際仲裁院要求在指定時間提出書面異議。
天絲集團表示:并不認可其法律效力。合資公司企業存續的法律基礎是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等投資方簽訂的《合資合同》。天絲集團曾發布聲明稱,1998年合資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50年協議”。該合同已經審批機關批準并于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第39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二十年;其中第55條規定:“本合同簽訂后,合資各方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本合同不符合者以本合同為準。”有法律專家表示,當合營協議和合營合同的內容發生沖突時,如果沒有第三份補充協議進行特定說明,一般情況下以簽訂時間靠后的那份文件為準。
50年協議,從未生效也未被實際履行,不具備法律效力
據庭審時天絲集團代理律師陳述:首先,50年協議沒有履行備案批準程序,不符合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生效要件。根據簽訂50年協議當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可見,中外合資協議、章程需要當地經貿委備案批準后才能生效,而該協議沒有經過正式的蓋章、備案、審批程序,是無法生效的。沒有生效,也就無法具體履行,因此50年協議對當事人不產生效力,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從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來看,50年協議并不能代表各方間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上沒有任何一方公司主體的公章,而簽字的四個自然人代表誰簽字?相關文件未附有任何公司授權,即表示各方都沒有意圖讓其變成正式、有約束力合同。
第三,在“50年協議”簽署之日的1995年11月10日,丙方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尚未依法注冊登記成立,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成立需要滿足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完備、內容明確、主體合法等要件。其中主體合法要件要求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訂立合同和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因此,在合同主體丙方不存在的情況下,該50年協議不成立且沒有約束力。
第四,50年協議落款日期和合資各方實際履行的《1995年合資合同》落款日期均為1995年11月10日,且不論50年協議本身效力問題,從形式、內容以及公示備案的情況來看,50年協議只是一頁未經各方公司蓋章的紙,而《1995年合資合同》是一份內容詳盡、各方簽字且蓋章、獲深圳市引進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并經過備案的合同。同一天簽訂的兩份合同的形式、當事人信息、內容等出入之大,進一步表明了所謂50年協議并非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所達成的生效合同文件。
就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在合資的二十余年中,多次確認其合作的憲法性文件為其簽署并經主管機關審批和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1998年合資合同》。依據該合同第三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二十年;第五十五條約定:該合同經簽訂后,合資各方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該合同不符者,均以該合同為準。
2014年12月9日,為進一步明確雙方關系,華彬集團、天絲集團以及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訂立了一份《諒解備忘錄》,根據其第二條“各方已達成約定,北京市懷柔縣鄉鎮企業總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和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簽署的合資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修訂協議為A方現行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憲法性文件,因而,對A方(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B方(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C方(英特生物制藥控股有限公司)、E方(環球市場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懷柔縣鄉鎮企業總公司具有約束力。”
天絲集團律師認為,包括華彬集團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內的相關方一致承認《1998年合資合同》為其現行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憲法性文件,那么無需爭議,50年協議自然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如上所述,所謂“50年協議”與商標授權沒有任何關系。
公開資料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資公司)是基于1998年合資合同而設立的一個經營主體,天絲集團對合資公司單獨進行了商標授權,該商標授權已經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終止,同時合資公司經營期限至2018年9月屆滿,也于2019年停產至今。
天絲集團此前曾發布公開聲明,稱:“現在市面上銷售的侵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是華彬集團通過控制合資公司,以委托加工名義,委托旗下工廠和銷售公司自產自銷的產品,也未結算在合資公司名下,同時與紅牛商標所有人天絲集團更沒有任何關系。”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已陸續作出華彬集團確認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判決。2021 年 12 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紅牛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判決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同時三方連帶賠償原告天絲集團經濟損失 1 億元人民幣;2022年5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華彬集團及其關聯方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天絲集團經濟損失 2.19 億元人民幣。自此法院對華彬集團出具的侵權“罰單”已累計超過3億。
(原標題:“50年協議”鑒定結果使“紅牛”之爭華彬或迎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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