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在海南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上,海南省高院發布了202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典型知識產權案件,也有計算機軟件開發、植物新品種保護等新類型案件;既覆蓋餐飲服務、商品裝潢等傳統產業領域,也涉及種業保護、軟件開發等新興領域。
目 錄
案例1:海南南盾實業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案例2:中鐵商業投資集團(海南)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請求撤銷行政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案
案例3:成都小龍翻大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海南大龍翻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
案例4:科納國際有限公司與海南福達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亞特蘭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華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與韓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例6: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例7:阿梯柯(海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廈門又一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例8:海南艷陽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海南琦祥實業有限公司、海口琦強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9:哈爾濱工業大學與哈工大升創研究院(三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糾紛案
案例10: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1
海南南盾實業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組織下與其他會員單位達成《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檢測最低自律價決議》,約定成員單位按照設定的收費項目及對應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通過《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自律公約》《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信用等級管理辦法》約束監督各成員單位按照最低價實施。南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有10余項,其2018年度銷售額約1億元。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監局)經立案調查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對南盾公司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南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罰。【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本案系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南盾公司通過約定設定了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收費項目及對應的最低價格,并約束監督各成員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實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中的固定商品價格并無差異,南盾公司的行為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情形。南盾公司對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檢測業務,均按照約定的標準對客戶進行報價,部分收費按約定標準執行,系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綜合考量立法目的和過罰相當原則,省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故判決駁回南盾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2
中鐵商業投資集團(海南)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請求撤銷行政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中鐵商業投資集團(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于2020年9月通過“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臺”自主申請注冊。2022年1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監局)作出行政決定,認定中鐵公司名稱中含有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解的字樣,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應當停止使用。中鐵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省市監局行政決定。同年3月,省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省市監局行政決定。中鐵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中鐵公司使用含有“中鐵”字樣的企業名稱,沒有經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綜合業務系統所記載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雖然中鐵公司辯稱其經營范圍與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有明顯不同,但根據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原則,如果馳名商標被不同商事主體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即使從事不同行業范圍的經營,仍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不同的商事主體之間具有投資關系或者授權等聯系,從而產生誤解,故判決駁回中鐵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3
成都小龍翻大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海南大龍翻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
【基本案情】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授權,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眾公司)于2017年取得“雕塑(龍)”“船”“火鍋鍋”三項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同年,仁眾公司與成都小龍翻大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龍翻大江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上述三項外觀設計專利以排他許可方式授權小龍翻大江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實施。2017年4月,小龍翻大江公司取得“小龍翻大江柜臺”“龍迎客”“小龍翻大江內景”三項《作品登記證書》。2016年3月、7月及2018年10月,小龍翻大江公司先后開設三家“小龍翻大江”火鍋店,并形成特色門店裝飾裝潢。自開業經營以來,小龍翻大江先后榮獲“2017成都二十大推薦餐飲品牌”“2017夏季美食菜單十強”“天府杯-世界川菜特色餐廳”“四川館藏經典名火鍋”“優選品牌”“2019最具影響力文化火鍋品牌”“最佳發展創新火鍋品牌”等多項獎項。海南大龍翻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龍翻印公司)2018年1月成立,大龍翻印火鍋店海口店2018年5月開業,深圳店2020年7月開業。大龍翻印火鍋店裝修風格、裝飾元素與小龍翻大江火鍋店相同或近似。【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小龍翻大江”門店裝飾裝潢包含巨龍倒懸、鯉魚上墻、出師表、定海神針、款臺前木樁、易經文化、招牌菜特色裝盤、火鍋鍋具等多項特色元素,相關裝飾裝潢設計均是小龍翻大江公司獨創。小龍翻大江公司也對多項裝飾裝潢設計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小龍翻大江”門店的裝飾裝潢具有顯著特征,并與其品牌建立了緊密聯系,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小龍翻大江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至少在成都、上海區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起訴請求保護的客體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小龍翻大江”火鍋店經營在先,“大龍翻印”火鍋店經營在后。經比對,“大龍翻印”門店的巨龍倒懸、鯉魚上墻、收銀臺木樁、出師表、演藝臺等17項元素與“小龍翻大江”門店的裝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且大龍翻印公司未能證明其屬于善意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決:大龍翻印公司立即停止其經營的“大龍翻印”火鍋店使用與小龍翻大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十七項裝潢,大龍翻印公司賠償小龍翻大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100萬元。
案例4
科納國際有限公司與海南福達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亞特蘭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華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科納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納公司)是“ATLANTIS”“亞特蘭蒂斯”的注冊商標持有人。自2008年,科納公司開發運營的迪拜棕櫚島亞特蘭蒂斯酒店以及“亞特蘭蒂斯”“ATLANTIS”品牌,被國內報刊、新聞媒體、網站廣泛宣傳報道。三亞亞特蘭蒂斯酒店于2012年開始建設并廣泛宣傳,于2018年4月正式營業,酒店運營方經科納公司授權,對“亞特蘭蒂斯”“ATLANTIS”注冊商標進行使用,該酒店先后獲得多個獎項。海南中瑞華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公司)和海南福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達公司)共同開發海口“亞特蘭蒂斯花園”項目。海口市規劃局于2012年7月審核批準了該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海南亞特蘭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特蘭蒂斯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是“亞特蘭蒂斯花園”項目的物業管理公司,中瑞公司是亞特蘭蒂斯公司股東之一。福達公司、中瑞公司、亞特蘭蒂斯公司在“亞特蘭蒂斯花園”項目營銷宣傳中大量使用“ATLANTIS”“亞特蘭蒂斯”等文字。【裁判結果】法院認為,科納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注冊了“ATLANTIS”“亞特蘭蒂斯”商標。從2008年起,科納公司就開始對“亞特蘭蒂斯”“ATLANTIS”商標進行宣傳,2012年起又因建設運營三亞亞特蘭蒂斯酒店,進一步對涉案商標進行宣傳,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中瑞公司、福達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亞特蘭蒂斯花園”,并在宣傳和銷售中大量使用“亞特蘭蒂斯”和“ATLANTIS”圖標,會使相關公眾誤認該項目與科納公司及其品牌服務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構成對科納公司商標權的侵犯。亞特蘭蒂斯公司系中瑞公司為“亞特蘭蒂斯花園”項目的運營管理成立的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投資及管理等,與科納公司提供的經營服務基本相同,亞特蘭蒂斯公司使用“亞特蘭蒂斯”作為企業名稱,并由福達公司、中瑞公司在日常經營及宣傳活動中大量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中瑞公司、福達公司、亞特蘭蒂斯公司及其開發的不動產項目與科納公司存在特定關聯,中瑞公司、福達公司、亞特蘭蒂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中瑞公司、福達公司、亞特蘭蒂斯公司立即停止對科納公司“亞特蘭蒂斯”“ATLANTI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停止在所有商業宣傳和活動中使用“亞特蘭蒂斯”及“ATLANTIS”商標;亞特蘭蒂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亞特蘭蒂斯”字樣;中瑞公司、福達公司、亞特蘭蒂斯公司賠償科納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
案例5
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與韓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女人春天公司)授權韓某某為女人春天連鎖機構在某省區域內的特許經營總代理權,在特定經營區域內使用注冊商標“女人春天”,加盟期限自2017年5月至2021年5月。雙方在簽訂的《區域總代理合同》中對同業競爭限制進行了約定,主要約定韓某某不從事任何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得在除女人春天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同類公司作為股東出現,不得以本人或者近親屬名義開設同類公司或為同類公司做合同同類業務的招商授權活動,如有以上行為,韓某某償付女人春天公司違約金200萬元。韓某某前夫李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醫藥公司,經營與女人春天公司“女人春天”同類的“彈美時尚”品牌。韓某某在2021年5月《區域總代理合同》終止前,已在為加入某醫藥公司做準備,并在合同到期交接后即進行“彈美時尚”品牌的經營招商。女人春天公司認為,韓某某存在違反同業競爭限制約定等違約行為,故起訴主張韓某某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共計200萬元等。【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女人春天公司與韓某某在《區域總代理合同》中對韓某某從業行為及范圍作出限制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韓某某在《區域總代理合同》終止前,已在為加入其前夫李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醫藥公司做準備,交接完畢后即進行“彈美時尚”品牌的經營招商,未遵循誠信原則,利用已掌握資源對“女人春天”品牌的市場競爭利益造成一定影響,違反了同業競爭限制約定。但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同業競爭限制的具體期限,不利于建立平等、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故綜合考慮女人春天公司的損失、同業競爭限制條款約定缺陷、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等,判決韓某某向女人春天公司支付違約金、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
案例6
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都蜜5號”是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植物新品種。原告京研益農(壽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研公司)在植物新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臨時保護期內,主張被告新疆昌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豐公司)以“世紀蜜二十五號”生產銷售實為“都蜜5號”的種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昌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京研公司提交其在起訴前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昌豐公司認為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世紀蜜二十五號”種子與“都蜜5號”不是同一品種。【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臨時保護期享有的追償權利的保護。權利人在起訴前單方委托鑒定的鑒定報告,在法律性質上并非鑒定意見,參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鑒定意見的審查規則,從樣品來源、鑒定資質、適用的鑒定規則和測試方法等方面從嚴審查,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世紀蜜二十五號”與“都蜜5號”為相同品種。其次,法律、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是否應當支付權利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公平原則,支持合理開支的請求,但明確不單獨計算,綜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種植時間、銷售單價、數量以及京研公司因本案訴訟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昌豐公司向京研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案例7
阿梯柯(海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廈門又一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阿梯柯(海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梯柯公司)與廈門又一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又一城公司)簽訂《全渠道O2O產品標準合同》,約定又一城公司為阿梯柯公司提供有關產品定制功能、對接功能。合同總金額(含稅)42萬元。合同簽訂后,阿梯柯公司分三次向又一城公司支付相關款項。2020年10月,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2021年2月,雙方繼續簽訂《定制功能委托開發合同》,約定在《標準合同》約定的產品服務內容上新增相關軟件的定制功能,合同總價款36.6萬元。同月,阿梯柯公司再向又一城公司支付25.62萬元。后,阿梯柯公司主張系統產品存在問題,向又一城公司反映未獲解決,且無法聯系上又一城公司。阿梯柯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訴請求解除涉案合同,又一城公司返還合同價款及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約100萬元。【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阿梯柯公司已依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項,又一城公司收到相應款項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軟件安裝交付義務,阿梯柯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涉案合同應予解除。阿梯柯公司共支付涉案合同款項60.42萬元,又一城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完成的合同義務部分或因阿梯柯公司過錯導致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又一城公司應當返還相應的合同款項。鑒于整個又一城系統已經關閉,無法打開具體的網址,涉案開發產品又具有無形性,無法量化判定開發標的完成情況,故綜合合同約定情況及阿梯柯公司自認合同履行情況,判決又一城公司向阿梯柯公司返還合同款33.288萬元。阿梯柯公司主張因舊系統無法使用只能購買新系統,對所支付的服務費,判決支持15萬元。
案例8
海南艷陽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海南琦祥實業有限公司、海口琦強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海南艷陽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艷陽下公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取得“
”“
”“
”商標。2022年5月,艷陽下公司對其在琦祥包裝店鋪購物過程及其有關手機微信軟件上好友朋友圈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全證據公證,之后以海南琦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琦祥公司)、海口琦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琦強公司)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庭審中,法院對艷陽下公司當庭提交的公證封存的實物進行拆封,封存實物為不同型號的紙裝箱和七卷膠帶,紙裝箱上分別印有“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字樣,膠帶上印有“精品火山荔枝”。另查明,琦祥公司是涉案紙裝箱和膠帶的生產方和銷售方,琦強公司是涉案紙裝箱和膠帶的銷售方。琦祥公司2015年3月成立,經營范圍為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紙制品制造等。琦強公司2018年9月成立,經營范圍為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紙制品制造、銷售等。2019年3月,海口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取得名稱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圖案為“
”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荔枝”系通用水果名稱,“荔枝王”是荔枝的品種之一,艷陽下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荔枝”和“荔枝王”。艷陽下公司“
”“
”商標分別于2019年7月、2022年2月核準取得,但在此之前,海口市政府為了保護海口火山環境地區種植的荔枝,海口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注冊了名稱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I”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火山荔枝”已成為政府打造的熱帶特色農業品牌,海口本地相關公眾提到“火山荔枝”就知道該荔枝來源于海口火山環境地區,“火山荔枝”四個字具有對荔枝來源、品種、特點進行描述的功能和意義。琦祥公司、琦強公司在紙裝箱、膠帶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意圖是告知買受人其提供的紙裝箱是用于承裝來源于海口火山地區種植的荔枝或荔枝王品種,并非是作為紙箱和膠帶的品牌使用。艷陽下公司無證據證明“
”“
”商標具有有較高的知名度,也無證據證明涉案紙裝箱版面樣式與艷陽下公司的紙裝箱相同或類似,琦祥公司、琦強公司不存在借用艷陽下公司商標信譽的意圖,琦祥公司、琦強公司對“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的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對艷陽下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犯,故判決駁回艷陽下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9
哈爾濱工業大學與哈工大升創研究院(三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糾紛案
【基本案情】哈爾濱工業大學系以理工科見長的全國重點大學,系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高校,具有穩定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哈工大”作為哈爾濱工業大學的簡稱,為公眾所知悉。哈工大升創研究院(三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工大公司)未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授權許可,在設立和對外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業名稱,造成不良影響。哈爾濱工業大學向哈工大公司函告變更名稱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哈工大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哈工大”字樣或相似文字。【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哈工大”作為哈爾濱工業大學的簡稱,已為公眾所知悉,提及“哈工大”時,除極個別情形外,相關公眾首先會想到哈爾濱工業大學,“哈工大”作為簡稱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哈工大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哈爾濱工業大學直接或間接投資的多個企業經營范圍重合,二者存在競爭關系。哈工大公司未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授權許可,在設立和對外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業名稱且在前部突出標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開展的業務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授權或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存在特定聯系,損害到哈爾濱工業大學或哈爾濱工業大學關聯企業的競爭利益。哈工大公司擅自使用“哈工大”簡稱的仿冒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哈工大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哈工大”字樣或相似文字。
案例10
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自2020年4月開始,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購買域名、租用境外服務器,自行搭建魅力社網站,通過蘋果CMS視頻管理系統,從“最大資源網”等網站收集影視作品,鏈接到魅力社網站供公眾觀看。魅力社網站內的VIP電影、福利視頻、福利電影等欄目影視作品,均需通過注冊會員賬號登錄播放。會員購買充值卡分為包季、包年、包永久。公安機關在開展凈網行動過程中發現陳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立案偵查,并于同年9月抓獲陳某某。經鑒定,陳某某傳播他人影視作品共計1187部,魅力社網站注冊會員29724個,點擊量500676次。【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陳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影視作品,侵權影視作品數量共計1187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依法懲處。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在本案之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追逃數年,主動投案被取保候審后又犯本罪,其行為表現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情形,故判決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沒收犯罪工具和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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