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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5-04-22 07:34:57     來源: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領域原創作者:楊帆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4月19日上午,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在昆明召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

4月19日上午,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在昆明召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祥出席發布會,通報上一年度云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涉知識產權類案件7614件,審結7103件。

近年來,云南法院始終堅持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五年審結涉知識產權類案件2.43萬件。通過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機制不斷深入推進。通過與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聯合下發技術調查官工作規程,選任云南省首批34名技術調查官,在審理技術委托開發、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等技術類糾紛案件中引入技術調查官,不斷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實現了云南省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案件“零”的突破。

云南高院大力開展多元解紛機制創新,與省知識產權局聯合建立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司法審判和行政調處在線訴調對接機制。2022年,知識產權局45名特邀調解員、11個調解組織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全省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調撤率達46.93%,同比上升10.14%。去年,云南高院還與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首次聯合舉辦全省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培訓班,加強執法司法協作,共同培養知識產權保護人才。持續深化司法公開,連年發布典型案例,加強以案釋法,體現“云南”元素,用身邊案教育身邊人。

此外,云南法院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全省新增30家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中、基層法院,形成了“1+16+18”的案件管轄新格局,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實現云南省絕大多數普通知識產權案件審級下沉,對于案情簡單、訴訟標的額小的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在家門口就可以參與訴訟。隨著智慧法院建設不斷推進和線上法庭的運用,當事人甚至可以足不出戶在線上完成立案、送達、調解等工作。全省高級、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審判力量審理疑難復雜案件,基層法院充分發揮快審快結快執功能,實質化解糾紛,進一步提升全省知識產權案件的調撤率和執行率。

下一步,云南法院將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貫徹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建設,為云南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當天發布的典型案例,瞄準社會公眾關注焦點,緊密結合法律適用的典型性、指導性以及對社會公眾的指引作用,既有云南知名茶葉品牌的商標權糾紛,也有全省首件引入技術調查官“智庫”的案件,還有“總對總”訴前調解高效解紛的范例,以及重拳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的刑事案件。宣傳周期間,全省法院還將采取旁聽庭審、案例發布、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在全社會營造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云南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1.云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訴聶某靈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馬關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云南藍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3.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滇醫通醫療信息咨詢(云南)有限公司、滇醫通互聯網醫院(云南)有限公司、鄒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西安亞澳農機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南農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5.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曲靖市麒麟區全季商旅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6.云南天寶飲料有限公司訴云南檳榔山飲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7.滄源宏盛茗普茶葉經營部訴陳某某商業詆毀糾紛案

8.嚴某強訴某經營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9.胡某、劉某、鄭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10.何某某、何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一:云南茶葉品牌的司法保護——云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訴聶某靈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聶某靈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洪某雙、張某園、聶某偉、聶某華

【簡要案情】云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茶公司)擁有第13072號“中茶牌”和第141504號“吉幸牌”注冊商標。聶某靈通過網店銷售假冒中茶公司“中茶牌”“吉幸牌”以及其他公司“大益牌”等注冊商標的茶葉,成交訂單34512筆,銷售金額2709466.5元。公安機關還在聶某靈的倉庫中扣押了48款茶葉、印有“中茶”“勐海茶廠”“大益”等字樣的包裝紙33072張。經鑒定,扣押茶葉中為假冒產品的共47款,待銷售金額為635532元。聶某靈因此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刑罰。中茶公司隨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聶某靈按照盈利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聶某靈屬惡意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聶某靈總的銷售金額,以及聶某靈的訊問筆錄和扣押清單顯示的商品名稱,一審認定“中茶牌”“吉幸牌”的茶葉大概占到全部已售侵權商品的90%,結合中茶公司主張的利潤率16%,得出聶某靈侵權獲利金額為390000元,并以此為基數,適用兩倍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金額為780000元。聶某靈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之一是依法能夠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數額、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或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然二審經調取相關證據,無法確認已售全部侵權商品中涉及假冒“中茶牌”“吉幸牌”商品的銷售占比或金額,不能確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但可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該情節。二審在一審認定聶某靈侵權的主觀故意、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等的基礎上,同時考慮:1.盡管對假冒“中茶牌”“吉幸牌”商品的占比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但聶某靈和洪某雙在訊問中均稱銷售的商品中涉及假冒“中茶牌”“吉幸牌”的商品有12款,而假冒“大益”的商品僅有1款;2.《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載明扣押物品中假冒“中茶牌”“吉幸牌”的商品數量合計18272片(沱),待銷售金額為635532元,公安機關提供的《扣押清單》顯示從聶某靈處還查到印有“中茶”“勐海茶廠”“大益”等字樣的包裝紙33072張,若該批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流入市場,將造成嚴重危害;3.網店銷售模式范圍大,影響面廣。二審酌定由聶某靈賠償中茶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茶葉商標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確定,需合理選擇確定賠償數額的方式和標準,綜合考慮多方面影響因素,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本案二審判決厘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思路,釋明了商標專用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結合全案證據,對最終賠償數額確定的方式及影響因素逐一闡述,對同類案件賠償數額的科學確定,提供實踐性的參考價值。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領域,均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即便相關侵權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不能免除其對被侵權人的民事賠償等責任,本案即體現對知識產權全方位保護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全省首件引入技術調查官審結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馬關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云南藍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云南藍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馬關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原審被告: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2016年7月8日,馬關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馬關婦幼保健中心)與云南藍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籌公司)簽訂了《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和《銷售合同》,約定馬關婦幼保健中心委托藍籌公司開發醫院管理信息系統,并向藍籌公司購買系統開發所需硬件。2019年2月14日,馬關婦幼保健中心與藍籌公司、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霖公司)共同簽訂了《變更協議》,確認:因藍籌公司維護不力導致醫院管理信息系統運轉不暢,為確保系統正常運行,經三方協商,同意將項目交正霖公司繼續開發、測試、安裝調試、運行、維護。隨后,正霖公司另行進行了新的系統軟件開發工作。后因涉案醫院信息管理系統不能完全正常使用,馬關婦幼保健中心與其他案外人公司簽訂合同,開發、購買了新的醫院信息管理系統。馬關婦幼保健中心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涉案《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變更協議》,藍籌公司、正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退還軟件開發費、賠償損失等。藍籌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馬關婦幼保健中心支付拖欠的開發經費、硬件設備合同款及滯納金。

【法院認為】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根據一審法院委托云南省電子信息產品檢驗院作出的《質量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應認定藍籌公司、正霖公司為馬關婦幼保健中心開發和安裝的系統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標準,藍籌公司、正霖公司已構成根本性違約,遂判決《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變更協議》解除,藍籌公司退還馬關婦幼保健中心技術開發費969500元及相應利息,藍籌公司、正霖公司協助馬關婦幼保健中心提取其所開發系統的歷史數據。藍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時,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從云南省首批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聘請了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經兩次調查后認為,根據查明事實,綜合馬關婦幼保健中心實際使用了涉案軟件系統,并錄入相關數據,在合同履行期間怠于主張權利等因素,認定案涉軟件系統已完成的部分,馬關婦幼保健中心仍需向藍籌公司支付部分技術開發費。二審法院在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請后改判藍籌公司退還馬關婦幼保健中心技術開發費239500元。

【典型意義】2022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知識產權局聯合出臺《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行政裁決和司法審判工作規程(試行)》,并組建云南省技術調查官名錄庫。本案系我省首件引入技術調查官審結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引入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技術事實調查、勘驗和咨詢等訴訟活動,有利于提高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事實查明的效率和準確性,實質性化解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性事實查明的難題。

案例三:云南知名“掛號”平臺“滇醫通”的司法保護——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滇醫通醫療信息咨詢(云南)有限公司、滇醫通互聯網醫院(云南)有限公司、鄒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滇醫通醫療信息咨詢(云南)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滇醫通互聯網醫院(云南)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鄒某

【簡要案情】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道康成公司)在2015年5月以來,先后注冊了“滇醫通”微信公眾號、“滇醫通”微信小程序、“滇醫通課堂”微信小程序。合道康成公司經與云南省昆明市衛生計生委合作,建設昆明市公立醫院統一的預約掛號平臺“滇醫通”,通過合道康成公司多種方式的推廣,使用“滇醫通”的醫院達190余家,該平臺成為云南省昆明市民看病就醫預約掛號的常用平臺。2021年2月5日,案外人找我幫公司對名稱為“滇醫通輔助掛號系統”的計算機軟件申請登記,并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020年11月20日,找我幫公司出具軟件使用授權書,授權滇醫通醫療信息咨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滇醫通咨詢公司)使用該軟件。經合道康成公司申請公證保全,在互聯網上出現了滇醫通咨詢公司,并突出使用“滇醫通”字樣;滇醫通咨詢公司在網上注冊了“滇醫通掛號平臺”。合道康成公司以滇醫通咨詢公司、滇醫通互聯網醫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滇醫通互聯網醫院公司)及鄒某使用“滇醫通”標識,已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滇醫通咨詢公司、滇醫通互聯網醫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相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一審宣判后,訴訟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開庭審理認為,從中文漢字文意理解“滇醫通”名稱,本身并無特性,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較低。但針對作為一種普通表達的“滇醫通”服務名稱來講,并不排斥其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和美譽度后,也能成為一個主體的識別符號,依然能夠體現其自身的特有性和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滇醫通”服務名稱在昆明地域以及云南省范圍內,相關公眾具有較高的認知度,且使用量巨大,在緩解本地醫療資源緊張、方便患者就醫方面,已發揮了積極作用。滇醫通咨詢公司在一審作出行為禁令期間,并未完全遵守禁止令,特別是一審宣判后,滇醫通咨詢公司又將其一審期間新注冊的“滇醫通掛號平臺”于2022年1月6日重新申請認證了“滇醫通平臺”,雖該行為不屬于一審裁定的行為禁令范圍,但其在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侵權,判令其在運營的網站、公眾號、小程序上停止使用“滇醫通”標識的情況下,滇醫通咨詢公司依然繼續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滇醫通”字樣,滇醫通咨詢公司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特別嚴重,并變相對抗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二審據此將賠償金額由一審的人民幣20萬元酌情增加為人民幣50萬元,并對一審其余判項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醫療服務領域和商業標識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加強商業標識保護,對推動品牌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裁判正確把握知識產權的排他屬性,對侵權人行使其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并對商業標識的顯著性和社會影響力進行了評判,既確保了市場主體能夠合理利用商業標識資源,又維護了公平競爭,為互聯網上注冊服務小程序構成混淆的認定提供有益思路,有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制度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二審法院針對侵權人違反或者變相違反人民法院保全禁令的行為,提高判賠金額,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維護法律權威。

案例四:施肥播種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司法保護——西安亞澳農機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南農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農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亞澳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西安亞澳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澳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630454289.4.名稱為“施肥播種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亞澳公司調查發現,河南農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神公司)制造并銷往云南地區的兩臺施肥播種機(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與亞澳公司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高度近似,故以農神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農神公司提出多項不侵權抗辯理由:1.被控侵權設計未落入涉案設計專利保護范圍;2.將亞澳公司201530413701.3“包含牽引車的播種機”專利中的播種機,刪除其中的牽引車部分,所剩部分就是現有設計,被控侵權設計更接近該現有設計;3.被控侵權設計更接近亞澳公司201630454297.9號“施肥播種機”外觀設計專利;4.被控侵權產品不是農神公司制造銷售。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被控侵權產品外觀樣式落入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2.就農神公司提出被控侵權產品系兩項現有設計組合后簡單刪減的成果的相應抗辯意見。一方面,對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是由現有設計特征組合而成,或上述組合手法是否在相同或相近現有設計中存在啟示的問題屬于對創造性的審查。另一方面,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外觀樣式并不僅是兩項現有設計單純刪減后的成果,尚存在牽引車配件等方面的差異,上述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了影響。農神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相關公眾無需付出任何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將上述兩項現有設計進行簡單組合得到現有被控侵權產品樣式,被訴侵權設計方案不屬于現有設計。3.被控侵權設計與201630454297.9號外觀設計專利存在多項差別,不相同。4.根據被控侵權產品上的銘牌能夠認定農神公司是制造商。綜上,農神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并銷售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商品,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農神公司停止侵權,酌情判令農神公司賠償亞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農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農用機械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本案涉及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問題。結合現有設計抗辯權的設置目的,對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是由現有設計特征組合而成,或組合手法是否在相同或相近現有設計中存在啟示的問題屬于對創造性的審查,審查標準不應隨意突破新穎性的要求,同時亦應結合比對情況進行判斷。

案例五:“全季商旅酒店”是“全季酒店”嗎——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曲靖市麒麟區全季商旅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全季商旅酒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冊商標“全季酒店”的商標權人,其將涉案注冊商標作為酒店品牌在全國開設了數百家連鎖酒店,該商標品牌在酒店行業內獲得多項獎項,并進入“中國連鎖酒店中端品牌規模20強排行榜”。曲靖市麒麟區全季商旅酒店(以下簡稱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未經漢庭星空公司的授權許可,擅自在其企業名稱、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等多處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文字內容高度近似的標識,并可通過多個旅游網站上進行酒店預定。漢庭星空公司認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漢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成立前,漢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品牌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在全國酒店行業具有較大的市場占有量和影響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在其企業名稱、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上使用與漢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漢庭星空公司涉案商標品牌商譽的主觀意圖,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標識中加入“商旅”二字,“商旅”二字在旅館服務行業中也無顯著性,不能起到區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務與漢庭星空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產生混淆和誤認。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為侵犯了漢庭星空公司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對其權利造成了損害。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主觀侵權惡意、經營規模等因素,遂判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停止侵權,賠償漢庭星空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侵犯了漢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漢庭星空公司在全國多個城市開設了數百家“全季酒店”,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全季酒店”系列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理應知曉“全季酒店”品牌,在此情況下,其仍將“全季酒店”作為企業名稱及商業標識使用,明顯具有攀附漢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酒店服務行業的侵害商標權糾紛。在云南立足旅游資源優勢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國際康養旅游示范區過程當中,酒店服務行業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涉案注冊商標在所屬行業及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為攀附漢庭星空公司的品牌商譽,在其企業名稱和所經營的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正確適用商標法的規定,制止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搭便車”式的商標侵權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桶裝飲用水“串桶”經營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云南天寶飲料有限公司訴云南檳榔山飲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云南檳榔山飲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南天寶飲料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云南天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公司)是涉案第983298號“玉爾貝YUERBEI”及第983299號“玉爾貝”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經長期經營獲得一系列榮譽。天寶公司發現市面上有云南檳榔山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檳榔山公司)生產的“云南礦泉”桶裝水,桶裝水水桶系天寶公司制作生產、桶身印有“YUERBEI”標識。天寶公司以檳榔山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天寶公司自1997年4月14日第983298號商標被核準注冊以來,一直在桶裝水產品包裝上長期使用該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已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天寶公司在水桶上將第983298號商標中的拼音字母與漢字顛倒使用,改變了上下排序,該行為屬于商標的不規范使用,但并不影響相關公眾通過該標識識別玉爾貝桶裝水產品來源,檳榔山公司也認可系因行業“串桶”現象會使用天寶公司生產的水桶,且經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2類商品類別上僅有天寶公司注冊了“玉爾貝YUERBEI”商標。檳榔山公司使用印刻有天寶公司商標標識的水桶作為自家水產品的外包裝,并向相關公眾出售該產品,雖然檳榔山公司已在水桶上張貼自家標識,但無法做到完全覆蓋水桶上的“玉爾貝YUERBEI”字樣,且該字樣位于桶身較顯眼處。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檳榔山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其與天寶公司注冊商標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影響和侵犯天寶公司的市場利益。因此,檳榔山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天寶公司第98329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文山地區桶裝水市場上存在“串桶”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屬于一種行業習慣,對于侵權發生雙方均具有一定過錯。遂判決檳榔山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檳榔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天寶公司第983298號注冊商標已經在云南省尤其是文山州桶裝水行業內及相關公眾中形成較高的知名度。檳榔山公司回收天寶公司的水桶后,明知繼續使用有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但卻放任發生,已經構成商標侵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桶裝飲用水生產、經營領域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該案件系我省因桶裝水“串桶經營”行為引發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的一例,系列案件涉及文山、紅河等境內多家生產、售賣桶裝水的公司。法院裁判準確認定不合理區分自身水桶與他人水桶、擅自使用標識有他人商標的水桶作為容器銷售自家水產品的“串桶經營”屬侵害商標權行為,既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規范了行業秩序。同時對于有類似回收再利用行為的行業,具有較強的指引意義。

案例七:微信抖音上的詆毀——滄源宏盛茗普茶葉經營部訴陳某某商業詆毀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滄源宏盛茗普茶葉經營部

【簡要案情】滄源宏盛茗普茶葉經營部(以下簡稱宏盛茶葉)與陳某某均從事茶葉銷售,雙方均會通過微信及抖音等平臺宣傳、銷售茶葉。宏盛茶葉的抖音“粉絲”數量為1萬余人;陳某某的抖音“粉絲”數量為3萬余人。陳某某的合作人于2020年4月6日向宏盛茶葉購買茶葉后,陳某某在抖音平臺上發布銷售茶葉的視頻。微信名為“A王先森”的網友是陳某某組建的茶友微信群中的群員,看到陳某某的視頻后在陳某某的微信群中發布語音信息稱陳某某所賣茶葉是向宏盛茶葉以每公斤38000元的價格購買的,陳某某賣給“粉絲”的價格虛高。陳某某遂與“A王先森”在微信群中發生爭論,稱其茶葉并非向宏盛茶葉購買,并將“A王先森”移出微信群。“A王先森”亦是宏盛茶葉所在茶友微信群中的群員,其被陳某某移出微信群后,在宏盛茶葉所在微信群說明了前述事情經過,宏盛茶葉在微信群中對陳某某進行了“太不要臉了”“我真是無語了,給他臉不要臉”等評價,并稱陳某某曾罵過茶友。2020年6月至7月間,陳某某通過抖音直播平臺的直播間評價宏盛茶葉是偽茶農,稱宏盛茶葉銷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葉的頭像顯眼部分用紅色字體標明“豆香普洱”字樣,引起了多名網友圍觀和評論。宏盛茶葉認為因陳某某在抖音直播平臺惡意詆毀其商業形象,導致宏盛茶葉商業形象嚴重降低及商家向宏盛茶葉訂購的“大雪山普洱茶”被退訂,其為此退還了訂購款120000元,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均從事茶葉銷售,均會通過微信及抖音等平臺宣傳、銷售茶葉,雙方的“粉絲”亦存在重合部分,因此,雙方屬同行業下存在競爭利益的經營者;陳某某通過抖音直播平臺的直播間稱宏盛茶葉銷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葉的頭像顯眼部分用紅色字體標明“豆香普洱”字樣,其主觀故意明顯而確定;陳某某利用其擁有眾多茶葉“粉絲”的抖音號發表宏盛茶葉所銷售的前述茶葉品牌為“豆香普洱”的評論,且訴訟過程中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論具有相關依據,因此能夠認定陳某某客觀上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陳某某在抖音平臺實施的前述行為,任何能夠觀看抖音視頻的用戶均有機會接觸到,其散布編造的虛假事實,會誤導相關公眾對宏盛茶葉銷售的商品產生不適、質疑、偏見等極為負面的印象,不正當地貶損了宏盛茶葉積累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商業詆毀。法院遂判決陳某某賠償宏盛茶葉經濟損失15000元。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陳某某與宏盛茶葉存在同業競爭關系,陳某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損害了宏盛茶葉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在抖音、微信平臺發生的商業詆毀糾紛。隨著移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宣傳、銷售產品已成為市場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網絡信息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的特點,經營者通過抖音直播平臺等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更易導致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經營者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極后果。本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說理清晰,為茶葉市場經營者健康有序合法經營提供了指引,并有助于規范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宣傳產品的行為,對于在互聯網時代保護企業商譽也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總對總”訴前調解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嚴某強訴某經營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嚴某強于2020年8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恒溫淋浴龍頭主體”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20年12月15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030466359.4.2022年嚴某強以某經營部未經其許可,擅自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該專利產品外觀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經營部停止對其專利號為ZL202030466359.4、專利名稱為“恒溫淋浴龍頭主體”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行為,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上述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庫存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

【調解過程】嚴某強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后,昆明中院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初步對案件情況進行了分析研判,通過“總對總”調解模式,委派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組織雙方進行了訴前調解。調解過程中,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充分發揮了其專業優勢,消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訴前調解的疑慮,在調解員耐心的釋法說理下,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協議達成后,雙方即就該調解協議向昆明中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審查后出具了司法確認書。

【典型意義】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系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的“總對總”調解組織,該案是昆明中院與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在搭建“一站式”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平臺后成功達成訴前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為雙方當事人節約了大量訴訟成本,也為今后進一步打造適應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幫助企業應對風險、提高維權意識,擴展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渠道發揮了積極示范作用,為今后開展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訴前調解工作提供了新思路,開拓了訴源治理多元解紛工作新局面。

案例九:嚴懲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車零部件犯罪,保障出行安全——胡某、劉某、鄭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劉某、鄭某

【簡要案情】2019年至2021年間,胡某在負責昆明速璐商貿有限公司路虎部經營期間,購買標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標識的剎車盤、火花塞等汽車配件,與劉某、鄭某共同進行銷售。2021年7月2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區東聚汽配城B區3棟27號昆明速璐商貿有限公司內現場查獲標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標識的剎車盤、火花塞等汽車配件共計895件。經認定,查獲的895件汽車配件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昆明速璐商貿有限公司電腦軟件中銷售記錄記載,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其中標注為“精品”汽車配件的銷售記錄總金額為人民幣1982399元。查獲未銷售的895件汽車配件中,可以根據電腦軟件中的銷售記錄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汽車配件價值人民幣109500余元;未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汽車配件,經價格鑒定,價值人民幣282043元。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劉某、鄭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剎車盤、火花塞等汽車配件,已銷售部分金額為1982399元,未銷售部分商品價值經鑒定為391543元,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懲處。胡某作為昆明速璐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管理人,購進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積極對外銷售,并安排指使劉某、鄭某實施本案犯罪系本案主犯,應對全案承擔刑事責任。劉某、鄭某受雇參與銷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屬從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鄭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本案查獲并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汽車配件商品予以沒收并依法銷毀。胡某、劉某、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所提相應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車零部件構成知識產權領域犯罪的案件。汽車系高速運輸工具,在維修和更換零部件過程中,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被告人銷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的種類多、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本案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適用相對較重的罰金刑,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領域犯罪的懲罰力度,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違法犯罪的職能作用。

案例十:打擊假酒犯罪,保障食品安全——何某某、何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何某

【簡要案情】被告人何某某租賃房屋,購買印有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字樣的手提袋、防偽標等包裝物,組織何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區小板橋安和路1914號等地,將市場價格較低的干一杯白酒、散裝白酒等拆裝到市場價格較高的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的空酒瓶中,并進行包裝、加貼防偽標后進行銷售。2022年1月10日,民警在上述地點現場查獲印有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字樣的大量白酒及散裝白酒、包裝材料、封口機等物品價值人民幣3002402元;上述查獲的干一杯白酒、散裝白酒、封口機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6873元。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依照該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本案中,從現場查獲的假冒國窖、水井坊、郎、習酒窖藏1988、劍南春、貴州茅臺、五糧液相關注冊商標白酒的鑒定價值可認定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00余萬元。

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雇用和安排何某進行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涉及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何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根據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安排,在進行假冒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僅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自動投案后在前三次訊問中均未如實供述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后如實供述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參與程度、悔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并由暫存機關銷毀,制作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具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酒類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犯罪案。本案中,依據何某某和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區分了主從犯,二人假冒注冊商標的涉案金額達到3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不僅嚴重侵犯了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權,擾亂了正常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依法適用刑罰懲治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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