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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靜安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的實施意見》配套政策細則

   日期:2025-05-09 08:21:33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01    評論:0
核心提示:上海市靜安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靜安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的實施意見》配套政策細則一、培育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一)申報條件

上海市靜安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靜安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的實施意見》配套政策細則

上海市靜安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靜安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的實施意見》配套政策細則

一、培育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企業誠信記錄良好。并符合下列條件的: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制造類企業為2500萬元—1億元,高技術服務類企業為1500萬元—6000萬元;

2.制造類企業研發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高技術服務類企業研發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

3.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4.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15%以上;

5.企業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所有權無產權糾紛;

6.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不高于70%,且擁有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好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等;

7.已獲得區級資金支持的市、區科技小巨人企業不能申報。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培育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申請表》;

3.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以及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度;

5.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所有權證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6.涉及特殊行業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

7.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業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企業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名單,進入兩年培育期(即申報當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

5.培育期滿后的四個月內,企業須完成驗收材料一式四份的報送,逾期未報送驗收材料的,將被視為企業自動放棄參加“培育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的驗收資格;

6.區科委組織專家驗收;

7.驗收通過的企業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驗收未通過的企業,則被取消列為“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如企業需再次申請,則須兩年后方能再次申請“培育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

8.區政府批準后,列為“靜安區科技小巨人企業”;

9.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補貼資金標準:一次性50萬元;

3.已獲得區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的仍可參加“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評選,如被評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區級已補貼資金部分將予以抵扣。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二、實施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并符合下列條件的:

1.上年度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銷售收入在20萬元以上;

2.與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直接有關的上海市高新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3.與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須在取得專有權利后的5年以內,且無產權糾紛,主要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4.申請補貼支持時,同一單位同一年度不超過5項;

5.申請補貼支持時,只計算上個會計年度中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銷售收入;

6.每一項上海市高新成果轉化項目在其有效期內的銷售收入,只能申請補貼支持一次;

7.已超出有效期的上海市高新成果轉化項目不予支持。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實施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申請表》;

3.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以及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度;

5.上一會計年度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銷售發票、相關銷售合同或區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對該銷售收入核準的有效憑證;

6.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

7.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有效證明;

8.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項目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后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區級補貼支持不超過5項;

3.同一項目補貼支持只能一次;

4.按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銷售收入的1%比例給予補貼支持;

5.補貼計算中,如出現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補貼支持;

6.補貼資金最高標準:同一單位同一年度不超過200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三、承擔國家或上海市科技重大項目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在申請區級補貼前至上年度內須完成國家或市級對項目驗收通過,在得到國家或市級支持的全部資金后,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

2.承擔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的;

3.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

4.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的;

5.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

6.承擔上海市重大科技項目的;

7.承擔上海市重大創新工程的;

8.承擔上海市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

9.承擔其他國家或上海市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的。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承擔國家或上海市科技重大項目申請表》;

3.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有關承擔證明,如:項目批文、項目驗收證明等;

5.有關撥款證明,如:銀行到款憑證或撥款通知、文件;

6.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項目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有資金支持的,并得到市級資金配套支持的項目,區按市級資金的100%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有資金支持的,但市級沒有資金配套支持的項目,區按國家支持資金的50%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4.對承擔上海市重大科技項目有資金支持的,區按市級資金5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持;

5.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支持不超過2項;

6.補貼資金最高標準:每項不超過200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四、配套上海市各類科技創新項目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申報市級項目時,需由區科委推薦,在申請區級配套前至上年度內須完成市級對項目驗收通過,在得到市級支持的全部資金后,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資金支持的;

2.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資金支持的;

3.獲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資金支持的(含技術創新項目、創投聯動項目的投資前保障項目和投資后保障項目);

4.獲上海市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項目資金支持的;

5.獲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

6.獲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

7.獲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金支持的;

8.獲其他上海市科技創新項目(含企業)資金支持的。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配套上海市各類科技創新項目申請表》;

3.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有關立項證明,如:項目批文、項目驗收證明等;

5.有關撥款證明,如:銀行到款憑證或撥款通知、文件;

6.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項目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配套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配套方式;

2.同一項目獲得多個市級部門支持的,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個市級部門支持的項目向區申請配套支持,區對同一項目只配套支持一次;

3.市級部門對立項項目有資金支持的,并有明確配套及比例要求的,區按市級要求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4.市級部門對立項項目有資金支持的,并有配套要求,但沒有比例要求的,區按市級資金的50%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5.市級部門對立項項目有資金支持的,但沒有配套及比例要求的,且項目符合區主導產業的,區可按市級資金的30%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6.配套計算中,如出現不足百元部分,不作配套支持;

7.配套資金最高標準:每項不超過200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五、獎勵獲科技類認定的企業與項目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申報市級項目時,需由區科委推薦,且在申請區級獎勵前至上年度內須獲得新認定或立項有效證明,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獲高新技術企業的;

2.獲上海市卓越創新(含試點)企業的;

3.獲國家或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的;

4.獲國家或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僅限第一完成單位);

5.獲國家或上海市火炬計劃項目的;

6.獲國家或上海市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的;

7.獲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

8.獲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百佳、自主創新十強的;

9.獲準成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服務中心)的;

10.獲優秀、合格院士專家工作站(服務中心)的;

11.獲其他國家或上海市科技類認定的企業與項目的。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獎勵獲科技類認定的企業與項目申請表》;

3.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獲認定或立項證明,如:批文、證書、證明、有效憑證等;

5.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認定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獎勵方式;

2.獲高新技術企業的,區獎勵5萬元;

3.獲上海市卓越創新(含試點)企業的,區獎勵5萬元;

4.獲國家或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的,區獎勵:國家級5萬元、市級3萬元;

5.獲國家或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區按國家和上海市獎勵標準給予1: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6.獲火炬計劃項目的,但沒有資金支持的,區獎勵3萬元;若國家或上海市有資金支持的,區按國家或上海市支持資金的50%比例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7.獲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的,但沒有資金支持的,區獎勵3萬元;若國家或上海市有資金支持的,區按國家或上海市支持資金的50%比例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8.獲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區獎勵2萬元;

9.獲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百佳、自主創新十強的,區獎勵:百佳項目2萬元、自主創新十強項目3萬元;

10.獲準成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服務中心)的,區獎勵5萬元;

11.獲優秀、合格院士專家工作站(服務中心)的,區獎勵:優秀10萬元、合格5萬元;

12.獲其他國家或上海市科技類認定的企業與項目,區獎勵:國家級3萬元、市級2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六、支持參與國家或上海市研發平臺建設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申報國家或市級項目時,需由區科委推薦,在申請區級補貼前至上年度內須完成國家或市級對該研發平臺建設驗收通過,在得到國家或市級支持的全部資金后,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認定為國家或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的;

2.認定為國家工程實驗室的;

3.認定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

4.認定為上海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

5.認定為上海市技術創新服務平臺的;

6.認定為上海市專業技術服務平臺的;

7.使用上海市科技創新券購買創新服務項目的;

8.認定為其他國家或上海市實驗室(研究中心、服務平臺等)的。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支持參與國家或上海市研發平臺建設申請表》;

3.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國家或市級有關認定的有效證書、憑證;

5.國家或市級有關撥款證明,如:銀行到款憑證,或撥款通知、文件;

6.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認定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認定為以上國家或上海市研發平臺的,區按國家或市級支持資金1:1予以配套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認定為以上國家或上海市研發平臺的,國家或上海市沒有資金支持的,區給予補貼資金:國家級200萬元,市級50萬元;

4.獲得上海市科技創新券補貼資金的項目,區按市級支持資金的5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區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5.補貼計算中,如出現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補貼支持。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七、支持舉(承)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

(一)申報條件

利用本區科技創新載體資源(含科技園區、張江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舉(承)辦各類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且單位誠信記錄良好。在舉(承)辦活動前,需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申請形式報區科委確認或推薦,在申請區級補貼前至上年度內須完成相關活動,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舉(承)辦國家各類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

2.舉(承)辦市級各類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

3.舉(承)辦區級各類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

4.舉(承)辦其他各類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

(二)申報材料

1.《支持舉(承)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申請表》;

2.證明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3.舉(承)辦活動所產生費用的詳細目錄清單或有效憑證;

4.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事業單位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舉(承)辦國家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區按舉(承)辦活動綜合效果,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舉(承)辦市級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區按舉(承)辦活動綜合效果,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舉(承)辦區級創新創業或科技類活動的,區按舉(承)辦活動綜合效果,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

5.補貼資金最高標準: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八、鼓勵科技企業參展及科技交流活動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且企業信記錄良好。參加相關展覽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動前,需提前10個工作日以書面申請形式報區科委確認或推薦,在申請區級補貼前至上年度內須完成相關展覽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動,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參加在中國境外舉辦的國際性、地區性的綜合或專業展覽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動的;

2.參加由政府引導、組織的境內外展覽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動的;

3.參加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活動的;

4.參加其他國內外相關展覽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動的。

(二)申報材料

1.登錄“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業統計→在線受理→用戶登錄→錄入科技企業統計內容;

2.《鼓勵科技企業參展及科技交流活動申請表》;

3.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參加活動的有關文件、有效依據或憑證等;

5.參加活動的有效票證;

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企業報送申請材料一式一份;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企業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政策支持

1.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貼方式;

2.參加展覽展示活動的,按實際發生展位費用的50%比例給予補貼;

3.參加科技交流活動的,按實際發生交通費用的50%比例給予補貼;

4.補貼計算中,如出現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補貼支持;

5.補貼資金最高標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不超過10萬元。

(五)申報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九、資助專利授權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及戶籍在本區的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專利授權;獲得中國香港標準專利注冊、中國澳門發明專利或中國臺灣發明專利授權(以下簡稱港澳臺地區專利);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

2.申請資助的期限原則上為該專利授權后一年內;

3.沒有專利權和署名權的權屬糾紛。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專利專項資助申請表》、《靜安區專利專項資助申請清單》;

2.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適用單位);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適用戶籍在本區的自然人);

3.專利授權證書第一頁復印件、有效年費繳費憑證復印件(適用國內授權發明專利);

4.港澳臺地區專利證書(適用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

5.國外專利授權證書(適用國外發明專利);

6.專利代理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7.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1.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發明專利授權資助人民幣4000元;如有專利代理費,在授權后按每項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資助;每件發明專利授權后給予每年人民幣1000元年費資助,共兩年(第二年、第三年);

2.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實用新型專利授權資助人民幣500元,如有專利代理費,在授權后按每件不超過人民幣500元資助;

3.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資助人民幣400元;

4.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人民幣3000元;同一申請人每年獲得的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資助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國外發明專利:獲得美國、歐洲(含歐洲專利局或歐洲單國)、韓國和日本發明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人民幣不超過1萬元;獲得其他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人民幣3000元;對同一件發明專利的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地區或組織,同一申請人每年獲得的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6.每項專利只能享受一次專項資助。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獎勵優秀發明專利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當年度獲得下列獎項之一:

1.中國專利金獎及中國專利優秀獎;

2.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發明專利獎。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優秀發明專利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獲獎證書復印件;

4.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1.中國專利金獎,獎勵人民幣10萬元;

2.中國專利優秀獎、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發明專利獎一等獎,獎勵人民幣5萬元;

3.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發明專利獎二、三等獎,獎勵人民幣3萬元;

4.該條政策對于每件發明專利的獎勵均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則,不可重復獎勵。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一、培育區知識產權種子單位

(一)申報條件

1.屬于本區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在本區注冊和納稅的獨立法人單位,經營狀況良好,擁有自主注冊商標,工商信用二類以上(含二類),納稅信用B級以上(含B級);

2.承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或者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重點項目,開展項目相關知識產權分析研究,并且落實到自主創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標任務,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并實現產業化,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銷售額連續三年保持增長;

3.具備較強的持續創新能力,主導產品具有授權發明專利,近三年內申請或者取得的知識產權不少于30件(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其中有效的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6件;

4.擁有較為完善的技術創新和研發體系,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額的3%以上,確立了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配機制,將知識產權的取得和運用納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價指標體系;

5.具有明確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以及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和培訓制度,設立單位主要負責人掛帥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具有資質的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受訓率達到80%以上;

6.企業誠信無不良記錄。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知識產權種子單位申請表》;

2.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各類專利證書復印件;

4.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情況總結及相關證明材料;

5.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并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情況排序決定當年度的種子單位;

3.評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對被列為靜安區知識產權種子單位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二、獎勵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高等院校,當年度獲得下列稱號之一:

1.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單位;

2.上海市專利工作示范單位;

3.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園區;

4.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園區;

5.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6.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獲得稱號的文件(證書)復印件;

4.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獎勵標準

1.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獎勵人民幣40萬元;

2.上海市專利工作示范單位獎勵人民幣60萬元;

3.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獎勵人民幣10萬元;

4.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獎勵人民幣20萬元;

5.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人民幣20萬元;

6.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人民幣40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三、鼓勵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標:GB/T 29490-2013)并拿到證書。

(二)申報材料

1.《鼓勵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申請表》;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及項目合同、發票復印件;

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證書復印件;

5.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經專家認定后,按實際費用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四、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評議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承接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或靜安區政府關于行業或企業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

(二)申報材料

1.《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申請表》;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靜安區政府發布的知識產權評議項目通知、申報書及其他項目承接證明;

4.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及項目合同、發票復印件;

5.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專家評審;

3.評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經專家認定后,按項目實際費用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五、資助專利轉化實施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承擔專利轉讓、合資、入股評估費用的個人或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1.專利轉讓、合資、入股有一方或專利合資企業在本區工商登記和稅務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專利轉讓、合資、入股已完成并有實際研發投入或生產的;

3.專利轉讓、合資、入股完成日距評估日不滿二年的。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專利實施申報表》、《靜安區專利實施評估費清單》;

2.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實施專利的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當年繳費憑證復印件;

4.專利權轉讓的,須出具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尚在有效期內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

5.相應的評估憑證、合同證明文書、發票單據復印件;

6.專利實施的證明材料;

7.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對被認定實施專利轉化的專利(專利轉讓、合資、入股),按實際評估費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六、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

1.作為涉及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

2.人民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判決或裁決勝訴;

3.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授權證書。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專利保護資助申報表》;《靜安區專利保護訴訟費用清單》;

2.企業營業、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

4.人民法院判決書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復印件(文書出具日期1年內);

5.訴訟、取證等費用憑證復印件;

6.參加專利保險并獲保險賠償的企業還需提供保險公司蓋章的保險理賠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7.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申辦單位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報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1.按一定比例資助經認定的訴訟、取證費用相加,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參加專利保險的專利需在辦理完成保險理賠后申報資助,申報資助費與保險賠償費不可重復。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七、支持企業開展專利保險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與依法開展專利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簽訂保單。

(二)申報材料

1.《專利保險資助申請表》、《專利保險資助申請清單》;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專利保險單、專利保險清單及發票復印件;

4.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3.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按照實際保費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八、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當年度在海關進行過知識產權備案。

(二)申報材料

1.《鼓勵企業開展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申請表》;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4.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按照實際發生金額一次性補貼,每件最高不超過人民幣800元,每單位每年補貼總數不超過5件。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十九、獎勵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

(一)申報條件

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

(二)申報材料

1.《靜安區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獲得稱號的文件(證書)復印件;

4.以上相關材料,均須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知識產權局;

2.區知識產權局開展社會征信和初審;

3.初審通過后的名單,將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審定后報區政府審批;

5.區政府批準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獎勵標準

對于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二十、支持科技載體空間發展

(一)申報條件

1.依法在本區注冊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該單位建設或運營管理的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在靜安區;

2.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運營單位參加了上海市相關部門考評,信用記錄良好。

(二)申報材料

1.申請表;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申請表中相關佐證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以上相關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驗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辦理程序

1.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檔至區科委;

2.區科委開展社會征信及初審;

3.審核通過后的名單,在“上海靜安”門戶網站公示7天;

4.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報區政府審批并撥付資金。

(四)政策支持

1.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市級眾創空間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通過上海市國際化、品牌化和專業化培育或培育引導的眾創空間給予市級獎勵的1:1予以獎勵;

3.對通過上海市科創中心組織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年度考核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市級獎勵的1:1予以獎勵。對參加上海市科創中心組織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年度考核但未獲得獎勵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經區科委審核后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服務補貼;

4.對高質量完成市創新創業大賽分賽點組織保障工作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根據工作成效和工作量給予市級獎勵的1:1進行獎勵;

5.鼓勵靜安區眾創空間聯盟開展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各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培訓、溝通交流、宣傳推廣等服務活動;

6.鼓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互聯網寬帶接入服務,按單個空間年租金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7.鼓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租用云計算服務平臺提供的基礎設施服務,按年租金費用的10%予以補貼,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8.對眾創空間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法律、會計、投融資、知識產權等服務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額的50%,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9.對注冊在眾創空間的企業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的幫助或直接投資下獲得投資的,給予眾創空間運營機構投資總額1%的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受理時間

以當年度發布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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