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新區促進航空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政策
重慶兩江新區管委會于2022年6月23日印發了《重慶兩江新區促進航空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航天、航空、新材料等重點領域的項目進行支持,為方便廣大企業了解申報條件和補助獎勵標準,公司項目部匯編如下:
本專項政策與《重慶兩江新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聯動實施。
第一條 對新引進的以下航空航天產業項目,經認定,自其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完成注冊、登記年度起,最長連續三年,給予相應固定資產投資支持:
(一)對衛星應用運營類項目,按其當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支持;
(二)對航空航天制造類項目,按其當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支持;
(三)對航天整星及空間環境工作的星上關鍵器件研發制造項目,以及航空航天新材料、關鍵重要零部件領域核心環節突破項目,按其當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5%給予支持。
除技改項目以外,對本專項政策實施前已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登記設立、符合前款類別的航空航天產業項目的擴產項目,經認定,可給予同等支持。
對單個項目,前款支持總額累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第二條 對新引進的以下航空航天企業,經認定,自其約定投產(或運營)年度起,給予相應綜合貢獻支持:
(一)對航空航天制造類企業,分別根據其投資額,給予綜合貢獻支持:
1.投資額為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2.投資額為5億元(含)以上20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3.投資額為20億元(含)以上50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4.投資額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二)對航空航天服務類企業,分別根據其投資額,給予綜合貢獻支持:
1.投資額為4億元(含)以上8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2.投資額為8億元(含)以上30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3.投資額為30億元(含)以上75億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4.投資額達到75億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第三條 大力支持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對以下開展空間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給予相應支持:
(一)對建設衛星星座的企業,按其落戶兩江新區直管區域起三年內投資額最高的星座項目總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但高軌星座項目最高不超過1億元、低軌星座項目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
(二)對購買衛星發射商業保險的企業,按其落戶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起三年內每年累計支付保險費的3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支持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對衛星互聯網測控及通訊、數據處理及應用、標定及增強等地面輔助與應用系統建設項目給予用地保障。
前款第(一)項中,對投資額最高的星座項目的認定,以項目在發展與改革部門立項申報金額為依據;計算支持金額時,以該項目執行期間經審計確認的年度實際投資額為基數,按年度計算撥付。
第四條 鼓勵衛星互聯網與各行各業融合應用
自本專項政策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兩江新區每年組織評選不超過3個帶動作用明顯、市場前景廣闊、創新效應顯著的特色應用示范項目,給予項目申報主體實際投資額30%的獎勵,但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對前款中“實際投資額”的認定,以該示范項目合同協議約定及相關結題或審計報告為依據。
第五條 對獲得以下許可、資質、認證等行業準入資格的航空航天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相應行業開拓獎勵:
(一)對在衛星通信、遙感、導航等應用領域,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北斗導航民用服務資質、測繪資質等特殊行業經營許可的航天及衛星應用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獎勵;
(二)對航天航空企業所提供衛星應用產品、設備或解決方案獲得美國船級社(ABS)、挪威船級社(DNV)、中國船級社(CCS)、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歐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等機構準入或適航認證的,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前述獎勵不得重復享受;
(三)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121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資格)、141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資格)合格審定、大型貨運或載客無人機運行許可或同等級資質的航空運營及服務類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前述獎勵不得重復享受;
(四)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91部(一般運行人資格)、135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資格)、61部(駕駛員教員資格)、142部(飛行訓練中心資格)、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資格)合格審定、終端配送類小型無人機運營許可或同等級資質的航空運營及服務類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前述獎勵不重復享受;
(五)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TC(型號認證)、STC(補充型號認證)合格審定、PC(生產許可)或同等級許可的航空制造及改裝類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前述獎勵不重復享受;
(六)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VTC(型號認可證)、VSTC(補充型號認可證)型號認可審定、PMA(零部件制造人批準)、TSO(航空標準零部件)認可審定或同等級認證,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前述獎勵不重復享受;
(七)對獲得世界500強企業合格供方認可的航空航天相關新材料及部附件企業,每獲得一個世界500強企業合格供方認可,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產品獲得經認定特殊用戶批量采購的企業,給予其每個產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以上獎勵均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且對單家企業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八)對取得全部軍民融合供貨資質,或者取得核安全許可證或類似行業資質,且已取得對應行業產品銷售的的航空航天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但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營收總額。
第六條 對取得相關行業創新性運行許可或準入資質的航空航天企業,自其取得前述資質年度起,按其所擁有地面站、衛星、商業運行時間達到800小時/年度以上的飛行器等商業運行核心資產,以平均年限折舊方式每年提取折舊金額的20%為限,給予最高連續5年的運行支持,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當年度納稅額。
前款支持不可與本專項政策第一條、第三條所規定支持同時享受。
第七條 對新引進的以下類別航空航天企業,自設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對其工資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權行權所得)達到重慶市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以上的企業高管和高技術人才,以按照相應標準計算的總人數為限,按其工資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權行權所得)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
(一)對制造類航空航天企業,最多不超過其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繳納社??側藬档?0%;
(二)對內設有航空航天及相關新材料、融合應用等領域關鍵技術研發機構,且研發人員達到50人(含)以上的總部或制造類航空航天企業,最多不超過其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繳納社保總人數的15%;
(三)對從事航空航天及相關領域共性技術研發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最多不超過其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繳納社??側藬档?0%。
對于符合前款條件的航空航天企業所引進的“高精尖缺”工程領域人才(含海外專家勞務引進),且工資薪金或勞務費用所得(不含股票期權行權所得)不低于重慶市上年度社平工資6倍的,經認定,可不受前款規定總人數的限制。
附則:指標說明:
1、項目涉及用地的,投資強度應不低于333萬元/畝,產出強度應不低于666萬元/畝。
2、“落戶兩江新區直管區域”指完成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設立登記,以及從重慶市外遷移進入、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完成變更登記;
3、“服務類航空航天產業企業”指衛星、飛行器運營,軟件開發、數字經濟服務、培訓等服務業企業;
4、“衛星星座”指提供有效服務范圍至少覆蓋中國、亞太或“一帶一路”區域,且星座需具備五年及以上設計壽命并實現市場應用的星座計劃;
5、“高軌星”指獲得國際電信聯盟軌位批準的地球同步軌道衛星;
6、“低軌星”指除高軌星以外的其他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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