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新區促進現代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政策
重慶兩江新區管委會于2022年6月23日印發了《重慶兩江新區促進現代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政策》,本政策主要聚焦引進國內外知名金融品牌、豐富金融業態、支持合法金融創新等方向的項目進行支持,為方便廣大企業了解申報條件和補助獎勵標準,公司項目部匯編如下:
本專項政策與《重慶兩江新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聯動實施。
第一條 對新引進的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下稱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許可備案的金融機構(下稱國家牌照金融機構),除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引進當年度經認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一次性給予相應項目落戶支持:
(一)屬于法人、實收資本達到1億元的,一次性給予支持500萬元;實收資本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1億元再增加支持100萬元。單家機構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屬于銀行一級分支機構、運營資金達到5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支持200萬元;運營資金超過5000萬元的,每增加5000萬元再增加支持50萬元。單家機構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屬于證券、期貨、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支持100萬元。屬于其他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支持50萬元。
但是,如重慶市已出臺相關金融機構落戶支持政策或同類政策的,符合前款規定的新引進金融機構應當先行申請市級支持政策,如其所獲得支持資金超過前款兩江新區對應支持標準的,兩江新區不再給予支持。如其所獲得支持資金未達到前款兩江新區對應支持標準的,兩江新區按照其已獲重慶市金融機構落戶支持政策資金與前款對應支持標準之間差額給予項目落戶支持。如符合前款規定的新引進金融機構未先行申請市級支持政策的,不得向兩江新區申請本專項政策支持。
第二條 對新引進的金融業機構,經認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初期運營支持:
(一)除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國家牌照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
(二)實收資本或實繳金額或實際管理規模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
(三)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法人或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條 對經年度考核符合條件的新引進金融業機構,給予以下初期運營支持:
(一)基金合伙企業自產生對新區綜合貢獻年度起,其他金融業機構自登記年度起,給予總計五年的支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80%給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50%給予支持;
(二)如金融業機構在五年支持期間中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內,實收資本或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以下規模條件的,提高按以下標準給予當年度支持:
1.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或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當年度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60%給予支持;
2.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以上20億元以下或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當年度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70%給予支持;
3.實收資本達到20億元(含)以上或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度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80%給予支持。
第四條 對租賃樓宇開展經營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引進金融業機構,給予租賃辦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國家牌照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或者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
(二)租賃兩江新區指定區域內樓宇作為辦公用房或經營性用房,并按約足額繳納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金融業機構,自其登記年度起五年內,按其當年實際繳納租金總額的50%給予租賃辦公用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額為限:
(一)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支持面積最高不超過15平方米/人,人數以當年末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繳納社保人數為準;
(二)按照單位租金計算,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元/月/平方米;
(三)按照支持總額計算,對單家機構的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且不超過當年度該機構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20%。
第六條 對購買樓宇開展經營且購房當年度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業機構,給予購置辦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國家牌照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或者年度經濟發展貢獻10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
(二)購買兩江新區指定區域內樓宇作為辦公用房或經營性用房,且未享受過購房支持政策及同類政策。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業機構,按照其購買樓宇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購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額為限:
(一)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支持面積最高不超過30平方米/人,人數以當年末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繳納社保人數為準;
(二)按照支持總額計算,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且不超過其購買樓宇實際支付總價款的10%、以及購房當年該機構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
曾獲得過購房契稅支持、房價優惠、土地供應等購房支持和優惠的,不再給予本條規定購房支持。
第八條 對符合本專項政策第二條規定的金融業機構以下高素質人才,給予經營人才支持: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年度工資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權行權所得)達到當年度重慶市社平工資3倍(含)以上,且取得國際國內具有公信力的專業認證證書的專業人才;
(三)年度工資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權行權所得)達到當年度重慶市社平工資5倍(含)以上,且經該金融業機構認定的不超過10名其他人才。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業機構高素質人才,自金融業機構登記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100%給予支持。
第十條 未獲得過本專項政策第二條規定支持及同類初期運營支持,或雖獲得過前述初期運營支持,但支持期限已屆滿的金融業機構,經認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經營發展支持,用于該金融業機構自行獎勵其認定的經營團隊成員:
(一)除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國家牌照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
(二)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
(三)年度經濟發展貢獻為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比上一申報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增長2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業機構。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業機構,給予以下經營發展支持:
(一)按其當年度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給予經營規模支持;
(二)按其當年度對新區綜合貢獻比上一申報年度綜合貢獻增長部分的20%給予經營增長支持。同一金融業機構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有若干分支機構,其中多家分支機構業務合并到單家分支機構結算的,以原多家分支機構對新區綜合貢獻總額為基數,計算該單家分支機構對新區綜合貢獻增長部分。
給予前款規定的支持時,如金融業機構經營增長為負值,則需按照前款規定分別計算經營規模支持金額和經營增長支持金額,并予以品迭后再給予支持。若品迭后支持金額為負值,則當年度不給予經營發展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業機構,對其符合本專項政策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高素質人才,按高素質人才當年度對新區綜合貢獻的100%給予經營人才支持。
附則:指標說明
1、涉及用地的,投資強度應不低于500萬元/畝,產出強度應不低于1000萬元/畝;獲得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支持的,獲得政策支持的樓宇面積的產出強度應不低于2萬元/平方米。
2、國家牌照金融機構、地方牌照金融機構(合稱持牌金融機構),以及主營業務為向上述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金融服務外包機構。主營業務為向上述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是指由持牌金融機構購買服務所形成的業務收入,達到收入總額60%(含)以上;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系統開發、清算催收、數據處理等;由持牌金融機構購買服務所形成的業務收入金額及所占收入總額比例,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3、除經營人才支持、項目落戶支持以外,新引進的金融業機構自在新區登記之日起前五年內,每年依據本專項政策所獲得的各項支持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的80%,此后每年依據本專項政策所獲得的各項支持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新區綜合貢獻的50%。
4、金融業機構依據本專項政策獲得當年度經營人才支持的高素質人才總人數,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確定:
(一)金融業機構的年度經濟發展貢獻為1000萬元以下的,最多不超過10名;
(二)金融業機構的年度經濟發展貢獻為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最多不超過15名;
(三)金融業機構的年度經濟發展貢獻為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最多不超過20名;
(四)金融業機構的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以1億元和25名為基數,每遞增1億元經濟發展貢獻,相應增加5名。
5、“產出強度”指金融業機構年營業收入。
6、“新引進”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注冊,或從重慶市外將工商和稅務注冊地遷入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并完成工商和稅務變更登記。
7、“實收資本”指公司制金融業機構的注冊資本實繳到位金額;“實繳金額”指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金額;“實際管理規?!敝富鸸芾砣?、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制、契約制股權投資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總規模。以上“實收資本”“實繳金額”“實際管理規?!钡慕痤~認定均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結論為準。
8、“運營資金”指銀行總行撥付給重慶市級分行的初始運營資金,以總行撥款憑證為準。
9、“登記年度”指在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內成立并完成注冊登記的年度,或從重慶市外遷入兩江新區直管區域并完成變更登記的年度。鑒于行業監管特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的登記年度,以保險業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成立日期為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的登記年度,以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顯示的成立日期為準。
10、“對新區地方綜合貢獻”指根據金融業機構發展的實際情況,綜合其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產業支持、社會責任和安全生產等因素進行的考核評定。
11、“國際國內具有公信力的專業認證證書”包括: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國際金融理財師(CFP)、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特許內部審計師(CIA)、國際信用證專家(CDCS)、國際注冊內部控制師(CICP、CICS)、北美精算師(FSA)、英國精算師(FIA)、中國精算師(FSAC)、精算師(SOA)、美國特許非壽險學會資格(AICPCU/IIA)、澳大利亞及新西蘭金融保險學會資格(ANZIIF)、國際注冊會計師(ACCA)、加拿大注冊會計師(CGA)、注冊會計師(CPA)、全球特許管理會計師(CGMA)、國際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CISA)、國際數量金融工程師(CQF)、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專家(ITIL Manager)、信息系統安全專家(CISSP)。如以上專業認證證書中有由低至高若干等級區別的,以最高等級證書為準。
12、“上一申報年度”指申請經營發展支持的金融業機構前一次申報并獲得經營發展支持的年度。首次申報經營發展支持的,上一申報年度為上一自然年度。
13、“地方牌照金融機構”指經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設立或許可備案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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