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慶市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重慶市科技局于2021年9月發布了《重慶市2021年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主要包含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購買研發設備,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創新人才,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動漫企業,集成電路企業,以及飛機制造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方便廣大企業掌握政策解讀,公司項目部匯編如下,供參考。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1.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3.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 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4.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
7.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1.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2. 符合上述第1項前4個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4.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二、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一)購買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購買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1. 所有行業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享受條件】
1.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3.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二)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從事開發、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制造企業(對于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等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以及開發自用生產設備的企業,可申請享受該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到該年度12月31日。
【享受條件】
1. 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
3. 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4. 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5. 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要求,企業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必須符合《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5年修訂)》要求。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
2.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
(三)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享受主體】
1.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 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7. 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8.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 研發費用標準:a.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b.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B.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C. 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 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B.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C. 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2. 外資研發中心應在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前,首先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
(四)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享受主體】
1.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2. 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3.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
(1)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3)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 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6.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8.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9.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含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列入了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的《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
2.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
三、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一)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 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三)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2. 科技人員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四)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包括國務院部門所屬轉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轉制科研院所。
2. 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的轉制科研院所實行清單制管理,具體名單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制定。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0號)
2.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資委關于印發<享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轉制科研院所名單(2018年)>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225號)
四、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 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 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
3. 激勵對象是相關技術人員;
4. 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5. 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2.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3. 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四)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優惠內容】
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 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 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 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 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五)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享受主體】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六)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條件】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七)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科技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五、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 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 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3.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三)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所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須為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四)延長高新技術企業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1. 高新技術企業
2.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2.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3.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4. 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六、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軟件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享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按17%(2018年5月1日起為16%)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該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二)新辦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 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
2.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 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3)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四)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五)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六)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享受主體】
企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享受條件】
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七、動漫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經省級動漫企業認定機構(認定機構辦公室設在省級文化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二)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動漫企業,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 漫畫創作企業;
2. 動畫創作、制作企業;
3. 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制作企業;
4. 動漫舞臺劇(節)目制作、演出企業;
5. 動漫軟件開發企業;
6. 動漫衍生產品研發、設計企業。
動漫企業不包括漫畫出版、發行,動畫播出、放映,網絡動漫傳播以及動漫衍生產品生產、銷售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 動漫企業應當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合格,處于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的通過認定動漫企業名單內,并取得由省級認定機構頒發的“動漫企業證書”。
2. 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l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政策依據】
1.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2.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八、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享受條件】
1. 屬于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 購進的設備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1.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 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4. 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 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 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三)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 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 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 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 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 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 滿足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職工培訓費用政策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 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 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 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 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 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六)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
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
5. 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 具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七)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 具有保證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 具有與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八)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享受主體】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九、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有關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納稅人;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2.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3.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所需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滿足要求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以及軟件工具、技術資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國外供應商為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免費贈送的設備、資料和軟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 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2. 大型客機發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動機。
3. 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
2.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 大型客機發動機研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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