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2〕129號
當事人: 天津英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XXXXXXXXXX
主要經營場所:天津市河西區。
執行事務合伙人:吳X
執法人員于2022年8月3日對天津英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進行檢查,2022年8月17日、8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25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從事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編造69件專利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3.詢問筆錄、專利代理委托協議復印件、非正常申請明細表,證明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事實。
本委于2022年9月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項:“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無從輕和減輕的情節,綜合考量給予中間幅度的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6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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