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編造、偽造專利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擾亂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
國知局對8種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界定
津市監執罰〔2022〕113號
天津X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2〕113號
當事人:天津X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XXXXXXDCEH57
主要經營場所:天津市和平區小白樓街道XXXXXX號匯金中心2XXX-2XXX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楊X
2022年7月21日,執法人員對天津X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進行檢查,2022年8月5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15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間,從事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編造、偽造47件專利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擾亂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3.詢問筆錄、專利服務合同復印件、非正常專利申請明細表、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本委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05號)。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項:“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無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綜合考慮對當事人采取適中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4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8月 29日
津市監執罰〔2022〕107號
天津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2〕107號
當事人:天津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XXXXXX78DU1U
主要經營場所:天津華苑產業區XXXX號海泰大廈XXXXX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丁XX
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20日對天津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進行檢查, 2022年7月25日、8月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4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從事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編造、偽造23件專利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3.詢問筆錄、專利代理簡版總協議復印件、非正常專利申請明細表、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事實。
本委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項:“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專利代理監管工作規程(試行)》中從輕或減輕處罰內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積極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從輕處罰的情形,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3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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