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對《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對《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對青島市重點產業領域企業主導構建關鍵核心技術專利組合(專利池),且產生較高經濟效益的,擇優按每項專利組合最高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
關于對《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關于貫徹落實省支持八大發展戰略財政政策加快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青政發〔2021〕21號),我局牽頭起草了《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如您有修改意見,請于2022年3月9日前將修改意見發送至cqcjc@qd.shandong.cn,聯系人:徐蕾;聯系電話:85730590.
附件:《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
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關于貫徹落實省支持八大發展戰略財政政策加快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青政發〔2021〕21號),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促進高質量發展和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創建,支持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服務和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知識產權補助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青島市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
第二條 資金用于加強青島市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創造、保護、運用等工作。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負責項目申報、項目遴選、項目確定、預算評審、資金分配、績效目標編制、預算執行、考評驗收和績效自評。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市場監管局編報的年度資金預算,批復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四條 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補助對象、條件、標準和申報材料
第五條 國外授權發明專利: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年度取得國外(G20成員國、新加坡及歐洲專利局)授權職務發明專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給予補助。以10件補助15萬元為基礎,每多1件增加1萬元補助,單個主體補助金額最高30萬元。對同一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資助5個國家。
授權國防專利:對年度取得授權國防專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給予補助。以10件補助5萬元為基礎,每多1件增加0.2萬元補助,單個主體補助金額最高30萬元。
(一)申報對象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1. PCT申請專利清單、國外發明專利清單。
2.對取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需上傳PCT國際公布文本扉頁、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和相關專利審查機構發布的專利授權公告著錄項目頁的掃描件,及對應的中文譯本(加蓋單位公章)。
3.對于共同授權的專利項目,申報人是多個共同專利權人的,應委托或指定共同權利人之一辦理資助手續,并填寫上傳委托書。
4.國防專利資助申報依保密規定,通過保密渠道辦理。
第六條 引導我市重點產業領域創新主體強化專利布局,提高專利導航服務產業創新發展水平。年度擇優遴選不超過20個專利導航項目, 每項給予30萬元資助。對獲批省級專利導航項目,每項給予30萬元資助。
專利導航項目資助,優先選擇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以及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園區)。
(一)申報對象
企業作為專利導航項目的申報主體,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聯合申報。
1.企業須具備條件:
(1)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企業具有一定規模,經營狀況良好。
(3)企業具有一定的研發投入。
2.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須具備條件:
(1)注冊登記并開展相關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2)擁有專利檢索、信息服務、戰略咨詢服務、專利分析研究等業務職能。
(3)承擔過國家級、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優先支持。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掃描件。
2.《青島市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書》。
3.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加蓋稅務部門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掃描件。
4.專利清單。
5.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簽訂的專利導航合作意向書掃描件。
6.具備專利分析經驗的知識產權服務人才的相關證書掃描件。
第七條 對我市重點產業領域企業主導構建關鍵核心技術專利組合(專利池),且產生較高經濟效益的,擇優按每項專利組合最高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
對主導構建關鍵核心技術專利組合(專利池)的企業資助,優先選擇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企業,以及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
一類資助每年不超過3項,每項資助金額100萬元;二類資助每年不超過5項,每項資助金額30萬元;三類資助每年不超過10項,每項資助金額20萬元。
(一)申報對象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1件核心基礎專利,且該專利維持有效。
2.圍繞核心基礎專利,擁有10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
3.圍繞核心基礎專利,申請并公開5件以上PCT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掃描件。
2.專利清單。
3.專利產品證書、照片或其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4.列入各類標準的文件、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涉及產業化、成熟度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6.涉及專利產品相關效益數據的來源、計算方法和公式的文字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7.專利如涉及復審、無效、訴訟等情況,請附復審通知書、無效通知書、判決書的復印件。
第八條 對以專利權質押保險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給予每年60%的保險費資助,最高8萬元;給予實際年貸款利息的50%貼息資助(以萬元計,不足1萬元的不予資助),最高50萬元;對未按照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同一企業享受資助最多不超過三年。
(一)申報對象
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屬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2.用于質押登記的專利權合法有效、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3.獲得銀行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
4.同一筆貸款未在其它政府部門申請過銀行貸款貼息貼補。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1.項目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4.專利權質押合同、保險合同等證明文件;
5.專利權質押貸款保險繳費憑證等證明文件;
6.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已完成的還本付息憑證等證明文件。
第九條 支持企業應對專利糾紛維權,對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訴訟案件中獲得勝訴的,在重大涉外專利訴訟糾紛案件中獲得勝訴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10萬元資助。同一企業年度專利維權援助資助額度最高20萬元。
按影響程度國內專利糾紛維權每年資助企業不超過50家,涉外專利糾紛維權每年資助企業不超過10家。
(一)申報對象
1.國內勝訴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屬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2)申請人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人員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制度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專利維權項目有一審以上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
(4)專利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以判決、裁決生效時間為準,以該日期起至申請截止日不超過一年且在該期間內涉案專利沒有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或已被維持有效;
(5)以一個權屬向不同侵權人給予維權的,可合并申報,也可分別申報,但需符合第四項的規定;
(6)以多個權屬從事維權的,可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但相關權屬維權項目的完成時間需符合第四項的規定;
(7)專利維權項目對青島市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對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或具有其它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影響;
(8)同意將專利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2.國外勝訴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屬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2)專利維權項目有一審以上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
(3)專利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以判決、裁決生效時間為準,以該日期起至申請截止日不超過一年;
(4)同意將涉外訴訟經驗向社會分享。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外文資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1.項目申請表。
2.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3.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4.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
5.成本支出說明及證明材料。
6.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及其執行等材料。
7.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十條 支持企業投保已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產品保險,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資助(以萬元計,不足1萬元的不予資助),同一企業最高支持20萬元。同一件專利同一險種只資助一次。
(一)申報對象
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屬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2.未被納入失信記錄,未有行政處罰記錄;
3.企業為投保專利的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投保專利為有效專利,專利在投保時無正在發生的權屬糾紛、侵權糾紛。
(二)申報材料
依據《申報指南》,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1.項目申請書。
2.投保專利相關權屬文件以及專利保險保單。
3.專利保險保單繳費,以及銀行轉賬憑證、記賬憑證等材料。
第十一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給予每項2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
獲得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以及獲得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的,按照《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100號)確定的標準予以獎勵。省政府已經給予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入選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的,給予每項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我市納入國家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的承擔主體進行補助,每項最高50萬元。
第十四條 培育一批競爭力強、能夠引領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構建優質知識產權底層資產,在知識產權已確權并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前提下,試點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單位獎勵。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的申報主體,不享受資助獎勵:
1.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中國(山東青島)中列入《黑名單》的。
2.人民法院公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3.符合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等14部門《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環〔2019〕11號),不予支持情形的。
4.國家、省已經給予資助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5.其他國家、省、市明確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受扶持的單位,應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規范使用資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七條 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負面清單,且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資金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指的知識產權數量,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專利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應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日期、代理機構、代理人等信息為準。
第二十條 各區(市)政府可根據本區(市)實際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給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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