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未經許可擅用“袁隆平”姓名,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袁隆平院士系我國雜交水稻育種專家、世界雜交水稻之父,其姓名具有極高的社會影響力和商業價值。但是,兩家公司在未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卻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進行商品宣傳和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3月20日對外發布第五批15件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據了解,其中一起案例為某農業高科技公司與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在這起涉知名育種家姓名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裝上以題字落款等形式商業化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引人誤認為與該知名育種家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力維護育種家的合法權益。
案情顯示,袁隆平院士生前通過與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授權該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獨占使用其姓名權。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與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經營范圍有重合之處,其在大米等商品外包裝及網絡宣傳中使用“國米萬年貢 袁隆平題”字樣進行宣傳銷售。
某農業高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等。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袁隆平”姓名及簽字包裝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刪除不正當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簽字的宣傳內容;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以題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樣屬于商業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姓名,某農業高科技公司享有對“袁隆平”姓名的相關商業使用權益。萬某集團公司和江西萬某實業公司在未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進行商品宣傳和銷售,容易引人誤認為其產品與袁隆平院士或某農業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商業混淆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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