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新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新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中級職稱3000/人、高級職稱10000元/人、正高級職稱2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專利代理師在本區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連續服務5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連續服務10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01、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實施知識產權強區戰略,深化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區建設成果,通過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促進我區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全面提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地理標志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使用知識產權資助經費在區財政資金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四條 本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資助對象為本區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本區戶籍人口及常住居民,以及為本區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有關機構。
常住居民指非高明區戶籍,在高明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申請地、授權地均在高明區,申請資助時為有效狀態,且資助對象為第一權利人。
02、知識產權創造類資助
第七條 專利獎資助
(一)對獲得國家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5萬元、30萬元。
(二)對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發明人獎的個人,一次性資助2萬元。
第八條 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資助
對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前三層次的及其它進入決賽階段的參賽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1萬元。
第九條 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資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和20萬元;對新認定的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 專利密集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
實施知識產權強企工程,支持培育專利密集型企業。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按專利創造第一、二、三檔次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資助。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一)機構和制度: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并貫徹實施,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將專利管理機構作為整體管理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至少配備1名專利管理人員。
(二)專利創造:第一檔是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8件以上。第二檔是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5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5件以上。第三檔是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3件以上。
(三)專利實施: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其中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四)積極開展和參與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研發人員當年培訓率應達到100%。
(五)專利保護:專利保護和糾紛應對能力強,具有健全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工作制度和應對機制,近3年內無行政和司法程序認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十一條 馳名商標資助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第十二條 區域商標運用資助
對成功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且注冊后一年內有效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申報。
第十三條 國際商標資助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在獲取《商標注冊證》并通過各指定國核準注冊后申領資助,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8000元。
(二)在歐盟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5000元。
(三)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200元。
(四)在港澳臺地區取得注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000元。
第十四條 地理標志資助
(一)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或集體商標,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二)對成功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同一產品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又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項目申報資助。
03、知識產權保護類資助
第十五條 專利商標侵權訴訟或應對訴訟資助
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作為原告或請求人等身份主動維權,解決專利權或商標權糾紛,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按實際情況予以資助,同一權利人當年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一)在中國或外國(地區)提起侵權訴訟,經法院判決、裁定后勝訴且已生效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30%資助。其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超10萬元、國內不超3萬元。
(二)在境外應對侵權訴訟,最終判定侵權不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30%資助。其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超10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無效請求資助
(一)在法院或者市、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被訴專利侵權的,對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最終被全部或一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無效的,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萬元。
(二)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法院被訴專利侵權的,對涉案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最終被全部或一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無效的,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5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0萬元。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
對區內設立符合以下條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經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給予資助20萬元。
(一)申請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成立一年以上,具有固定工作場所,至少配備3名專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二)按時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并開展相應實施工作;
(三)定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宣傳、研究、服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管理咨詢、維權援助、爭議解決、行業及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等服務,服務企業不少于50家,提供書面檢索、咨詢分析等服務不少于40次;
(四)建立爭端解決服務機制,組織專家及工作人員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人民調解機構資助
對區內成立經過司法部門備案的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機構,每成功調解1件糾紛給予資助1500元,同一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04、知識產權運用類資助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融資貼息資助
(一)對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實現融資并按時還本付息的,按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30%給予補貼,以該申報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付額為準,上限不超過50萬元。
(二)對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并按時還本付息的,貼息比例為30%,以該申報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付額為準,上限不超過50萬元。
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險資助
采取按比例補貼、總額限定的方式實行知識產權保險費率補貼,支持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加知識產權保險險種。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單位,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專利技術交易資助
支持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等交易活動。對進行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的買方以及我區專利權人對外進行專利許可的,按當年前五件專利實際成交金額的20%給予資助,且每一件專利資助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專利實施轉化資助
支持企業專利轉化運用,推動實施進入產品。對企業向高校、科研機構購買或自身新增發明專利授權次年用于生產產品年度銷售超過500萬的,按該年度相關專利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申請人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05、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及其他類資助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人才儲備獎勵
(一)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新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新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中級職稱3000/人、高級職稱10000元/人、正高級職稱2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二)專利代理師在本區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連續服務5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連續服務10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培訓資助
(一)支持區域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的主修、輔修、選修課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課程評價體系。每學年學校邀請或聘請有資質的教員為至少100名學員進行不少于10課時(45分鐘課程為1個課時)的課程教學,并對通過考核的學員發放相關證書的。按照培訓效果考核優秀、良好、一般等次分別給予單個學校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培訓效果考核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培訓,邀請有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團體)對員工進行培訓,積極參與市場監管部門舉辦的培訓,提升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給予資助1萬元。
1.組織開展或參與市場監管部門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團體)舉辦的培訓不少于4次;
2.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及研發人員當年培訓率達100%且不少于10學時(45分鐘為1學時);
3.企業創新能力得到提升,當年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實現同比增長。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資助
對在區內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有固定辦公場所和人員,經營滿兩年且上年度代理本區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的,給予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給予專利代理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5萬元,給予品牌服務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重點工作項目資助
區市場監管局可根據上級部門及區委、區政府的戰略部署,圍繞知識產權重點工作,按照區財政批復的年度預算,開展知識產權專項資助,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產業導航工程、知識產權轉化對接、高知名度商標培育等項目,總項目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06、資助材料受理、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報的受理和審核,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的申報時間、類別、條件、材料要求等,以當年度區市場監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申請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材料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知識產權資助項目,需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經區財政局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局下達項目資助經費并撥付給相應的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經費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申請人被列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商標惡意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
(三)申報的知識產權項目存在糾紛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區市場監管局追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取消其3年內申請區知識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用虛假文件和證明材料騙取資助資金的;
(二)出現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07、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同一年度同一單位或個人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單項資助總金額有限額的,超過時按比例降低原申報金額后給予資助。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資助項目和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有沖突的,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明府辦〔2019〕3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附:關于《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的有關要求,各地要調整專利資助政策,2021年6月前要全面取消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資助的范圍應限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要著力優化專利資助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重點加大對后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文件,都要求要加大知識產權運用保護方面的財政支持力度。由于我區原《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對發明專利年費有進行資助,在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方面資助較少,專利和商標資助分散在兩個不同的資助辦法,不利于操作。因此按照上級文件要求,有必要對原《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和《佛山市高明區質量提升與經濟發展獎勵辦法》進行整合優化,結合《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商標品牌戰略資金扶持辦法》、《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部分條款內容的通知》和《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我區實際情況,同時參考借鑒了市內其他各區的扶持政策,重新制定出臺《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二、資助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一)資助辦法的主要內容。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
1.第一章為總則,從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內容包括擬定政策的文件依據、資助項目資金來源及使用管理。
2.第二章擬定知識產權創造類資助的對象和條件,從第七條至第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專利獎、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專利密集型企業培育項目、馳名商標、區域商標運用、國際商標和地理標志資助條件。
3.第三章擬定知識產權保護類資助的對象和條件,從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專利商標侵權訴訟或應對訴訟、專利無效請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和知識產權調解機構資助條件。
4.第四章擬定知識產權運用類資助的對象和條件,從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融資貼息、知識產權保險、專利技術交易和專利實施轉化資助條件。
5.第五章擬定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及其他類資助的對象和條件,從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人才儲備、 知識產權培訓、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和重點工作項目資助條件。
6.第六章擬定資料受理、審核和監督管理,從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資助項目申報、審核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7.第七章擬定附則,主要內容包括政策施行時間及年限。
(二)資助辦法的主要特點。
1.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遵循國家知識產權局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和商標惡意注冊、囤積行為的政策導向,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全面取消對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資助范圍限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PCT及其它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費用”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市場監管局“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由市級統籌,各區、鎮(街道)及園區不再重復資助”的規定,采取授權后補助的形式要求,調整完善政策。
2.突出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要求。重點在專利密集型培育、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培育、國家及省專利獎和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等項目上給予資助,同時通過資助鼓勵代理機構、服務機構開展托管及培訓,借力強化本地區知識產權保護。著力引導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能力相適應,切實發揮高質量發展指標引領作用。
3.完善知識產權金融創新貼息獎補制度。鼓勵區內企業充分利用擁有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發揮科技金融引導作用,緩解融資難問題。辦法加大對創新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加知識產權融資貼息資助,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對實際支付利息的30%給予補貼,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4.強化特色產業支撐助力鄉村振興。大力加強地理標志培育資助,進一步明確細化地理標志資助項目,將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成功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以及對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統一設定補助標準為20萬元。圍繞我區農業特色,立足地理標志商標(產品),做大做強農業傳統特色優勢主導產業,促進特色農產品資源優勢轉化為商標品牌優勢和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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