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12號;
被處罰對象名稱:寧海縣XXXX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張X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寧海縣XXXX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份開始設立登記,主要從事商標代理、項目申報、法律咨詢等業務。但在實際的運營中,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機構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接受他人的專利代理業務,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專利代理件數為12件,專利代理費用47600元,扣除繳納的官費5175元,稅費90元,違法所得42335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寧海縣XXXX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屬《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翔實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的情節,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42335元;
(二)罰款42335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84670元。;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4-13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15號;
被處罰對象名稱: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陳X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開始,在未取得專利機構代理執業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以線上、線下兩種方式承攬專利代理業務,與專利申請人線下簽訂《知識產權委托協議》和《VIP項目咨詢顧問合同》,或網上承攬、收取代理費,準備專利申請文件后,以專利申請人的名義,通過同一專利電子申請客戶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自2019年3月1日起,當事人共為137個專利申請人代理專利申請566件,專利代理費用845085元。至被查獲時,扣除已繳納的稅費13010.55元,違法所得832074.45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屬《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情節較重,但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綜合考慮,決定予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832074.45元;
(二)罰款1664148.9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2496223.35元。;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4-15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13號;
被處罰對象名稱:杭州量XXXX詢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竺X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杭州量XXXX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未取得專利代理資質。從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底,當事人為他人代為申請專利,共收取專利申請代理費8000元,違法所得共計8000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杭州量XXXX詢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8000元;
(二)罰款24000元(違法所得的3倍)。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32000元(三萬貳仟圓整);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4-15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21號;
被處罰對象名稱:寧波皇XXXX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從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當事人接受他人委托開展了50件的專利申請代理業務,共收費83150元。扣除當事人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1125.86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繳納的官費11375元。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70649.14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申請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之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能夠配合案件調查,本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0649.14元;
2.罰款141298.28元(違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11947.42元(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貳分)。;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5-25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14號;
被處罰對象名稱:寧海縣XXXX產權服務中心;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張X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機構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接受他人的專利代理業務,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專利代理件數為38件,代理費用77710元,扣除繳納的官費3230元,稅費1032.79元,違法所得73447.21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寧海縣XXXX產權服務中心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屬《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翔實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的情節,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73447.21元;
(二)罰款73447.21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146894.42元。;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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