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市市場監管等部門關于印發《海口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近日,海口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印發關于《海口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其中提到,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2.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被認定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海口市市場監管等部門關于印發《海口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38部委《印發<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02號)要求,完善市場監管領域跨部門協同監管和失信約束機制,積極完善海口市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約束制度,營造良好海口市場信用環境,根據海口市實際情況,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委網信辦、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資規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旅游文體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海口港海關、市稅務局、市金融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林業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等部門聯合簽署了《海口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此頁無正文)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中共海口市委組織部
中共海口市委宣傳部
中共海口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海口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財政局
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
海口市農業農村局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
海口市應急管理局
海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口港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海口市林業局
海口市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海口市委員會
海口市婦女聯合會
海口市科學技術協會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
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的若干規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38部委《印發<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02號)要求,完善市場監管領域跨部門協同監管和失信約束機制,積極完善海口市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約束制度,營造良好海口市場信用環境,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委網信辦、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資規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旅游文體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海口港海關、市稅務局、市金融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委人才發展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等部門針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約束工作達成本規定。
一、失信約束對象
失信約束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失信約束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失信約束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失信約束對象為本人。
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2.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被認定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以上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3 號)及其他相關文件確定。
二、信息共享與失信約束的實施方式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要求,通過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向簽署本規定的其他部門提供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進行公示。市發改委根據市市場監管局提供的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過“信用海口”網站進行公示。相關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后,根據本規定的內容依法依規實施失信約束措施。對于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撤銷的單位或個人,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失信約束措施。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文件具體負責建立完善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修復、異議申訴、信息更新等權益保障機制。
三、失信約束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失信約束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約束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表)。
(一)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的約束措施。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2.不予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
3.不予推薦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
4.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5.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建議認證機構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6.加強對嚴重失信主體進出口貨物監管,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失信主體生產、銷售有關進出口貨物。
(二)跨部門失信約束措施。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實施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各政府性資金使用部門)
2.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3.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市財政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4.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市金融管理局)
5.依法對國有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市發改委)
6.依法限制設立金融機構,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金融機構從業資格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市金融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其他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7.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實施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8.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實施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9.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10.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實施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11.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口岸查驗。(實施單位:海口港海關)
12.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市資規局、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
13.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實施單位:市科工信局)
14.限制因專利違法被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發布廣告;正在發布的,應立即予以暫停。(實施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市政管理局)
15.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1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17.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市旅游文體局、市資規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18.限制取得表彰獎勵,已取得的表彰獎勵予以撤銷。(實施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等其他相關部門)
19.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市委編辦)
20.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限制其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實施單位:市委人才發展局)
21.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實施單位:市委網信辦)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規定,實現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的失信約束。
本規定簽署后,各部門、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調整,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附表
部門失信約束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據
嚴重失信行為 |
法律及政策依據 |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
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
2.不依法執行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
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 未在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報告; (二) 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提交年度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 (三) 擅自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五) 不再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整改,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條件; (六) 專利代理機構公示信息與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信息不一致; (七) 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三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 (二) 受到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行政處罰。 |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 |
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違反專利代理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或者認為存在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和舉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行政處罰程序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
依據:《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三)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或者注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售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
(二)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的約束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據
約束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部分) |
實施部門 |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國家主席令第55號) 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569號)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3.《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 完善執業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信息。 4.《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86號)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完善專利代理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知識產權服務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管理制度,及時披露相關執業信息。
5.《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第十條 合伙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兩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時間滿兩年; (二) 有十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擬設分支機構應當有一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并且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三)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分支機構擔任負責人; (四) 設立分支機構前三年內未受過專利代理行政處罰; (五) 設立分支機構時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三) 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但具有律師執業經歷或者三年以上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除外; (四) 在專利代理機構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與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五) 能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條件之日為執業之日。 第三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指導全國的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公示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 (二) 受到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檢查、監督。 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對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檢查、監督: (一)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規定; (三) 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的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有效,與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五)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和運營制度等情況; (六) 專利代理師是否符合執業條件并履行備案手續; (七) 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存在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取得、變更、注銷、撤銷、吊銷等相關信息,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執業備案、撤銷、吊銷等相關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列入或者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對專利代理執業活動的檢查情況。行政處罰、檢查監督結果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律師事務所、律師受到專利代理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將信息通報相關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有關規定,對專利代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
市市場監管局 |
2.不予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格。 |
1.《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 二、把握工作重點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三、強化工作措施 對該類申請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從嚴處理之外,應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四)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或獲獎資格。 |
市市場監管局 |
3.不予推薦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 |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組織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的通知》(國知辦發管字〔2014〕44號) 一、申報條件(一)資格要求 7.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無違法違規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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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
1.《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2.《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6號) 第十二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復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四)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第十三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復審請求人延期答復; (二)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 (三)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四)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審理依賴于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六)疑難案件,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批準。 3.《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第四條 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二)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 (四)各級知識產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五)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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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建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建議認證機構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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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 二、加強聯合懲戒 (四)準入資格限制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分處理,并相應扣發其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平臺等機構,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并作為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重點加強公證仲裁類、律師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 5.《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732號,2020修訂)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6.《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令第31號,2020年修訂版) 第十七條認證機構在從事認證活動時,應當對認證對象的下列情況進行核實: (一)具備相關法定資質、資格; (二)委托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認證對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出具認證證書。 第二十九條 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認證人員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對其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不予批準。 認證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認證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對其認證機構資質延續、認證領域擴大申請不予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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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強對嚴重失信主體進出口貨物監管,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失信主體生產、銷售有關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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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建立進出口商品風險預警機制,通過收集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的類型,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 海關總署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方面提供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 2.《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2018年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以各種方式出入境(包括過境)的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十條 對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后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海關總署可采取快速反應措施。快速反應措施包括:檢驗檢疫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措施包括: (一)加強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依法有條件地限制有風險的貨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強對有風險貨物、物品的國內外生產、加工或存放單位的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取消其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資格。 第十二條 緊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據出現的險情,在科學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對出入境貨物、物品可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并積極收集有關信息進行風險評估; (二)對已經明確存在重大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時,封鎖有關口岸。 3.《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國發〔2017〕43號) (四)快速實施質量安全風險處置。11.健全快速反應措施。綜合運用降低信用等級、追溯調查、缺陷召回、加嚴監管、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查封扣押、退運、暫停銷售、銷毀等手段,實施與風險預警等級相適應的全國一體化快速反應措施,及時開展效果評價,動態調整風險等級直至解除相關措施。 |
市市場監管局 |
(三)跨部門失信約束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據
約束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據(有關成員單位實施部分) |
實施部門 |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 |
1.《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各政府性資金使用部門 |
2.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
3. 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
市財政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4. 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2.《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1號)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4.《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2號)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5.《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6.《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
市金融管理局 |
5.依法對國有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
1.《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二、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五、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對于以下兩類發債申請,要從嚴審核,有效防范市場風險。 (一)募集資金用于產能過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二)企業信用等級較低,負債率高,債券余額較大或運作不規范、資產不實、償債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
市發改委 |
6.依法限制設立金融機構,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金融機構從業資格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
1.《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第二條 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 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第三條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第五條 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要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聯合應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有關市場主體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5.《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20年第166號)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7.《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19年第155號) 第七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8.《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2015年第105號)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勤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9.《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 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12.《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 二、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2.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前述主要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者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提出申請前應當連續從事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等業務5年以上,連續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核準的任職資格。 (三)銀行卡清算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分立或者合并,變更名稱、注冊資本、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銀行卡清算品牌,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終止部分或者全部銀行卡清算業務及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13.《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21年保監會令第6號)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履行職務必需的知識、經驗與能力,并具備在中國境內正常履行職務必需的時間和條件; (四)具有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14.《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2年證監會令第14號)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15.《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8號)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16.《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26號) 一、《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執行問題 (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入股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情形。其入股行為應當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已經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等程序。 17. 《國務院關于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132號)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你會對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規定:(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18.《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2012年修訂)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1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證監會令第23號)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市金融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其他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
7.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 第三十四條 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1)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五條 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2)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
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
8.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主席令第五號) 第二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9.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在救災、救助、養老、社會保險、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誠信制度,打擊各類詐捐騙捐等失信行為。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實施中的申請、審核、退出等各環節的誠信制度,加強對申請相關民生政策的條件審核,強化對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監管,將失信和違規的個人納入信用黑名單。構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認定機制,確保社會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運行。 |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
10.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
1.《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
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11.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口岸查驗。 |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
海口港海關 |
12.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對生態環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有審核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使用林地的行政 許可決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后,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 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有審核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修正) 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7.《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 第十五條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征用、適用草原的申請,經審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草原征用使用審核同意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 法》的規定,預收草原植被恢復費;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在《草原征占用申請表》中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草原征用使用審核同意書》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申請未獲批準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預收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退還申請人。 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并進行檢查。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 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 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 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10.《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5號)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被執行人有關工程項目的立項情況及相關資料;對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
市資規局、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 |
13.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 |
1.《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科學技術部令第5號) 第八條 申請項目的申請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2.《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應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
市科工信局 |
14.限制因專利違法被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發布廣告;正在發布的,應立即予以暫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正)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六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 |
15.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修訂)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
市委組織部、市人社會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1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17.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
市旅游文體局、市資規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關部門 |
18.限制取得表彰獎勵,已取得的表彰獎勵予以撤銷。 |
1.《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號)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產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向中央文明辦提交調查報告,經中央文明辦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 (三)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
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等其他相關部門 |
19.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
1.《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 第四條 登記事項要求:(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或退休后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
市委編辦 |
20.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限制其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主席令第85號) 第五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2.《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瓊發辦〔2020〕53號)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除應當具備《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
市委人才發展局 |
21.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號)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3.《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5號) 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界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良好風尚;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執行人公示制度,及時將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其他干擾、阻礙執行的行為予以曝光。 |
市委網信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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